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滁州市市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 施行時間:2017 年1月1 日
條例內容,條例的說明,相關報導,審查結果的報告,審查意見的報告,相關新聞,

條例內容

滁州市市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2016年10月28日滁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及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市區飲用水水源,是指城西水庫、沙河集水庫(含沙城乾渠)、黃栗樹水庫。
第三條飲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水資源綜合規劃,加大公共財政對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投入,並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協調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責任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納入政府環境保護責任制考核範圍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定期對有關部門進行評議、考核。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立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明確補償主體和對象,合理確定補償標準,保護和改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生態環境。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多渠道籌集資金,將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補償資金。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在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中規定村(居)民保護飲用水水源的義務,落實保護措施。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發展改革、規劃、建設、農業、林業、國土、交通運輸、衛生、城管執法、公安、工商(市場監管)、安監、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飲用水水源的義務,有權對污染飲用水水源和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設施的行為進行檢舉。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飲用水水源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公益宣傳,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方案和任務完成情況。
縣、區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向市人民政府報告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計畫,每半年報告一次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開展情況。
第九條城西水庫、沙河集水庫(含沙城乾渠)、黃栗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為:
(一)一級保護區:
城西水庫正常水位線以下除去入庫河流的全部水域,取水口側正常水位線以上200米範圍內的陸域及正常水位線至壩頂的陸域。
沙河集水庫正常水位線以下除去入庫河流的全部水域,取水口側正常水位線以上200米範圍內的陸域及正常水位線至壩頂的陸域;沙城乾渠渠底和渠壁合圍區域。
黃栗樹水庫水域範圍:正常水位線(高程50.5米)以下水面,流域內水體面積大於3公頃的小水庫;陸域範圍:正常水位線(高程50.5米)範圍內的陸地;匯水河流:河流入口上溯3000米的河道水域,河道正常水位兩側河岸進深各50米水平距離的陸域;壩區附近取水點:以取水點為中心,半徑500米的陸域;河道取水點:取水口上溯3000米、下溯1000米的水域,河道正常水位兩側河岸進深各500米水平距離的陸域。
(二)二級保護區:
城西水庫正常水位線以下、一級保護區以外的水域,周邊山脊線以內、一級保護區以外的陸域及入庫河流上溯3000米的匯水區域。
沙河集水庫正常水位線以下、一級保護區以外的水域,一級保護區以外不小於3000米範圍內的省道、村鎮道路及山脊線合圍的區域;沙城乾渠渠壁向兩側外延50米區域。
黃栗樹水庫水域範圍:流域內的其他水庫、水塘;陸域範圍:一級保護區以外的半徑為1500米水平距離的區域;匯水河流:河流入口上溯5000米的水域,河道正常水位兩側河岸進深各200米水平距離的陸域。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區域作為準保護區。城西水庫、沙河集水庫、黃栗樹水庫准保護區範圍分別為其二級保護區以外的匯水區域。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調整,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水質,適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二級保護區內的水質,適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
第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水行政、交通運輸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並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周邊生活生產活動頻繁區域設定防護隔離設施。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擅自改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誌和防護隔離設施。
第十二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定排污口。
第十三條 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
(二)改建項目增加排污量;
(三)向水體傾倒工業廢渣、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四)濫用化肥,施用高毒、高殘留農藥;
(五)使用炸藥、毒藥捕殺水生動物;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已建成的位於准保護區內對水源產生嚴重污染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改進措施,減輕環境影響;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管理許可權制定方案,逐步將其搬出。
第十四條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禁止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堆放工業廢渣、垃圾、糞便、渣土和其他廢棄物,設定化工原料、危險化學品、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堆放場所;
(三)設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網箱養殖、屠宰場,從事經營性畜禽養殖;
(四)未按規定採取保護措施從事旅遊、餐飲等;
(五)採石(砂),經營性取土。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管理許可權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
第十五條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禁止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從事畜禽等動物養殖;
(三)施用化肥、農藥及新增農業種植和經濟林;
(四)洗刷車輛和其他物品;
(五)築壩攔汊、填占水庫;
(六)游泳、垂釣、旅遊、水上訓練、露營、野炊等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活動。
水政監察、漁政監察、水文水質監測等公務船舶一律使用電動船舶,禁止其他與保護水源無關的機動船舶進入水體。
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
保護區內的居民由縣、區人民政府逐步組織搬遷。
第十六條裝載有毒有害物質的車輛和船舶通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當採取防溢、防漏、防滲措施。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穿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准保護區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在保護區內劃定裝載危險化學品車輛的禁行區域,設定禁行標誌。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為穿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主要道路橋樑建設防護隔離設施和事故應急處置設施。
第十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的協作機制,並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落實飲用水水源監管職責。
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與有關部門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協調解決飲用水水源保護中的重大事項。
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進行巡查,發現影響飲用水水源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依法處理,或者轉交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巡查,發現問題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應當科學制定開發利用水資源的規劃,加強飲用水水源水量的監測,做好飲用水水源地水土保持工作;監測水質狀況,發現水質未達到標準或者其他影響水質情況的,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採取治理措施,並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報;合理配置水資源,枯水季節或者重大旱情等造成水量不能滿足取水要求的,應當優先保證飲用水取水。
第十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建設和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管理、維護以及垃圾的收集、清運和無害化處理的管理。
