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滄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是一項由滄州市政府頒布的條例。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滄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是一項由滄州市政府頒布的條例。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重大事項管理工作,確保市政府及時準確掌握並快速處置各類緊急重大事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重大事項報告遵循“事前請示,事後報告,實事求是,及時準確,逐級上報”的原則。各縣(市、區)政府,渤海新區、開發區、高新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應向市政府報告;各副秘書長向分管副市長和秘書長報告;各副市長向市長報告;市政府向市委、市人大和上級機關報告,並通報市政協。
第三條 重大事項報告主要內容
(一)突發重大事件
我市範圍內發生的或與我市密切相關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級別的各類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
(二)重要工作事項
1.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重大決策過程中的重要情況。
2.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工作要點、重要工作部署及階段目標完成情況。
3.市政府各部門涉及全市性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財政預決算等事項。
4.市屬國有大中型企業改革改組改造,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大宗資產處置、資源整合等事項。
(三)重要會議
1.要求及時貫徹落實的市級以上重要會議。
2.市政府各部門組織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或其他重要會議。
(四)重要活動
1.各縣(市、區)政府,渤海新區、開發區、高新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組織的30人以上的外出考察活動。
2.上級領導(副廳或副廳級以上)或其他重要客人以及國內外知名的專家、學者、企業界人士來滄開展公務性活動。
3.國內外重要媒體來滄從事新聞媒體採訪活動。
4.重要外事活動。
(五)其他按規定應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 報告要求
(一)各類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按應急管理規定的報送程式在事發後1小時內向市政府報告,遇有緊急重大情況,可先通過電話口頭報告,在20分鐘內補報書面報告,並要及時續報事件發展情況、原因及後果。
(二)貫徹中央、省、市重大決策和重大工作情況按相關事項規定的時間報告;遇有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隨時報告。市政府各部門涉及全市性的重大事項按程式向市長報告,涉及某一方面的重大事項按程式向分管副市長報告。
(三)各縣(市、區)政府,渤海新區、開發區、高新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組織召開的需市長、副市長參加的全市性會議或其他重要會議、重要活動,要提前一周向市長、副市長報告,並告知秘書長、分管秘書長;市政府各部門組織的業務工作會議、重要活動要提前兩天向分管副市長報告。
(四)重要接待活動嚴格按市委、市政府規定程式報告。
(五)其他重大事項按已有的規定程式、方式和時間報告。
第五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統籌管理全市政府系統重大事項報告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對應科室收集承辦,按程式報副市長、市長審批。
第六條 各縣(市、區)政府,渤海新區、開發區、高新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負責重大事項報告工作,審簽上報檔案(主要負責人外出,由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報告內容必須實事求是、認真負責,凡需市政府審批的事項必須書面請示同意後實施,嚴禁先斬後奏,口頭請示。
第七條 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強對重大事項報告工作的督查,不定期對報告執行情況進行通報,對出現瞞報、遲報、謊報、誤報,或繞開市政府直接向上級報告造成不良後果的,將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滄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滄政辦字〔2009〕111號)同時廢止。
第九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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