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親職教育促進條例

《安徽省親職教育促進條例》旨在促進親職教育發展和引導全社會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及增進家庭幸福、社會和諧;經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8月3日公布,共七章四十九條,自2020年9 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親職教育促進條例
  • 發布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 2020年8月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解讀三,

條例發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第二十九號)
《安徽省親職教育促進條例》已經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8月3日

條例全文

安徽省親職教育促進條例
(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政府主導
第三章 家庭實施
第四章 學校指導
第五章 社會參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親職教育發展,引導全社會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增進家庭幸福、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親職教育的組織實施、指導服務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親職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有監護能力的家庭成員通過言傳身教和生活實踐,對未成年人進行的正面教育、引導和積極影響。
第三條 親職教育應當堅持立德樹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和培育優良家風,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親職教育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實行政府主導、家庭實施、學校指導、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促進親職教育發展是政府、家庭、學校和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為親職教育工作提供支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親職教育事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制定親職教育工作專項規劃,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親職教育工作,統籌保障親職教育促進工作相關經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親職教育工作。
婦女聯合會和教育行政部門共同推進本行政區域的親職教育工作,協調社會資源支持服務親職教育。民政、公安、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等部門和科學技術協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與親職教育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對在親職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每年5月15日國際家庭日所在周為本省親職教育宣傳周。
第二章 政府主導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在親職教育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建立健全部門聯動機制,協調解決親職教育發展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親職教育發展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轄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親職教育指導服務機構開展親職教育有關活動。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親職教育發展的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親職教育指導大綱,將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提高親職教育工作隊伍專業化水平。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依託城鄉社區教育機構、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兒童之家、婦女兒童活動中心、未成年人社會實踐基地、校外教育輔導站等,建立親職教育指導服務中心和服務站點,為未成年人親職教育提供指導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納入社區教育工作內容,推進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建立社區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站點、家長學校。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開展社區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站點及家長學校建設、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等親職教育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親職教育信息共享服務平台建設,依託網路家長學校免費提供親職教育指導課程和資源,普及親職教育知識,提供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倡導優良家風家教,採取多種方式引導全社會重視和支持親職教育。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親職教育納入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測評體系,在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和文明校園創建等活動中,將親職教育工作成效作為重要指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親職教育工作作為中國小、幼稚園綜合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婚姻登記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開展親職教育指導等活動,加強對親職教育服務類社會組織的規範管理,指導特殊家庭履行親職教育義務。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嬰幼兒家庭開展家庭照護、衛生健康教育活動,並提供指導服務。
婦幼保健等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結合孕產婦、兒童保健等工作,開展兒童早期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鼓勵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社會組織建立孕婦學校、新生兒父母學校,為親職教育提供公益性服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特殊困境未成年人關愛救助機制,組織民政、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為留守、流動、貧困、重病、殘疾等未成年人提供親職教育幫扶和指導。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服刑或者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未成年子女等群體的特點和需要,在親職教育方面提供必要幫助。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措施,組織開展針對留守兒童的關愛教育、心理輔導等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為留守兒童與父母溝通互動提供便利;通過定期走訪、全面排查,了解留守兒童委託照護情況,發現受委託人缺乏照護能力、不能有效履行照護職責的,應當及時通知留守兒童的父母,由其要求受委託人履行照護職責或者委託其他有監護能力的成年人代為照護。
鼓勵和支持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等引導和組織志願者對留守兒童進行思想道德教育,關心關愛留守兒童。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選擇符合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提供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第三章 家庭實施
第二十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發揚社會主義家庭文明新風尚。
父母是實施親職教育的主體,應當全面履行親職教育義務;父母死亡或者喪失監護能力的,由依法確定的其他監護人全面履行親職教育義務。其他有監護能力的家庭成員協助履行親職教育義務。
父母離異或者分居的,應當依法繼續履行親職教育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拒絕履行。一方開展親職教育時,另一方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親職教育知識,樹立正確的親職教育觀念,加強自身修養,注重言傳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
家庭成員應當共同培育積極向上的家庭文化,傳承優良家風家教,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第二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不同年齡階段的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對其進行理想信念、愛國主義、生態文明、遵紀守法、道德情操、社會責任,生命安全、身心健康、科學知識、生活技能,以及文明禮儀、孝老愛親、團結友愛、勤儉節約等方面的教育,塑造未成年人優良品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習慣,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
第二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注重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親職教育中,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經常性地陪伴未成年人參觀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家風家教基地、博物館、科技館等場所,接受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教育。
第二十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加強親子陪伴,提高親子陪伴質量。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鼓勵、支持未成年人參加與其年齡和身體狀況相適應的家務勞動、集體勞動以及有益身心健康的社會活動,培養未成年人的勞動觀念,增強其自理和自律能力。