第二十條市、縣人民政府規劃和國土等部門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控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規劃用地和項目建設。
第二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部門應當加強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種植業和畜禽養殖業的監督管理;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農民調整種植結構,科學施用化肥農藥,發展綠色生態農業。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部門應當制定退耕還林專項規劃,明確退耕還林的範圍和時間節點,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推進退耕還林;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林業、花卉苗木等化肥農藥施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水源涵養林、自然植被的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部門應當依法加強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和衛生監督管理,每季度向社會公布一次供水末端水質信息。
第二十四條供水單位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取水口的監測和管理,設定監控設施實時監測,發現異常狀況,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並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供水單位應當按月向社會公布出廠水質信息。
第二十五條市及受益縣、區財政部門應當安排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生態保護補償專項資金,並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制定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辦法,確保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做好物資和技術儲備,配備應急處置設施設備、進行應急演練。
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的突發事故,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採取應急措施,排除或者減輕污染危害,並立即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要及時研判、處置,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設定地理界標、警示標誌和防護隔離設施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有飲用水水源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7 年1月1 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滁州市市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6年10月28日經滁州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我受滁州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條例》的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飲用水水源是人類生存的基本條件,是健康生活的基本要素,飲用水水源的保護直接關係到廣大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和社會繁榮穩定。我市屬重度缺水性地區,人均水資源占有量為890立方米,是全國人均水平的42%,全省人均水平的74%。近年來,為了讓廣大人民民眾喝上乾淨水、放心水,市委、市政府在飲用水水源保護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中也還存在一些問題。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違法行為治理力度不夠,養殖種植污染較重;部門管理職責不夠清晰,監督責任還未壓實等。因此,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水源的保護和管理,著力解決水源保護工作中現存的問題,制定本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2015年10月,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的制定列入年度立法計畫。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環保局在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條例》草案,並由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4月12日,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6月28日,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了《條例》(草案修改稿)。為確保條例立得住、真管用、可操作,人大常委會在每次審議階段,均書面徵求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法制辦、省環保廳、相關縣區政府以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等諸方面意見建議,將《條例》草案在滁州人大網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同時還召開部門協調會、省級專家論證會,廣泛徵求意見。在對徵集的意見進行梳理歸納的基礎上,反覆修改調整條例草案,從明確政府及相關部門具體職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確立及監督管理、構建突發事件應對機制、法律責任等方面多維度構建飲用水水源保護體制。10月9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其進行了統一審議並作了修改,形成了《滁州市市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草案表決稿),提請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進一步強化政府責任
目前省政府已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到政府年度環境保護目標考核體系,環保部將飲用水水源保護作為環境保護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強督促檢查,嚴格考核問責。因此,《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責任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納入政府環境保護責任制考核範圍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定期對有關部門進行評議、考核。
(二)關於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和補償制度,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為了促進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和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立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明確補償主體和對象,合理確定補償標準,保護和改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生態環境。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多渠道籌集資金,將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補償資金。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關於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機制
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含准保護區),是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的一項制度,對於保護飲用水水源至關重要。為有效落實這項制度,《條例》根據我市實際作了具體規定,確定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範圍,明確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標準、劃定和調整程式,全面規定了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從事的活動,從源頭上預防污染事故發生。
(四)關於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監督管理
參照《安徽省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條例》第四章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條例》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水行政、衛生等有關部門和飲用水供水單位的監督管理職責作了明確規定,並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的協作機制,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落實飲用水水源監管職責,還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與有關部門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協調解決飲用水水源保護中的重大事項。
(五)關於構建飲用水水源突發事件應對機制
提高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應急能力,是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的重要內容。《條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我市實際,從編制應急預案和方案、配備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和應急物資、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做好應急準備和演練,對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人員提出了具體要求。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相關報導

