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親職教育促進條例

《湖南省親職教育促進條例》是為了促進親職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引導全社會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增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湖南省實際制定的條例。由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1年1月19日發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親職教育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信息,條例全文,

發布信息

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64號
《湖南省親職教育促進條例》於2021年1月19日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月19日

條例全文

湖南省親職教育促進條例
(2021年1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親職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引導全社會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增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親職教育的實施、指導、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親職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實施的正面引導和積極影響等活動。
第三條  親職教育應當堅持立德樹人、為國育才,遵循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親職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理想信念教育;
(二)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教育;
(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以及湖湘優秀文化教育;
(四)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
(五)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性教育;
(六)生活常識教育、禮儀教育、科普教育、法治教育;
(七)勞動意識和技能、創新意識和能力、行為習慣等養成教育;
(八)其他有益於未成年人全面發展的教育。
第四條  促進親職教育發展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親職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構建覆蓋城鄉的親職教育指導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親職教育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為親職教育工作安排必要的經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親職教育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親職教育工作,建立親職教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親職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公安、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司法行政、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親職教育工作。
第七條  對為促進親職教育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親職教育實施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是親職教育的直接責任主體,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教育義務。其他家庭成員協助開展親職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主動接受親職教育培訓,學習親職教育知識,掌握科學的親職教育理念和方法,以健康的思想和良好的品行教育影響未成年人。
家庭成員應當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個人修養,創建民主文明和睦穩定的家庭關係,傳承優良家風,構建積極健康的家庭文化,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第九條  父母在親職教育過程中應當正確發揮各自角色的積極作用,關注未成年人的身體心理智力發展狀況,循序漸進地進行親職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注重言傳身教、因材施教、平等溝通、嚴管厚愛,理性幫助未成年人確定成長目標,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出現不良行為,引導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價值觀念、性情品格、生活習慣和行為模式。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參與親子閱讀、體育鍛鍊、勞動實踐、志願服務等親子陪伴活動,通過家庭會議、談心交心、通信通訊等方式加強與未成年人的思想溝通和情感交流。
親職教育不得採取溺愛、威脅、禁閉等不適當的方式。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第十條  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並將委託監護情況、外出地點及聯繫方式告知就讀學校和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父母應當保持同不在一起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的溝通聯繫,通過定期團聚和電話、書信、新媒介等聯繫方式,及時掌握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學習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親職教育。
第十一條  未成年人父母離異的,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親職教育義務。一方履行親職教育義務時,另一方應當予以配合。
養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依法履行對未成年養子女、繼子女的親職教育義務。
第三章  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設立親職教育指導服務中心,並依託公共服務機構或者場所,設立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站點。
親職教育指導服務中心負責親職教育研究、培訓、服務、監測、評估等工作,統籌、協調和管理轄區內親職教育服務站點,為其開展活動提供指導和服務。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站點負責開展親職教育知識培訓、宣傳,提供規範化、專業化的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親職教育培訓制度,制定親職教育人才培訓計畫,依託有條件的高校、研究機構或者網際網路平台等,開展親職教育研究和師資培訓,編寫親職教育讀本,開發培訓課程,組織婦聯和教育、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建設專業的親職教育指導工作隊伍。
第十四條  各級婦聯應當加強對親職教育指導服務中心、站點建立、運行、發展等工作的指導,統籌協調社會資源支持服務親職教育,開展親職教育宣傳、培訓等工作。
縣級以上婦聯應當建設網上家長學校等信息平台,為城鄉家庭提供普惠性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幼稚園、中國小等學校的親職教育指導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幼稚園、中國小等學校建立家長學校,通過多種方式定期開展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二)將親職教育指導納入教師和教育管理人員培訓計畫,推動高等院校和研究機構開展親職教育科學研究,培養親職教育人才;
(三)將幼稚園、中國小等學校的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工作納入督導範圍,實施教育督導評估。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婚姻登記機構、兒童社會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開展親職教育指導服務活動,規範和管理親職教育服務公益類社會組織和機構。
婚姻登記機構應當對辦理結婚、離婚登記的申請人進行親職教育宣傳和指導。
兒童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對收養的未成年人履行親職教育義務,對寄養家庭提供親職教育指導。
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對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給予救助照料,對其進行心理疏導、情感撫慰,並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親職教育指導。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開展嬰幼兒早期發展宣傳指導,進行未成年人性與生殖健康科普教育,督促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父母科學養育指導和家庭心理健康輔導。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網信等部門應當督促媒體設立親職教育專欄、專題,開展公益宣傳。
公安、司法行政、文化和旅遊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殘聯等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將親職教育納入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內容。
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應當通過舉辦革命傳統和思想道德教育講座、參與辦好社區家長學校、指導隔代家長教育等方式,開展親職教育宣傳實踐活動。
第十九條  幼稚園、中國小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親職教育指導工作制度,建立親職教育指導工作隊伍,開展親職教育指導活動,將親職教育指導納入教職工業務培訓。
幼稚園、中國小等學校應當建立家校協同共育機制,通過家長委員會、家長會、家訪、家長開放日、校報校刊、學校網站、微信等方式,指導家長科學理性地開展親職教育和心理疏導。家長應當主動配合,及時溝通學生學習、表現情況和身心狀況,實施家校合作育人。
幼稚園、中國小等學校應當關注殘疾、學習困難、情緒行為障礙、經歷重大變故、遭受侵害以及其他有特殊需求的未成年人,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研究並指導開展親職教育。
第二十條  幼稚園、中國小等學校應當建立家長學校,針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學生的特點,對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親職教育培訓、諮詢和輔導,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親職教育指導和兩次親職教育實踐活動。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設立社區家長學校,面向村民、居民開展親職教育知識宣傳和指導服務,每年至少組織兩次親職教育指導和兩次親職教育實踐活動。
第二十一條  從事經營性親職教育服務的機構和組織應當接受市場監督管理、教育等行政部門的管理,依法開展與親職教育相關的心理疏導、危機干預等指導服務。
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青少年活動中心、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等公共活動場所應當為親職教育提供支持,開展公益性親職教育指導服務活動。
第二十二條  從事親職教育服務的機構應當依法登記,其從業人員應當具備教育學、心理學、社會學等專業知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從事親職教育服務的機構的規範和管理,將從事親職教育服務機構的註冊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向社會公開。
鼓勵和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開展公益性親職教育指導服務活動。
第四章  特別促進措施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孤兒、貧困、重病、重殘等特殊困境未成年人關愛救助機制,根據特殊困境未成年人的親職教育實施情況,開展常態化、專業化的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閒散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因違法犯罪被羈押、服刑或者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未成年子女等群體的特點和需要,在親職教育方面提供特別幫助。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親職教育納入留守未成年人關愛保護機制,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困境家庭提供公益性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組織開展留守未成年人關愛教育、心理輔導等活動。
鼓勵親職教育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為農村留守未成年人開展公益性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未成年人親職教育納入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體系。教育、民政、公安、衛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門和婦聯等單位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流動未成年人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發現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親職教育職責或者教育方式不當,有權予以批評教育,必要時督促其接受親職教育指導。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發現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不實施親職教育或者實施親職教育不當的,應當依法處理。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發現有關單位不履行、怠於履行或者違法履行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和促進等職責的,可以就有關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幼稚園、中國小等學校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不履行親職教育指導服務職責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負有親職教育工作職責的政府部門、機構不履行親職教育指導工作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主管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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