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滄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
滄州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
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和決策部署以及市委的決定,貫徹執行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不斷鞏固和發展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充分發揮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的作用,確保政令暢通;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第三條 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第五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市政府諮詢、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六條 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七條 副市長、市政府諮詢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參加外事等方面的活動。
第八條 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機關日常工作,協調落實市政府決定事項和市長交辦事項。
第九條 市長因公外出、學習休假期間,受市長委託,由常務副市長代行市長職務,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十條 市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市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一條 市政府要加快職能轉變,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按照簡政放權、轉變職能、創新管理的要求,進一步轉變作風,提高效率,增強政府科學決策和處理複雜事務的能力,建設創新政府、廉潔政府、法治政府。
第十二條 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貫徹落實國家經濟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結合滄州實際,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益,促進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促進全市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第十三條 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維護全市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改善投資創業環境和經營環境。
第十四條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再就業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十五條 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市政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修訂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依法制定相關政策和規章制度,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政策和規章制度。對制定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規範性檔案,原則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市政府出台的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與時俱進,合法可行。
第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各項制度要堅持科學民主,起草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定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第十九條 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的方針政策。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市政府制定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部門規範性檔案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事項,事先要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部門規範性檔案在本部門審定後發布前,要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審查合法後方可發布。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第二十條 提請市政府討論審議和以市政府名義出台的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法制辦在檔案出台前進行合法性審查或組織起草。
第二十一條 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鈎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許可權。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查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堅決糾正利用行政執法權損害民眾利益的不正之風。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二十四條 關於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財政預算、市級社會管理事務、政府規範性檔案以及市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專家或研究、諮詢等機構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縣(市、區)政府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根據中央“八項規定”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廉政建設有關要求,凡市重大項目安排、預算外支出(含預備費)、土地指標使用等事項,要強化集中統一管理,按照“部門提出、市政府主管負責同志組織研究、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簽批”的程式進行。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民眾團體、專家學者、基層民眾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各項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決策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重大決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確保政令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務公開,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建立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依託新聞發布平台和新聞媒體發布重要信息的制度。圍繞市政府常務會議等重要會議內容、市政府重點工作、公眾關注熱點問題,定期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市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健全例行新聞發布制度,利用新聞發布會、組織記者採訪、答記者問、網上訪談等多種形式發布信息,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
第二十九條 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特別是政府重要會議、重要活動、重要決策部署,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重要動態,重大突發事件及其應對處置情況等方面的信息,主動、及時、全面、準確地發布權威政府信息。
第三十條 要進一步拓展政務公開的領域和內容,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信訪條例》的規定,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定期接待來訪民眾,督促解決民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諮詢、秘書長、市政府工作部門序列各委(辦)主任、各局局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
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大決策、決定,貫徹落實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市政府重要工作情況;
五、討論研究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諮詢、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通過向市委匯報、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報告和市政協的重要議案;
三、討論通過向省政府報告或請示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通過由市政府制定、發布的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和重要檔案;
五、聽取副市長、市政府諮詢、秘書長和市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六、討論決定市政府各部門和縣(市、區)政府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七、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根據會議內容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召集並主持。根據議題內容,相關副市長、秘書長出席,相關副秘書長、政府部門、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主要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需要統籌協調的重大事項;溝通情況、深入研究重點難點問題。市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諮詢或市長、副市長、市政府諮詢委託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有關單位負責人出席。主要研究、協調和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項問題。市政府專題會議不定期召開,出席人員根據議題內容確定。
第四十二條 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研究的議題,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市長確定;會議檔案由市長批印。會議檔案和議題於會前送達與會同志。專題會議議題由市長、副市長或市政府諮詢確定。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各部門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議定的事項,會前要認真搞好調研,廣泛徵求意見,提出具體方案,並報經主管副市長同意。
第四十四條 副市長、市政府諮詢和秘書長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向市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市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和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人員,沒有特殊情況不得請假,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列席會議,要寫書面請假報告,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後向市長報告,準假後可安排其他負責同志代為出席或列席。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會議的組織工作。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確定專人負責,秘書長負責審核,審核後報市長簽發。市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紀要,按會議內容由承辦科室負責,由秘書長或分管副秘書長負責審核,審核後報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導和公開。新聞稿須經市政府秘書長審定,重大問題要報經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審定。
