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重點項目管理辦法

《湘西自治州重點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州委、州政府同意,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2月24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西自治州重點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24日
  • 發布單位: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立足新發展階段、踐行新發展理念、服務新發展格局,進一步規範重點項目管理,最佳化重點項目服務,保障重點項目建設順利實施,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州重點項目,是指對全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並達到一定的投資規模,經州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批准列入州重點項目名單的項目。本州行政區域內州重點項目的確定、組織實施、服務保障與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州域內國省重點項目的組織實施、服務保障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州重點項目的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重點保障、聯動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州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州領導小組”)代表州委、州人民政府負責重點項目建設的組織、協調和考核。
州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州重點辦”)負責州重點項目建設的日常管理,具體職責由州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另行行文。
第五條  各縣市、湘西高新區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州重點項目管理的相關工作。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州重點項目管理的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發改、工信、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建、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業、文物、公安、金融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本單位職責做好州重點項目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各部門要樹立正確的政績觀,科學謀劃項目,嚴控地方政府債務增量。
第二章 項目確定
第七條  州領導小組每年10月份安排下一年度重點項目申報工作,州重點辦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八條  縣市、湘西高新區和州直相關部門、企業應當結合項目建設單位的申報情況,每年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重點項目進行篩選,於當年10月31日前向州重點辦報送下年度省、州重點項目建議名單和申報材料。
第九條  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重大產業項目、重大民生和社會事業項目、重大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可優先列為州重點項目。列入當年州重點項目名單的項目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礎設施項目總投資不低於1億元,其餘項目總投資不低於5000萬元,且項目年度計畫投資均不低於2000萬元;
(二)已確定項目建設單位、建設規模和建設地點;
(三)已落實建設資金或者資金來源,能夠滿足連續施工要求;
(四)完成項目審批或核准(備案)。
辦公樓、其他非公益性樓堂館所項目和其他不具有基礎性、戰略性、前瞻性的項目不得列為州重點項目。
第十條  申報州重點項目,應當提供載明下列事項的申請報告及相關資料:
(一)項目建設單位、建設規模和建設地點情況;
(二)項目建設資金或者資金來源落實情況;
(三)項目前期工作目標或者年度投資計畫情況;
(四)項目審批或核准(備案)情況。
第十一條  州重點辦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提出州重點項目建議名單,提交州領導小組研究審定。省重點項目從州重點項目中擇優篩選。
對於符合申報條件的重點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未主動申報的,必要時,州領導小組可以直接確定為州重點項目。
第十二條  州重點項目實行準入退出制。州重點項目採取動態管理,年初確定的重點項目,根據執行情況可於每年第三季度進行一次調整。對不按照重點項目綜合管理要求和進度嚴重滯後的項目,實行退出制,取消其州重點項目資格;對條件成熟的符合重點項目申報條件的項目,可增補納入州重點項目實施管理。被取消重點項目資格的項目,其享受的優惠政策同時取消。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州領導小組每年一季度公布州重點項目投資計畫,明確年度目標任務。各縣市、湘西高新區、州重點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州重點項目下達的投資計畫要求,將年度目標任務分解到每個季度。
州領導小組年末對縣市、湘西高新區,州重點項目建設單位重點項目完成情況和州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協調服務情況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獎勵和懲處。
第十四條  各縣市、湘西高新區要建立主要領導聯繫本地區州重點項目制度,及時協調解決州重點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  各縣市、湘西高新區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應當建立相關部門參加的州重點項目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分析和研究解決州重點項目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推動州重點項目順利實施。
第十六條  各縣市、湘西高新區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州重點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本月的州重點項目進展等情況匯總,於當月25日前上報州重點辦,同時,抓好固定資產投資的入統。
第十七條  負責州重點項目組織實施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執行招標投標、工程監理、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竣工驗收、清廉建設和財務管理等法律法規和制度;
(二)負責項目的籌劃、資金籌措與管理、施工及其他管理工作;
(三)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交通運輸、通信、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參建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契約,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四)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督促落實各環節質量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依法與參建單位承擔工程質量終身責任;