第二十五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接受幼稚園、學校親職教育指導,參加幼稚園、學校組織開展的親職教育指導活動。
新婚夫妻、孕期夫妻、嬰幼兒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參加有關國家機關、群團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的公益性親職教育指導活動,接受親職教育指導。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加親職教育指導實踐活動,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鼓勵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親職教育服務。
第二十六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與幼稚園、學校保持經常性聯繫,主動了解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和身心狀況,支持幼稚園、學校的教育管理。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親職教育義務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幼稚園、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提供親職教育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七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預防意外傷害等方面的安全知識教育,增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帶領未成年人外出時,應當注意並教育未成年人識別安全警示標誌,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進入不安全區域,防止可能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情況的發生。
第二十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將網路安全和網路文明教育融入親職教育中,引導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網路,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第二十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批評教育並及時制止、糾正;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的,應當及時制止並依法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外出務工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無法與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委託有監護能力的親屬照護未成年人;
(二)及時將外出地點和聯繫方式等信息告知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幼稚園和學校;
(三)經常與照護未成年人的親屬、未成年人生活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幼稚園和學校溝通聯繫,了解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與生活、學習情況;
(四)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與未成年人保持經常性聯繫,每年至少與未成年人團聚一次。
第三十一條 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親職教育義務或者採用暴力、侮辱等不當方式實施親職教育的,未成年人、知情人可以向幼稚園、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或者有關部門求助、舉報,接到求助、舉報的組織應當及時予以救助。
第四章 學校指導
第三十二條 幼稚園、中國小等學校應當建立親職教育指導工作制度,完善親職教育指導機制,將親職教育指導工作納入教職工業務培訓內容。
幼稚園、中國小等學校應當通過建立家長學校、家長委員會,開展家訪、家長開放日、家長接待日等活動,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密切聯繫、互相配合,了解未成年人的親職教育情況,提供親職教育指導,推進家庭、學校共同教育。
幼稚園、中國小等學校的家長委員會可以通過學校邀請有關人員傳播科學的親職教育理念、知識和方法,組織開展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
第三十三條 幼稚園、中國小等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人不同年齡階段生理、心理變化和認知能力、思想狀況,指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掌握科學的親職教育方法。
幼稚園應當重點指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幼兒提供安全、健康的生活和活動環境,培養幼兒良好習慣。
國小應當重點指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督促未成年人學習自我保護知識和基本自救技能,加強體育鍛鍊,參與力所能及的勞動和公益活動,養成良好習慣。
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應當重點指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開展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增強未成年人的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我管理能力。
第三十四條 鼓勵師範類高等院校在教育類專業開設親職教育相關課程,加強親職教育指導職業技能培養。
鼓勵有條件的高等教育機構設定親職教育相關專業,開設親職教育指導課程。
鼓勵相關研究機構、高等教育機構等開展親職教育理論和套用研究,鼓勵相關培訓機構等開展親職教育指導人才培訓。
第三十五條 幼稚園、中國小等學校應當關注留守、流動、貧困、重病、殘疾等未成年人,指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親職教育。
第三十六條 中國小等學校應當開展安全、道德和法治教育,預防在校學生違紀違法和不良行為;發現有違紀違法和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第三十七條 中國小等學校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門關於課時和作業量的規定,不得布置懲罰性作業,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人睡眠、文體娛樂以及參加社會實踐的時間。
第五章 社會參與
第三十八條 從事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的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登記,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違反規定收取親職教育服務費用、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隱私,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其他合法權益。
從事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的機構可以按照規定參與政府購買親職教育公共服務,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第三十九條 婚姻登記機構辦理婚姻登記時,應當通過現場諮詢輔導、播放宣傳教育片等形式宣傳親職教育知識,提供親職教育指導。
第四十條 兒童福利機構應當做好本機構收養兒童的親職教育工作,並對收養和寄養兒童家庭提供親職教育指導。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對接收的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遭受監護侵害、暫時無人監管等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照料,為其提供心理疏導、情感撫慰等服務。
第四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紀念館、美術館、科技館、青少年宮、兒童之家、青年之家、婦女之家、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職工之家、工人文化宮、體育場館等場所,應當定期開展公益性親職教育指導活動。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下列活動:
(一)開展公益性親職教育知識普及和宣傳活動;
(二)免費傳送有益於親職教育的信息;
(三)免費開展親職教育信息交流活動;
(四)開展規範化的親職教育指導活動;
(五)研究開發親職教育產品;
(六)其他有助於親職教育的活動。
鼓勵和支持社會工作機構、志願服務組織依法開展親職教育指導服務活動。
第四十三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親職教育公益宣傳,普及親職教育理念和知識,為親職教育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親職教育義務的,其所在單位、未成年人就讀學校(幼稚園)、婦女聯合會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相關單位和組織應當予以勸誡、制止、批評教育;對因採用暴力等不當方式實施親職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並可以責令其接受親職教育指導。
第四十五條 從事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的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一)未依法登記,擅自從事親職教育活動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親職教育服務費用的;
(三)作虛假宣傳或者宣傳迷信、暴力、欺詐、色情等非法內容的;
(四)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隱私或者其他個人信息的;
(五)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幼稚園、中國小等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一)設立的家長學校和家長委員會未按照要求開展親職教育指導工作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親職教育指導費用的;
(三)在實施親職教育指導活動中,不適當增加學生家長負擔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親職教育指導工作職責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負有親職教育工作職責的政府部門、機構和組織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或者主管單位責令改正,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親職教育工作職責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或者虛報、冒領親職教育工作經費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及時救助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0年9 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解讀一

