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統計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盤錦市統計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是根據《盤錦市機構改革方案》制定的規定性檔案,自2018年12月25日起施行。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第一條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盤錦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8〕226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盤錦市統計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第三條

盤錦市統計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遼寧省委關於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統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市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基本統計制度、統計標準和統計指標體系,建立完善新經濟統計調查制度,制定全市統計發展規劃,依法開展統計執法檢查,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加強統計系統誠信體系建設。
(二)建立健全全市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組織實施全市及各縣區、開發區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產出調查制度,核算全市及各縣區、開發區生產總值,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和指導全市國民經濟核算工作。檢查評估縣區、開發區國民經濟核算數據質量。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市人口、經濟、農業等國情國力普查和重大專項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國情國力、市情市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各行業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遊、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能源、投資、消費、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新經濟情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對全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監測和統計監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六)管理全市各縣區、開發區、市直各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和基層統計業務基礎建設;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並組織實施。
(七)協助管理縣區統計局正副局長任免工作,指導全市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協助省局組織全市統計專業技術職務中的高級資格初審工作。
(八)建立並管理全市統計信息化系統和資料庫系統,組織實施統計資料庫和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指導全市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運行維護及信息安全,負責統計經費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九)收集和整理市外統計數據,組織實施與外市統計交流。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職能轉變:
1、加強全市經濟運行監測分析和經濟形勢預測研判。組織開展經濟熱點專題研究,為市委、市政府科學決策提供參考建議,發揮參謀助手作用。
2、建立健全“三新”統計監測制度。充分利用“三新”統計分類,進一步拓展“三新”統計範圍,逐步完善“三新”統計制度、調查方法和“三新”增加值核算方法,加強盤錦新經濟發展的統計分析研究。
3、加強對部門統計的協調和指導。為部門統計調查提供相關統計業務諮詢和統計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維護、更新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積極推進部門統計信息共享,強化統計部門統籌協調分析。

第四條

盤錦市統計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的黨務工作。負責文電、機要、檔案、會務、接待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政務公開、政務信息、政策研究、安全、保密、信訪、督查督辦、政府採購、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幹部培訓、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協助管理縣區統計局正副局長任免工作;負責監測預警國民經濟運行情況,分析研究全市經濟社會重大問題並提出建議,組織編輯和提供經濟社會綜合性統計資料,負責統計數據發布、新聞宣傳和輿情應對工作。
行政編制5名,主任職數1名、副主任職數1名。
(二)執法監督科。組織實施對全市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制度,預防和查處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辦理、督辦統計違法舉報,依法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為,指導監督各縣區統計執法檢查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機關依法行政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受理統計違法舉報,建立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聯合懲戒機制,組織開展統計普法宣傳,建立完善統計信用制度,負責規範民間統計調查,指導監督全市民間調查管理工作。
行政編制3名,科長職數1名。
(三)綜合統計一科。組織實施落實國家、省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地區生產總值和服務業增加值,組織實施全市投入產出調查,檢查評估市、縣區國民經濟核算數據質量,組織實施城市基本情況統計,組織、協調落實國家、省統計制度方法改革規劃和實施方案,依法指導管理各縣區、開發區及市直各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監督檢查各縣區、開發區對統計制度、統計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組織和協調各縣區、開發區統計基層基礎業務建設,負責“三新”統計制度的設計、制定及綜合協調工作;組織實施農業、農村統計調查工作,承擔農業普查任務、農產品產量調查、農業經濟核算;組織實施能源統計調查工作,負責地區能源核算工作。負責環境綜合統計、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數據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開展全市節能、減排、循環經濟等的統計監測與核算,開展生態文明、綠色發展統計調查和綜合評價的測算,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本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統計分析研究,
行政編制3名,科長職數1名。
(四)綜合統計二科。組織實施工業統計調查工作,負責相關“三新”統計工作,負責對工業增加值及其增速測算,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和非金融資產投資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房地產開發項目統計管理,組織實施民間投資、新產業投資的監測;組織實施社會、民生、科技和文化產業發展情況的統計調查,定期組織開展R&D資源清查和創新調查,承擔高新技術產業和新經濟統計調查,組織實施對婦女兒童發展綱要執行情況的統計監測,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本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統計分析研究。
行政編制3名,科長1名。
(五)綜合統計三科。負責組織並實施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統計調查工作,開展相關“三新”統計調查;組織實施人口普查、1%人口抽樣調查,承擔勞動工資統計,定期發布全市人口、就業和勞動工資統計信息;組織實施服務業部分行業規模以上企業以及其他機構類型單位的統計調查,組織實施信息化和電子商務情況、部分交通運輸行業能源消費等統計調查,負責相關“三新”統計工作,綜合收集、整理和提供相關統計數據和服務業統計監測指標,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本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統計分析研究。
行政編制3名,科長職數1名。

第五條

盤錦市統計局機關行政編制2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科級領導職數5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2名。

第六條

本規定由中共盤錦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盤錦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七條

本規定自2018年12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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