(五)政府投資項目嚴格執行概算管理“雙責任制”。落實項目法人和代建單位概算管理第一責任人和主體責任職責,控制項目超概。
(六)應當依法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州重點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應當依照契約的約定,組織資金、人員、設備和技術力量投入項目建設,確保項目的建設質量和建設進度。
第十九條  州重點辦應當對州重點項目的進展、固定資產入統等情況實施日常巡查。領導小組適時組織有關部門對州重點項目的進展等情況開展專項督導、聯合督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有關單位對州重點項目開展巡查及督導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增加項目建設單位負擔。
第二十條  建立重點項目進度預警機制。州重點辦每月下旬對當月進度和開竣工情況進行預警,召集相關責任單位分析原因、研究對策,採取有力措施,推進重點項目按計畫目標建設。
第二十一條  州重點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重點辦提出退出州重點項目名單,經州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後,不再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一)年內沒有實質性開工或者連續停工半年以上的;
(二)嚴重違反建設有關法律法規或者騙取套取政府性資金、項目建設與原批准內容不符的;
(三)州領導小組認為應當退出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二條  建立重點項目儲備機制,州重點辦按照州重點項目申報要求,對將納入州重點項目管理的前期項目實行滾動式儲備管理,儲備項目申報單位是項目推進主體,加快落實項目開工條件,按月更新項目推進情況。
儲備項目須在湖南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完成審批或核准(備案),涉密項目除外。
第四章 服務保障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實行“綜合+行業”協調調度機制。州領導小組重點組織相關縣市、湘西高新區、州直相關部門,協調解決州重點項目遇到的跨區域、跨行業問題。區域內的重點項目協調以縣市為主,相關部門配合。
第二十四條  各級職能部門要強化重點項目要素、服務保障和優惠政策落實:
發改部門負責指導、協調重點項目儲備工作,組織申報省、州重點項目,傾斜安排重點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給上年度優秀縣市及項目。國、省預算內投資、專項債、基金優先支持重點項目。
財政部門負責多渠道籌集資金支持重點項目建設,依法安排、撥付各類項目資金。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優先保障州重點項目用地指標並及時協調辦理用地審批手續,行業內專項資金向重點項目傾斜,抓好行業內項目推進及固定資產投資入統工作。
林業部門負責指導、協助州重點項目及時辦理占用徵收林地、草地、濕地和涉自然保護地的相關行政許可手續及其他涉林行政許可事項。行業內專項資金向重點項目傾斜,抓好行業內項目推進及固定資產投資入統工作。
生態環境、住建、交通、通信、供電、供水、供氣等部門負責優先為州重點項目建設提供要素保障及服務,行業內專項資金向重點項目傾斜,抓好行業內項目推進及固定資產投資入統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加強社會治安管理,採取有效措施維護州重點項目建設秩序。
統計部門負責加強重點項目投資入統指導工作,確保重點項目固定資產投資“應統盡統”。
重點項目所在地政府(管委會)負責優先及時做好重點項目的征地拆遷與補償等工作,為重點項目順利實施提供保障。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向州重點項目收費、罰款和攤派。
第二十六條  縣市、湘西高新區及其部門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領導小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約談直至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在州重點項目的申報、確認中弄虛作假或者審核把關不嚴的;
(二)無故延遲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州重點項目行政審批手續的;
(三)未落實州重點項目領導聯繫制度或者聯席會議制度的;
(四)延遲撥付應當撥付的資金,影響州重點項目建設進度的;
(五)違反規定對州重點項目建設單位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或者違反規定增加重點項目單位負擔的;
(六)不及時研究和依法解決州重點項目建設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的;
(七)未制定州重點項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處置突發事件不及時的;
(八)未及時督查糾正州重點項目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九)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約談:
(一)在州重點項目的申報中弄虛作假的;
(二)未嚴格執行招標投標、工程監理、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竣工驗收和財務管理等法律法規和制度的;
(三)未按時籌措自籌資金影響州重點項目建設進度的;
(四)政府投資的州重點項目,未經批准擅自擴大或者縮小建設規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造成超概的;
(五)未制定和落實州重點項目質量保障措施的;
(六)虛報、瞞報、篡改、拒報州重點項目有關信息或者不及時報送州重點項目突發事件信息的;
(七)未按照規定建立和移交州重點項目檔案的。
第二十八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交通運輸、通信、供電、供水、供氣等單位未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相應義務,影響州重點項目建設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按照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政策解讀

一、出台《管理辦法》必要性及依據
為更好踐行新發展理念、服務新發展格局,進一步規範重點項目管理,最佳化重點項目服務,保障重點項目建設順利實施,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湖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規定》(省人民政府第285號令)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州當前工作實際,出台了《湘西自治州重點項目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湘西自治州重點項目管理辦法》共有總則、項目確定、組織實施、服務保障與責任追究、附則等五章30條,對重點項目實施全流程管理做出了具體規定。其中:
第一章總則,共6條,主要對重點項目管理辦法出台目的、項目管理原則及範疇進行界定,也明確了各級各部門在重點項目管理中的主體責任。
第二章項目確定,共6條,主要對省、州重點項目確定的具體要求及申報具體流程進行規定。
第三章組織實施,共10條,主要對項目組織實施全過程管理進行明確規定。不僅從法律、法規及管理職責層面和項目責任單位自身應遵守義務層面進行雙向規定。同時,還將巨觀管理和日常管理相結合。
第四章服務保障與責任追究,共7條,主要對項目服務保障做出具體規定。通過建立“綜合+行業”協調調度機制。激活各縣市區及項目建設主體責任和職能,同時明確了主要職能部門在重點項目建設過程中應該如何積極主動發揮協調服務作用。同時,對項目管理服務單位、建設單位、參建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一系列禁止性行為及處理措施進行詳細規定。
第五章附則1條,主要明確了辦法的解釋權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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