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督辦,並定期將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向市政府領導報告。
第四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常委會召開的有關會議,需要副市長列席會議的,由市長確定。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精簡、有效的原則,嚴格控制全市性工作會議的數量和規模,能用檔案、電話等形式解決問題的,不召開會議。內容相近、時間靠近、與會人員重疊的會議,可合併召開,或接續召開,能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不以市政府名義召開,能採取電視電話會議形式的,不集中開會。健全完善“無會月”制度。以研究協調解決問題的專題會為主,不開泛泛部署工作和一般提要求的會議。
第五十條 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本系統全市性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
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一般不邀請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同志出席,市長、分管副市長一般不到會講話。市政府綜合部門召開全市性工作會議,確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同志參加,須報市政府,經秘書長審核後,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批准。
第五十二條 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召開會議要嚴格控制各類會議活動規模,堅持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減少參加人員,減少印發材料。
第九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三條 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上報下發的公文,其內容、體例、格式等,要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河北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和《滄州市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的規定要求。
第五十四條 各縣(市、區)、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批。
第五十五條 市政府向上級的請示、報告,市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重要檔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事任免,由市長簽發。
第五十六條 凡需市政府市長、副市長審批的公文,按照分工先由秘書長、副秘書長提出具體擬辦意見,供領導參考。市長、副市長批示後,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分管科室根據分工按領導批示意見辦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要明確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明確辦理時限。需要行文批覆的,由承辦科室負責起草批覆,按行文程式下發檔案。需要協調的事項,由秘書長、副秘書長根據分工協調、落實。
第五十七條 市政府制發的規範性檔案,要依據《滄州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規定》(政府令【2011】2號),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其中涉及特別重大問題的要經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通過,由市長簽發。規範性檔案以外的檔案,按照分工由分管副市長簽發;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檔案,屬市政府辦公室職權範圍內的由秘書長或常務副秘書長簽發;轉發部門的檔案,經分管市政府領導同意後,由分管副秘書長簽發;涉及重大問題的,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同意後,由秘書長簽發。
第五十八條 市委、市政府聯合行文,由市長審批後,報市委簽發;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已有明確同意意見的,如無原則性修改,經市政府秘書長審批後報市委簽發;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聯合行文,經市政府秘書長或常務副秘書長審批後,報市委辦公室簽發。
第五十九條 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向市政府報送公文,由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簽發。各部門和各縣(市、區)的請示、報告,要根據呈報內容,明確一個主送機關,嚴禁一文多頭報送,凡多頭報送的,市政府一般不受理。公文要突出思想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嚴格控制篇幅。報送市政府的請示、報告,要直接報市政府辦公室文秘科,除市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的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秘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
第六十條 上報市政府的請示事項,如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主辦部門要主動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不得把未經協商一致的問題上報市政府;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又確需辦理的,主辦部門負責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意見,與相關部門會簽後,報市政府決定。
第六十一條 屬市政府各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轉發。涉及幾個部門工作的,可部門聯合行文,但要明確主辦部門。未經市政府批准,各部門不得向縣(市、區)政府發文,也不能要求縣(市、區)政府向本部門報文。
第六十二條 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制發的規範性檔案,在正式發布後二十日內要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檔案簡報,切實改進文風。發文要注重實效,凡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切實改進文風,嚴格控制各類檔案簡報,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已全文公開播發見報和上網公開的檔案不再印發紙質檔案。
第六十四條 推行電子政務,提高工作效率。公文制發、傳輸,凡是不涉及國家秘密和敏感信息,一律實行電子傳輸方式;大力開展網上辦公和移動辦公。
第十章 工作紀律
第六十五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六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第六十七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市政府諮詢、秘書長出差、休假,事先向市長報告、請假;副秘書長向分管副市長、秘書長報告、請假。
市政府組成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出差、休假,應事先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長和分管市長報告、請假。
第六十八條 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六十九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切實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七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七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進一步規範行政權力運行制度,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要強化領導責任,實行“一崗雙責”,做到廉政建設與業務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實。
第七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堅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要以剛性的制度約束、嚴格的制度執行、強有力的監督檢查、嚴厲的懲戒機制,切實遏制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中的各種違規違紀現象,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基層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七十三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要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七十四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要制定實施公務員培訓計畫,通過舉辦講座、培訓等方式,提高各級政府部門和工作人員執行政策的能力、創新發展的能力、處理複雜問題的能力、駕馭市場經濟的能力和推進沿海強市、和諧滄州建設的能力。
第七十五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自覺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深入了解真實情況,解決實際問題,把調查研究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把調查研究的過程作為密切聯繫民眾的過程。調查研究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地方負擔,不搞迎送,不實行交通管制、不擾民。
第七十六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除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一般不出席部門、單位的奠基、剪彩活動和各類慶祝會、表彰會等事務性活動,不為部門和企業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或題詞。確有必要的,要事先報告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審核報批。
第七十七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到基層考察調研活動的宣傳報導要按相關規定辦理。報導內容要經領導同志審定。
第七十八條 市長、副市長、市政府諮詢特邀出訪,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後報省政府審批。各縣(市、區)長出訪,事先書面請示市長同意;市政府部門處級幹部出訪,事先書面徵得分管市政府領導同意。縣(市、區)、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出訪,經外事部門審核,由市政府秘書長、分管市政府領導、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審批。縣(市、區)、市政府部門負責同志出訪,經外事部門審核,由市政府秘書長、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批。
第七十九條 市長、副市長、市政府諮詢會見外賓活動安排,由接待單位向市政府提出請示,經市政府外事或商務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定;會見港澳人士參照以上規定辦理。會見台灣來訪的人員及華僑、外籍華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單位提出請示,經市台辦或僑辦審核後報市政府審定。各級各部門不得直接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參加本部門、本單位的外事活動,不要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發邀請函或請柬。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八十條 市政府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第八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