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生態環境局

包頭市生態環境局

包頭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包頭市機構改革方案》和包頭市印發的《包頭市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包頭市生態環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包頭市生態環境局貫徹黨中央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自治區黨委、包頭市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包頭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李曉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生態環境局
  • 外文名:Baotou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 行政級別:正處級 
  • 現任領導:李曉陸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現任領導,派出機構,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政策、基本制度、標準和技術規範。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包頭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起草包頭市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參與擬訂與生態環境保護有關的地方性法規和重大經濟政策、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包頭市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二)負責包頭市境內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包頭市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市對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的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包頭市重點流域和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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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負責監督管理包頭市污染物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包頭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包頭市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旗縣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包頭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許可權審批、核准包頭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生態環境方面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牧區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牽頭負責核與輻射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委、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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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按上級要求參與制定包頭市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監督實施相關標準,配合有關部門規劃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執法監測、應急監測、溫室氣體監測。負責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監測信息發布的組織實施,負責縣級環境監測工作的統籌謀劃和科學決策,形成環境監測與環境執法有效聯動、快速回響,協同推進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建設管理包頭市生態環境信息網。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自治區、包頭市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協調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和能力建設。負責生態環境國際合作與對外交流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十一)配合中央和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落實。指導旗縣區政府落實中央、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任務,組織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各旗縣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問責。
(十二)統一負責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檢查活動。依法統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的行政執法。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的權利和責任清單。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宣傳教育規劃、計畫,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市生態環境局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國家、自治區和包頭市生態環境安全。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宣傳教育科)。負責局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等工作。承擔包頭市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綠色創建工作,承擔機關新聞審核和發布,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
(二)督察科。承擔相關督察日常工作。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協調組織落實全市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任務,擬訂環境保護督察整改規章制度、工作計畫和實施方案。負責中央、自治區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跟蹤調度,上報、通報和移交督察結果。承擔中央、自治區環境保護督察組來本市督察的協調保障。負責督察信息宣傳、督察工作人員培訓、督察資料檔案整理。
(三)綜合科。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工作,承擔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包頭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考核計畫。承擔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相關工作。
(四)法規與標準科。起草有關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生態環境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管理工作。
(五)人事科。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有關工作,承擔包頭市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六)科技與財務科。承擔全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七)自然生態保護科。組織起草包頭市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承擔包頭市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水生態環境科。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配合實施跨盟市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
(九)大氣環境科。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建立對旗縣區及有關部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擔與京津冀等周邊地區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的組織協調落實工作,承擔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組織協調工作。
(十)應對氣候變化科。組織擬訂包頭市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落實國家、自治區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配合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和能力建設。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具體工作。研究提出國際生態環境合作中涉及包頭有關問題的建議,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十一)土壤生態環境科。負責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全市農村牧區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二)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科。負責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和跨地區轉移審批。
(十三)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科。組織擬訂核與輻射安全有關政策,負責核燃料循環設施、放射性廢物處理和處置設施、核技術利用項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放射性物質運輸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承擔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
(十四)行政審批科。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
(十五)生態環境監測科。貫徹執行環境監測政策及法律、法規、規章,承擔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工作,協調開展全市環境監測及預報預警監測,組織開展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應急監測、溫室氣體監測和執法監測管理工作,落實環境監測報告制度,組織實施環境監測信息公開。
機關黨委(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單位黨群、紀檢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行政編制

市生態環境局機關行政編制3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科級領導職數25名〔20正(含總工程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各1名、監察專員3名)5副(含專職紀委副書記1名)〕。
市生態環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包頭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李曉陸

派出機構

市生態環境局設9個旗縣區分局,為正科級派出機構,承擔本地區生態環境相關工作。其中:
昆都侖區分局行政編制3名,科級領導職數3名(1正2副);
青山區分局行政編制3名,科級領導職數3名(1正2副);
東河區分局行政編制3名,科級領導職數3名(1正2副);
九原區分局行政編制6名,科級領導職數3名(1正2副);
石拐區分局行政編制2名,科級領導職數2名(1正1副);
白雲礦區分局行政編制2名,科級領導職數2名(1正1副);
土右旗分局行政編制5名,科級領導職數3名(1正2副);
達茂旗分局行政編制6名,科級領導職數3名(1正2副);
固陽縣分局行政編制8名,科級領導職數4名(1正3副)。

其他事項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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