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大數據套用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晉城市大數據套用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是根據《晉城市機構改革方案》制定的指導性檔案,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

方案詳情
第一條根據《中共晉城市委辦公廳、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晉城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晉市辦發〔2019〕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晉城市大數據套用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第三條 市大數據套用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關於信息化、數據、電子政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信息化、數據、電子政務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信息化工作、數據資源管理和電子政務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負責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大數據發展套用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和推動大數據研究和套用工作。
(二)負責統籌協調全市信息化、大數據套用工作,促進網際網路、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慧與實體經濟深入融合,培育數字經濟,組織“網際網路+”技術創新,推動社會經濟各領域大數據開發套用和產業服務;協調推進智慧城市建設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統籌推進全市政務數據開放共享、整合利用,建設運維“大平台、大數據、大系統”,形成覆蓋全市、統籌利用、統一接入的數據共享大平台,建立物理分散、邏輯集中、資源共享、政企互聯的信息資源大數據,構建深度套用、上下聯動、縱橫協管的協同治理大系統;研究擬訂全市大數據資源採集、存儲、開放、共享、管理、交易等標準規範,編制全市統一的大數據資源目錄。
(四)負責全市大數據行業管理工作,推動大數據行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全市大數據基礎設施統籌規劃、協調建設、管理運維;負責組織全市電子政務外網規劃和建設、運維管理;統籌協調全市電子政務系統的開發套用;承擔市大數據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五)負責規劃、協調、建設、管理、運維全市統一的人口、法人、空間地理、巨觀經濟、社會信用、電子證照等基礎資料庫,統一管理政務數據和公共數據,推動數據資源交易工作。
(六)負責協調大數據安全保障體系建設,組織實施數據安全審查和監管工作;負責統籌協調全市政務大數據云平台系統及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承擔安全等級保護、應急協調等相關工作。
(七)負責市委市政府入口網站“晉城線上”建設及維護,推進全市政府網站群集約化建設;負責網上信息公開和數據套用,承擔市政府信息公開數據資源服務保障工作;負責全市政府網站的日常監管工作;負責市長熱線的建設和運行。
(八)負責市本級信息化、大數據領域財政投資工程項目的統籌管理、技術審核、評估驗收等工作。
(九)負責全市信息化、大數據領域的對外合作交流,做好大數據產業人才培養、引進工作,指導大數據領域相關企業開展區域化合作。
(十)承擔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市大數據套用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所屬單位的人事、財務工作;協調承辦單位政務公開、新聞發布、機關目標績效管理等工作;組織開展人才培訓、對外交流和研討等活動;負責全市大數據人才隊伍建設。
(二)產業發展套用科。負責信息化及大數據產業行業管理,統籌推進大數據產業發展。研究擬訂信息化及大數據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擬定全市電子政務管理工作規範性檔案和實施細則,並協調組織實施。推進電子政務和信息資源開發利用,推動跨部門、跨行業、跨領域的互聯互通,開展績效評估工作。擬訂市本級信息化、大數據領域財政投資工程項目專項資金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大數據建設項目及基礎設施的規劃、審核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推進社會經濟各領域大數據開發套用,支持大數據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牽頭指導大數據套用重大工程建設。負責大數據基礎設施規劃、協調、管理和監督。
(三)數據資源科。擬訂大數據資源管理相關配套細則。負責研究擬定全市數據資源採集、存儲、開放、共享、管理、交易等標準規範,建立統一的標準體系和評價體系。統籌協調政務大數據平台的建設和管理,促進政務數據資源共享與開放。負責規劃建設全市統一的基礎數據資源庫,推動數據資源交易工作。負責擬定、更新政務數據資源已分享資料夾和共享交換體系,做好政務數據整合共享工作。負責建立政府數據共享監督機制,做好政府數據共享工作績效評估。指導市委市政府入口網站及政府網站群集約化建設。負責全市政府網站的監管。指導全市電子政務外網的運行維護及相關工作。負責全市大數據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承擔市大數據云平台安全監管、安全等級保護、應急協調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基礎性工作,協調網路和信息安全應急工作。負責市長熱線的建設和運行。
第五條市大數據套用局行政編制1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級領導職數3名。
第六條 市大數據套用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本規定由中共晉城市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八條本規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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