為留守兒童與父母溝通提供便利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特殊困境未成年人關愛救助機制,組織民政、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為留守、流動、貧困、重病、殘疾等未成年人提供親職教育幫扶和指導。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服刑或者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未成年子女等群體的特點和需要,在親職教育方面提供必要幫助。
當前留守兒童親職教育缺失問題比較突出,《條例》進一步細化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措施,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措施,組織開展針對留守兒童的關愛教育、心理輔導等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為留守兒童與父母溝通互動提供便利;通過定期走訪、全面排查,了解留守兒童委託照護情況,發現受委託人缺乏照護能力、不能有效履行照護職責的,應當及時通知留守兒童的父母,由其要求受委託人履行照護職責或者委託其他有監護能力的成年人代為照護。
為家長提供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親職教育是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的基礎,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很多家長想要做好,卻往往使錯勁,不知道如何開展。
《條例》考慮到親職教育需求,規定幼稚園、中國小等學校的家長委員會可以通過學校邀請有關人員傳播科學的親職教育理念、知識和方法,組織開展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幼稚園、中國小等學校應當建立親職教育指導工作制度,完善親職教育指導機制,將親職教育指導工作納入教職工業務培訓內容。
不同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變化和認知能力、思想狀況不同。相應的,教育指導的側重點也不同。
《條例》明確,幼稚園應當重點指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幼兒提供安全、健康的生活和活動環境,培養幼兒良好習慣。國小應當重點指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督促未成年人學習自我保護知識和基本自救技能,加強體育鍛鍊,參與力所能及的勞動和公益活動,養成良好習慣。
《條例》還明確,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應當重點指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開展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增強未成年人的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我管理能力。
依託網路家長學校提供指導課程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親職教育發展的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親職教育指導大綱,將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提高親職教育工作隊伍專業化水平。同時推進親職教育信息共享服務平台建設,依託網路家長學校免費提供親職教育指導課程和資源,普及親職教育知識,提供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對於婚姻登記機構,在辦理婚姻登記時,應當通過現場諮詢輔導、播放宣傳教育片等形式宣傳親職教育知識,提供親職教育指導。
對於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對接收的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遭受監護侵害、暫時無人監管等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照料,為其提供心理疏導、情感撫慰等服務。
《條例》還明確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親職教育義務的法律責任,由其所在單位、未成年人就讀學校(幼稚園)、婦女聯合會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相關單位和組織予以勸誡、制止、批評教育。

