濉溪縣民政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濉溪縣民政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是根據《濉溪縣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濉溪縣委濉溪縣人民政府關於縣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制定的指導性檔案,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方案詳情
第一條 根據《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濉溪縣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辦〔2019〕7號)和《中共濉溪縣委濉溪縣人民政府關於縣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濉發〔2019〕4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濉溪縣民政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第三條 縣民政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照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戰略,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負責對全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分支(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
(三)負責全縣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擬訂社會救助政策、規劃和標準;負責實施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因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負責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全縣居(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的發展。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地名標準化建設活動,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
(六)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宣傳貫徹《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依法登記、規範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保護工作,推進婚俗改革。
(七)負責全縣殯葬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落實殯葬惠民政策,倡導節儉、文明辦喪事的新風尚。
(八)負責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負責宣傳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
(十)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及扶持保護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一)指導全縣社會慈善、社會捐贈、民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十二)負責擬訂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 縣民政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協調機關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機關會議的組織和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文電、機要、檔案、信訪、保密、民生工程、計畫生育、精神文明、綜合治理、目標責任考核、幹部人事、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後勤服務、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
(二)社會組織管理股。擬訂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管轄許可權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分支(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承擔社會組織信息管理工作。
(三)社會福利與社會事務股。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及扶持保護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全縣殘疾人、孤兒和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和權益保障工作;擬訂全縣兒童收養、殯葬管理規定並指導實施;推進殯葬改革,承辦全縣經營性公墓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負責生活無著落人員的救助工作;指導全縣婚姻登記工作;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擬訂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工作。
第五條 縣民政局行政編制7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領導職數3名。
第六條 縣民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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