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科學技術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包頭市科學技術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是根據《包頭市機構改革方案》和《包頭市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制定的規定性檔案,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職能轉變,職責分工,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第一條

根據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包頭市機構改革方案》和包頭市印發的《包頭市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包頭市科學技術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局貫徹黨中央關於科技創新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自治區黨委、包頭市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科技創新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牽頭擬訂全市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以及科技發展、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訂全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組織實施科技人才計畫,推動科技創新創業人才隊伍建設。
(三)統籌推進全市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最佳化科研體系建設,推動科研機構和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承擔推進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
(四)編制全市科技計畫並監督實施,統籌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和創新,牽頭組織重大技術攻關和成果套用示範。
(五)牽頭建立統一的全市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配置科技資源的政策建議,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建設,協調管理包頭市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並監督實施。
(六)擬訂全市基礎研究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全市重大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
(七)牽頭組織全市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推動科研條件保障建設和科技資源開放共享。
(八)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發展、科技促進農牧業農村牧區和社會發展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全市重點領域技術發展前瞻性研究,提出重大任務並監督實施。
(九)牽頭全市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擬訂科技成果管理、轉移轉化和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擬訂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規劃、政策。
(十)指導區域創新發展、科技資源合理布局和協同創新能力建設,推動科技創新平台、載體及園區建設。
(十一)負責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相關科技評估管理,指導科技評價制度改革,統籌科研誠信建設。
(十二)組織實施全市創新調查和科技報告制度,組織開展全市科技保密和技術契約認定登記工作。
(十三)負責擬訂全市科技對外交往與創新能力開放合作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國際國內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工作。指導旗縣區和有關部門對外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四)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全市引進外國專家總體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推動建立外國專家、團隊吸引集聚機制和重點外國專家聯繫服務機制。擬訂全市出國(境)培訓規劃、政策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圍繞貫徹實施科教興市、人才強市、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最佳化、轉變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務職能,完善科技創新制度和組織體系,加強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減少微觀管理和具體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和科研誠信建設。從研發管理向創新服務轉變,深入推進科技計畫管理改革,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推動政府部門不直接管理具體科研項目,委託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開展項目受理、評審、立項、過程管理、驗收等具體工作。對科研機構組建和調整事項不再進行審核,重在加強規劃布局和績效評價。進一步改進科技人才評價機制,統籌市內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引進市外智力工作。

職責分工

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職責分工。在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的政策制定上,A類人員的政策由市科學技術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B類和C類人員的政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科學技術局制定。在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的組織實施上,繼續使用現有的“外國人來華工作管理服務系統”,由市科學技術局負責管理維護。繼續使用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外國專家局聯合印製的《外國人工作許可證》,A類和B類人員的工作許可由市科學技術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C類人員的工作許可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兩部門發放工作許可前均應會簽移民管理部門。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督查、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等工作。
(二)科技幹部科(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工作。擬訂全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擬訂全市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的規劃、政策。負責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與監督科。承擔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工作。擬訂科技創新政策措施。組織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開展科技法治宣傳教育。提出推動科研機構創新和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建議。擬訂科研機構改革發展與布局的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科研機構創新績效管理。承擔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提出科技評價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議並監督實施,開展科技評估評價和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開展軟科學研究。
(四)戰略規劃科。擬訂全市科技創新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協調實施。統籌管理科技計畫項目。組織開展全市重點領域技術發展前瞻性研究,統籌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和創新。組織建立統一的全市科技管理平台,建設管理全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指導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建設,實施科技報告制度。組織實施創新調查制度。承擔科研誠信建設和科技評估管理相關工作。承擔科技統計相關工作。擬訂全市基礎研究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全市重大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組織開展相關領域基礎研究需求分析,研究提出重大任務並監督實施。提出全市重點實驗室和科研條件保障規劃建議並監督實施。推進科學數據開放共享。承擔區域科技創新工作。
(五)資源配置與管理科。承擔全市科研資金協調、評估、監管等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合理配置科技資源的政策措施建議,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建設,編制本部門科技經費預決算。
(六)高新技術科。組織擬訂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發展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相關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務並監督實施,推動重大關鍵技術攻關。組織實施相關領域科技計畫項目。提出相關領域平台、基地規劃布局並組織實施。組織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工作。推動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等相關工作。承擔推進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
(七)農村與社會發展科。組織擬訂包頭市科技促進農牧業農村牧區和社會發展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相關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務並監督實施,推動重大關鍵技術攻關。組織實施相關領域科技計畫項目。指導農村牧區科技進步和縣域創新驅動發展工作,推動科技扶貧工作和農村牧區科技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促進生物技術發展及產業化,推動綠色技術創新,開展科技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提出相關領域創新平台、科技園區、示範基地的規劃布局並組織實施。
(八)科技合作科(外國專家局)。負責政府雙邊和多邊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指導旗縣區和有關部門國際、國內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承擔港澳台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擬訂外國專家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推動建立外國專家、團隊吸引集聚機制和重點外國專家聯繫服務機制。負責國家、自治區及我市外國專家項目和引智成果推廣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擬訂全市出國(境)培訓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重點出國(境)培訓工作。
(九)成果管理與轉化科。承擔全市技術轉移體系工作,提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及產業化、促進產學研深度融合、科技智慧財產權創造的相關政策措施建議,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推動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承擔推進科技安全、科技保密等工作。承擔技術契約認定登記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紀檢工作。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局機關行政編制3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級領導職數19名〔10正(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9副(含機關紀委專職副書記1名)〕。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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