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關縣林業和草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馬關縣林業和草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是根據《馬關縣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馬關縣委貫徹〈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制定的規定性檔案,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職能轉變,職責分工,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第一條

根據《中共文山州委辦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馬關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文辦通〔2019〕13號)、《中共馬關縣委貫徹〈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的實施意見》(馬發〔2019〕3號)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馬關縣林業和草原局是馬關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由馬關縣自然資源局統一領導和管理。

第三條

縣林業和草原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林業和草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林業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州、縣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法規;擬訂林業和草原及生態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承擔林業和草原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和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開展退耕還林還草,負責公益林、天然林保護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有關工作。
(三)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經批准後監督執行。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負責公益林區劃調查、審核、報批,指導公益林管理工作。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和有關地方標準規範,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監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擬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擬訂地方標準和規定,監督管理石漠化、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
(五)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以及陸生野生動物棲息地調查、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擬訂及上報馬關縣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六)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地方自然保護地規劃。組織開展國家公園的申報、劃定、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省級、州級、縣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負責州級、縣級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和保護。擬訂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報經批准後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和省級、州級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的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負責森林旅遊發展的規劃、指導、管理和監督。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有關工作。
(七)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及產業發展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區、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林業和草原發展、維護林業和草原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指導監督林下經濟發展。
(八)擬訂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及生態扶貧有關工作。
(九)指導國有林區、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指導和監督生態體系建設。負責林木良種基地建設管理。
(十)指導馬關縣自然資源公安工作,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公安隊伍,指導相關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有關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有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集體)林區開展森林和草原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負責林業和草原災害統計評估及恢復重建工作。
(十二)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資金、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負責林業和草原經濟運行分析。
(十三)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宣傳和外事工作,負責林業和草原系統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十四)完成縣委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馬關縣林業和草原局要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綠化,保障生態安全。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參與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建設統一規範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公園體制。

職責分工

與馬關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馬關縣林業和草原局負責依法可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從馴養繁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陸生野生動物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馬關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馬關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發現的破壞陸生野生動物資源違法行為或案件線索,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第四條

馬關縣林業和草原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秘、會務、信息、檔案清理、新聞宣傳、治安保衛、保密、督查督辦、檔案、政務公開、後勤服務、辦公用房和車輛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管理,編制和組織實施部門預算決算,監督管理國有資產、項目資金、行業會計核算和經費,負責行業經濟運行分析、審計稽查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參與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及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執法合法性審查、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聽證的有關工作。承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負責依法治縣、法制政府建設和依法行政工作。提出生態建設、林業和草原產業發展的綜合性政策建議,提出林業和草原法制建設規劃與年度工作計畫。承辦其他有關法律事務。牽頭落實政法部門有關工作安排,負責擬訂涉及行政審批工作辦理流程、審核標準化、規範化建設。負責來信來訪、信訪維穩、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林草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三)生態保護修復股。承擔草原、石漠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起草國土綠化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和綜合管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負責古樹名木調查、保護與管理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有關工作。指導濕地保護與管理、自然保護地管理、退耕還林還草、林業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起草石漠化防治建設規劃、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程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石漠化重點生態工程。承擔防治石(荒)漠化公約履約工作。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組織實施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承擔馬關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森林和草原資源管理股(行政審批股)。擬訂森林資源和草原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編制森林採伐限額,經批准後監督執行。承擔林地和草原有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林地和草原保護利用規劃。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承擔和指導縣級涉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上報國家、省、州級涉及審批事項縣級審核工作。承擔從國外引進林木種子、苗木檢疫審批,辦理出省、州植物檢疫證書。負責林業系統行政審批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和涉及行政審批的信息公開等工作。指導基層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天然林、公益林、商品林補償資金兌現和護林員選聘、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承擔森林、草原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指導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承擔“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負責政務服務視窗管理。督促指導涉林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負責縣級自然保護區審核管理和森林旅遊發展的規劃、指導管理、監督。負責環境保護督查工作。承辦其他有關法律事務。
(五)改革與產業發展股。承擔集體林權制度、草原等改革及產業發展相關工作。組織擬訂林業和草原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林業和草原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建立林業和草原生態扶貧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擬訂資源最佳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指導監督林下經濟發展。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指導和監督生態體系建設。承擔林業和草原科技標準化、質量檢驗、監測和智慧財產權等有關工作。負責林業和草原改革宣傳、教育有關工作。指導國有林區、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改革發展。負責林業和草原統計分析。牽頭落實民族團結進步示範縣、興邊富民和精神文明創建相關工作。
(六)組織人事股。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建工作。負責局黨委會議籌備、黨風廉政、巡視巡察、意識形態、幹部人事、機構編制、職稱評聘、勞動工資、幹部教育培訓和黨務公開及黨群工作。負責本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第五條

馬關縣林業和草原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核定內設機構領導職數6名。

第六條

將馬關古林箐省級自然保護區管護局和馬關縣老君山省級自然保護區管護分局和原馬關縣林業局管理的縣森林病蟲防治檢疫站等3個事業單位承擔的除行政執法職能外的其它行政職能劃轉到縣林業和草原局承擔。

第七條

馬關縣林業和草原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由中共馬關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解釋,其調整由中共馬關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辦理。中共馬關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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