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關縣文化和旅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馬關縣文化和旅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是根據《馬關縣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馬關縣委貫徹〈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制定的規定性檔案,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第一條

根據《中共文山州委辦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馬關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文辦通〔2019〕13號)、《中共馬關縣委貫徹〈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的實施意見》(馬發〔2019〕3號)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馬關縣文化和旅遊局是馬關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第三條

馬關縣文化和旅遊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的文化工作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縣文化和旅遊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遊規範性檔案。
(二)統籌規劃文化事業、文化產業旅遊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負責實施全縣文化和旅遊體制機制改革的有關工作。
(三)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藝術活動,指導全縣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組織全縣旅遊整體形象推廣,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對外合作和國際、國內市場推廣,制定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
(四)指導、管理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五)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全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六)指導、推進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負責全縣智慧旅遊建設。
(七)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擬訂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指導文物、博物工作。
(九)統籌規劃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發展。
(十)指導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監管,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
(十一)監督管理文化、文物和旅遊等市場行為,負責查處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十二)指導、管理文化和旅遊對外、對港澳台及境內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促銷工作,參與有關駐外及對港澳台文化和旅遊機構工作,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活動,推動中華文化走出去。
(十三)負責全縣文化藝術和旅遊人才隊伍建設,統籌開展全縣文化和旅遊人才職稱評審,加強中青年文化藝術人才和少數民族藝術人才培養,推進文化院團與高等院校合作培養人才,開展文化藝術及旅遊人才技能培訓。協調、落實高層次人才有關服務工作。
(十四)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

馬關縣文化和旅遊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文書檔案、綜治、信息、政務公開、保密、信訪、扶貧、安全生產、財務、資產管理、審計、採購、退休幹部管理服務等工作。牽頭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及政協提案。承辦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黨群、紀檢、監察工作。承擔局機關綜合協調、政務運轉、督促檢查、服務保障工作。
(二)政策法規市場股(行政審批股)。貫徹執行文化、文物、旅遊等市場管理的政策、法規,調查研究市場發展態勢,擬訂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規劃、政策、規範性文稿、產品標準、管理辦法等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重大行政決策、規範性檔案、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審查和法制審核工作。負責行業系統法制宣傳、法律法規培訓、學法用法考法工作。負責文化和旅遊市場從業人員管理培訓。承擔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文化和旅遊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統籌協調“放管服”工作。承擔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依法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監管。指導文化和旅遊市場執法工作。負責文化和旅遊市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管理出境旅遊和邊境旅遊。負責行政審批有關工作。負責全縣文化文物和旅遊系統統計及經濟運行分析工作。負責假日旅遊信息的收集、發布和旅遊抽樣調查工作。
(三)公共服務文化遺產股。負責擬訂全縣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政策及公共文化、文藝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扶持等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公共文化服務和旅遊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協調推進文化和旅遊公共設施建設。擬定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全縣文藝產品的創作。指導、協調全縣性藝術展演、展覽、旅遊演藝及重大文藝活動。指導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全縣公共文化、旅遊公共服務隊伍建設、文化工作團(隊)業務建設、藝術表演團體的改革規劃。
指導圖書館、文化館事業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推動圖書館、文化館(站)、美術館和文藝工作團(隊)、藝術表演團體的全面發展。指導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擬訂文藝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藝術科研項目的申報和管理。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文物事業和博物館事業發展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文化遺產保護、申報工作。承擔文化遺產資質、資格等認定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研究、培訓、宣傳和傳播等工作。依法承擔文化遺產有關報批、管理工作。
(四)智慧旅遊宣傳股。擬訂智慧旅遊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旅遊大數據、綜合服務平台、綜合管理平台建設。指導旅遊產業智慧化建設,協調、推進旅遊景區、旅遊城市(城鎮)、旅遊公共服務設施智慧化建設。擬訂旅遊、文化科技創新發展和藝術科研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旅遊和文化行業信息工作。組織開展旅遊、文化的科技成果推廣和交流合作。擬訂文化和旅遊宣傳推廣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統籌馬關旅遊形象宣傳推廣工作。擬訂文化和旅遊對外、對港澳台合作交流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管理文化和旅遊對外、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宣傳推廣工作。
指導、管理有關駐外文化和旅遊機構。承辦文化和旅遊中外合作協定及其他合作檔案的商簽工作。承擔政府、民間及國際組織在文化和旅遊領域交流合作有關事務。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推廣活動。負責跨境游合作區和邊境旅遊試驗區建設。負責國內旅遊市場開發工作,開展文化和旅遊國內交流推廣、區域合作等工作。組織協調機關和所屬單位對外交流和外事工作。
(五)產業發展開發股。擬訂文化產業、旅遊產業政策和發展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促進文化產業有關門類和旅遊產業及新型業態發展。推動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和招商引資工作。促進文化、旅遊與有關產業融合發展。指導、推動動漫產業發展。指導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建設和旅遊度假區建設。指導全縣文化和旅遊重點項目建設。承擔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指導、推進全域旅遊。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旅遊線路的規劃和鄉村旅遊、工農業旅遊、重點旅遊景區景點建設和旅遊廁所革命相關工作。指導文化和旅遊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

第五條

馬關縣文化和旅遊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督查專員1名(副科級)。核定內設機構領導職數5名。

第六條

馬關縣文化和旅遊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由中共馬關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辦理。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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