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順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廳字〔2004〕21號)、《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黔委廳字〔2005〕56號)、《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黔府辦發〔2006〕46號)和《安順市人民政府專題辦公會議紀要》(安府專議〔2007〕27號)檔案精神,制定安順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安順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是受安順市人民政府委託,行使綜合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正縣級事業機構。

安順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加掛“安順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牌子。安順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安順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順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 地區:安順市
  • 發起:生產監督管理局
  • 性質: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簡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簡介

安順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加掛“安順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牌子。安順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安順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主要職責

(一)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處置和重要措施的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按照安全生產法規及有關規定,負責組織許可權範圍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參加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協調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承辦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按照分級、屬地原則,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擬定全市安全生產發展規劃;監督和檢查安全生產方面的綜合性規章制度的實施。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三)負責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傷亡事故調查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依法組織、協調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四)負責全市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全市煤礦安全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督促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技術標準;對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監督煤礦企業對事故隱患進行整改並組織複查;制定全市煤礦安全投入、安全裝備、安全科技創新的規劃和措施並督促落實;組織開展全市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和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督促煤礦企業對煤礦職工開展安全生產技能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加強煤礦企業安全基礎管理。
(五)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指導並實施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六)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七)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
(八)負責監督管理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九)依法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情況,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十)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範工作。
(十一)組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監督和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的工作。
(十二)負責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對建築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進行監督,根據有關法規,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許可、註冊、認證、頒發證照等)或驗收的,依照規定條件和程式進行審查,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十三)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規章、標準的監督實施。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內設6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秘、會務、信訪、機要、保密、檔案、財務、資產、社會綜合治理、宣傳、機構編制、幹部人事、離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等工作。承辦安全生產方面的行政複議、信息發布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承擔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工作。
(二)安全生產協調與應急救援科
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督促、檢查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決定事項的落實貫徹情況。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聯繫市有關部門和各縣(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掌握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分解下達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並牽頭進行考核落實。組織、協調全市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督查和專項整治工作;依法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參與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的相關法規、規章、規程、標準的實施;承擔組織、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分析預測特大事故風險,及時發布預警信息。負責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指導應急救援隊伍的工作。
(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一科(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科)
貫徹執行安全生產規章、規程和安全生產標準;研究擬定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科技規劃;研究擬定全市安全生產重要措施和意見;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示範及安全生產科研成果推廣工作;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質等行業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相關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報等行政許可工作。指導和監督相關的安全評估、安全評價工作;參與相關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參與相關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負責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以及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相關的安全評價工作。
組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監督和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的工作。
(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二科
依法監督檢查機械、輕工、紡織、菸草、貿易等行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指導、監督相關的安全評價工作,負責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組織相關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協調和監督公路、水運、鐵路、民航、建築、水利、電力、郵政、電信、林業、軍工、旅遊等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組織、參與相關行業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參與相關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負責全市安全生產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建檔和監測監控工作。
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情況,負責落實和制定有關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的規章、標準,並依法實施監督和依法對職業危害事故進行調查。組織查處職業危害和有關違法行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行政許可事項。
依法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安全資格培訓考核發證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負責實施對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中介機構的管理。
(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和擴建的安全審查、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和容器專業生產企業安全的日常監督管理、乙類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並監督檢查;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和煙花爆竹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以及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事項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依法負責組織相關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相關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指導、協調和參與相關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六)煤礦安全監督管理科
負責對全市煤礦安全日常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協調,檢查督促煤礦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指導、協調全市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做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監督煤礦企業落實事故隱患的整改並組織複查;組織開展全市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和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加強煤礦企業安全基礎管理,參與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和煤礦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人員編制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業編制18名(含工勤人員編制3名),其中,局長(市安委辦主任)1名,副局長(市安委辦副主任)3名,總工程師1名;正副科長(主任)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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