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州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州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根據《湖南省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管理辦法》(湘發改投資〔2015〕806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西自治州州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10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0月25日
  • 發布單位: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州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主要用於州本級公共服務設施、重大公益性基礎設施、跨區域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適當補助縣(市)、湘西經開區公益事業和民生項目建設,支持結構調整和自主創新,推動科技進步及高新技術產業化。
  第三條 州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安排遵循服務大局、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
  第四條 州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按照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調控需要,可以採用直接投資、投資補助和貼息等方式投資。
  (一)直接投資,是指州預算內投資建設州本級(包括州直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所屬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固定資產項目,或跨區域公益性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
  (二)投資補助,是指州預算內投資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和政府投資項目給予的建設資金補助或前期工作經費補助。
  (三)貼息,是指州預算內投資對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銀行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補貼。
  第五條 直接投資、投資補助、貼息均為無償投入。
  第二章 投資範圍
  第六條 直接投資重點用於投資的項目主要包括:
  (一)非經營性固定資產項目;
  (二)州屬或跨區域公益性基礎設施投資項目;
  (三)州政府確定的其他重要項目。
  第七條 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重點用於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經濟和社會領域,以及重大項目前期費補助。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投資項目;
  (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投資項目;
  (三)促進欠發達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投資項目;
  (四)推進結構調整、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投資項目;
  (五)州發改委和相關部門承擔的重大項目和重要工作的前期經費,以及縣(市)、湘西經開區重大項目的前期經費;
  (六)州政府確定的其他重要項目。
  第八條 重大項目前期費原則上只安排州本級、跨區域的或事關湘西州全局發展的重大項目,對投資較大的縣(市)、湘西經開區重大項目可以適當安排。
  第九條 重大項目前期費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一)規劃編制,包括資料收集、現場調查、必要的設備購置等;
  (二)項目研究和專題論證;
  (三)項目諮詢、開發儲備及項目庫建設;
  (四)項目建議書(預可研)、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項目實施方案的編制等;
  (五)彌補項目評審(評估)、論證、比選、申報、審批(核准、備案),環境、節能等諮詢評估等經費不足;
  (六)國外優惠貸款項目鑑別、準備、評估、談判等;
  (七)其他州政府領導同意的相關工作。
  第十條 州本級財政預算單獨設定項目評審(評估)專項,確保項目評審(評估)工作的開展。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十一條 州直相關部門,各縣(市)、湘西經開區發改部門為項目申報主體,原則上於每年10月31日前按照投資導向和要求向州發改委提交資金申請報告(或重大項目前期費申請報告),並對項目和申報的資料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州發改委對資金申請報告(或重大項目前期費申請報告)進行審查,對申報材料不齊備的申請報告,應及時通知申報單位在要求的時限內補充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在資金申請報告(或重大項目前期費申請報告)的上報過程中,有特定要求的,按其規定辦理。如果需要經過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審核,應事先明確,項目申請單位要報送行業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
  第十四條 對擬安排州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的項目,根據需要,州發改委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評估)。
  第十五條 單個項目的投資補助原則上均為一次性安排。對於已經安排投資補助的項目,一般不再重複受理其申請報告。
  第四章 投資計畫
  第十六條 根據州直相關部門和縣(市)、湘西經開區提出的項目建議,州發改委集體研究編制州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建議方案和重大項目前期費安排建議方案,報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十七條 州發改委根據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定的事項,編制州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計畫草案和重大項目前期費安排草案,納入州財政局編制的預算草案。
  第十八條 預算草案經特定程式批准後,州發改委應在20日內下達州預算內基本建設計畫。
  第十九條 州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經批覆後,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由州財政局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資金撥付
  第二十條 州財政局按州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計畫撥付資金。其中,項目責任單位屬州直單位的,由州財政局直接撥付到項目責任單位;項目責任單位屬縣市區單位的,由州財政局先撥付到縣市區財政局,再由縣市區財政局及時撥付到項目責任單位。
  第二十一條 州預算內投資計畫確定後必須嚴格執行。未納入州預算內投資計畫的項目,州預算內投資不予支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州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計畫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二十三條 州預算內投資計畫和重大項目前期費安排方案執行過程中,需要調整的,由州直相關部門,各縣(市)、湘西經開區發改部門向州發改委申報,州發改委提出調整方案,經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凡使用州預算內投資的項目(含前期費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和有關政府投資管理使用的政策要求和具體政策標準,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內容、建設標準、資金用途,不得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州預算內投資。
  第二十五條 建立項目建設情況報告制度。使用州預算內投資1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向州發改委報告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和相關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 加強州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監督。州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將相關項目納入年度稽察工作計畫,開展專項稽查。州發改委適時開展監督檢查。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轉移、侵占、挪用投資,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以及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責令限期整改,並視情況核減、收回或停止撥付投資。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建立州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績效評價制度,由發改委部門牽頭,組織財政、住建、審計等部門進行考評。績效評價一般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對跨年度的可根據工作完成情況實施階段性評價。
  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以後年度投資計畫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州發改委、州財政局等單位接受單位、個人對州預算內投資項目在申報、安排、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並按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印發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湘西自治州州預算內基本建設 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號:州政發〔2017〕21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湘西經開區管委會,州直各單位:
  《湘西自治州州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管理辦法》已經州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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