解讀二

《條例》共7章49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適用範圍和管理體制。一是將適用範圍界定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親職教育的組織實施、指導服務等活動(第二條)。二是理順親職教育工作管理體制,明晰各方職責。明確政府統籌協調保障職責(第五條);明確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組織、協調、指導、督促職責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相關職責(第六條)。
(二)強調家庭在實施親職教育中的主體責任。一是明確父母是實施親職教育的主體,全面履行親職教育義務(第二十條)。二是科學界定親職教育主要內容(第二十二條)。三是從學習教育方法、注重親子陪伴、接受教育指導、人身安全教育、合理使用網路、防止不良行為等方面提出要求(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至二十九條)。
(三)突出特殊情形未成年人的親職教育。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以及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預防和制止,留守、流動、貧困、重病等特殊困境未成年人的親職教育等,這些問題都需要高度重視。對此,《條例》分別從政府幫扶、家庭委託照護、學校指導、社會參與等方面作出規定(第十七至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
(四)完善親職教育促進保障措施。親職教育發展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條例》一是明確了政府主導、家庭實施、學校指導、社會參與的親職教育工作機制(第三條)。二是明確政策支持、經費保障、工作聯動機制、隊伍建設、平台建設等(第五條、第九條、第十至十二條)。三是促進親職教育指導社會化服務(第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四是細化了親職教育激勵保障機制(第七條、第四十二條)。
此外,《條例》還明確了有關法律責任(第六章)。

解讀三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學校,家長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安徽省親職教育促進條例》。《條例》共7章49條,將於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省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親職教育發展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舉措,也是我省親職教育工作法治化進程中的一件大事。
明確父母是實施親職教育的主體
《條例》強調家庭在實施親職教育中的主體責任,規定父母是實施親職教育的主體,應當全面履行親職教育義務;父母死亡或者喪失監護能力的,由依法確定的其他監護人全面履行親職教育義務。其他有監護能力的家庭成員協助履行親職教育義務。
父母離異或者分居的,應當依法繼續履行親職教育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拒絕履行。一方開展親職教育時,另一方應當予以配合。
父母應加強親子陪伴
《條例》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加強親子陪伴,提高親子陪伴質量。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鼓勵、支持未成年人參加與其年齡和身體狀況相適應的家務勞動、集體勞動以及有益身心健康的社會活動,培養未成年人的勞動觀念,增強其自理和自律能力。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注重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親職教育中,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經常性地陪伴未成年人參觀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家風家教基地、博物館、科技館等場所,接受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教育。
建立特殊困境未成年人關愛救助機制
《條例》突出特殊情形未成年人的親職教育,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特殊困境未成年人關愛救助機制,組織民政、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為留守、流動、貧困、重病、殘疾等未成年人提供親職教育幫扶和指導。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服刑或者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未成年子女等群體的特點和需要,在親職教育方面提供必要幫助。
幼稚園、中國小等學校應當關注留守、流動、貧困、重病、殘疾等未成年人,指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親職教育。
制定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措施
《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措施,組織開展針對留守兒童的關愛教育、心理輔導等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為留守兒童與父母溝通互動提供便利;通過定期走訪、全面排查,了解留守兒童委託照護情況,發現受委託人缺乏照護能力、不能有效履行照護職責的,應當及時通知留守兒童的父母,由其要求受委託人履行照護職責或者委託其他有監護能力的成年人代為照護。
鼓勵和支持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等引導和組織志願者對留守兒童進行思想道德教育,關心關愛留守兒童。
父母不履行親職教育義務未成年人可求助舉報
《條例》規定,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親職教育義務或者採用暴力、侮辱等不當方式實施親職教育的,未成年人、知情人可以向幼稚園、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或者有關部門求助、舉報,接到求助、舉報的組織應當及時予以救助。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親職教育義務的,其所在單位、未成年人就讀學校(幼稚園)、婦女聯合會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相關單位和組織應當予以勸誡、制止、批評教育;對因採用暴力等不當方式實施親職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並可以責令其接受親職教育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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