10月28日上午,我市首部實體法《滁州市市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經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三次審議並表決通過,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審批,待批准後於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就該《條例》的貫徹實施,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李耀才代表市五屆人大常委會提出了具體要求。
李耀才說,在《滁州市市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的制定過程中,我們牢固樹立“依法、為民、科學”的立法理念,始終堅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立法原則,自始至終按照“以人為本、問題導向、深耕細作”的立法方法,建立健全了立法調研、專家諮詢、論證研討、公開徵求意見等工作機制,確保了《條例》富有滁州特色、順應民眾期待、解決實際問題,確保了《條例》於法有據、適當超前、務實管用。
李耀才指出,市人大常委會十分重視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以加強生態建設、改善生態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為重要目標,對飲用水水源的確定、保護區的劃定、保障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作了詳細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各部門的飲用水水源監管職能。所有這些,都必將對我市推動生態文明建設、落實共享發展理念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李耀才強調,作為我市第一部地方實體性法規,《滁州市市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的制定出台,標誌著我市已經邁入“立法時代”並開始結出立法碩果。這是我市法治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式的歷史意義,必將載入滁州的立法史冊。《條例》針對市區飲用水水源現狀和監管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做了新的規定,是對國家法律的細化和補充,強化了政府在飲用水水源保護上的職責。
就該《條例》貫徹實施,李耀才提出了三項具體要求:要著力營造《條例》實施的良好氛圍;要依法鑄牢飲用水水源的“安全閥門”;要跟蹤監督《條例》的實施效果。充分調動各方力量參與監督,讓監督無死角,在監督中強化《條例》的執行,在執行中樹立《條例》的權威。

審查結果的報告

11月9日上午,常委會分組會議審查了《滁州市市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滁州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條例》,有利於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是必要的;贊成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的審查意見。9日中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條例》審查結果的說明,並於9日下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法規不相牴觸,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予以批准。

審查意見的報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滁州市市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6年10月28日經滁州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此前,按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法規批准工作的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及有關委員會對送請徵求意見的《條例(草案)》在滁州市人大常委會一審、二審前均作了全面認真的研究,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研究後提出二十三條修改意見和建議。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基本被採納。《條例》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進行了認真審查。經審查認為,《條例》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法規不相牴觸。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建議將《條例》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11月4日下午,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條例》審查意見的匯報,決定將《條例》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查批准。

相關新聞

日前,滁州市首部實體法《滁州市市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待按有關要求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審批後,於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滁州市市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制定過程中,該市牢固樹立“依法、為民、科學”的立法理念,始終堅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立法原則,按照“以人為本、問題導向、深耕細作”的立法方法,建立健全立法調研、專家諮詢、論證研討、公開徵求意見等工作機制,確保《條例》富有滁州特色、順應民眾期待、解決實際問題,確保《條例》於法有據、適當超前、務實管用。
《條例》以加強生態建設、改善生態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為重要目標,對飲用水水源的確定、保護區的劃定、保障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作了詳細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各部門的飲用水水源監管職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