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煤礦安全治理整頓驗收工作意見

《湖南省煤礦安全治理整頓驗收工作意見》,2001年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煤礦安全治理整頓驗收工作意見
  • 所屬地區:湖南省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法關於轉發省煤礦安全專項治理整頓辦公室《湖南省煤礦安全治理整頓驗收工作意見》的通知
(湘政辦發〔2001〕33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省煤礦安全專項治理整頓辦公室制定的《湖南省煤礦安全治理整頓驗收工作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煤礦安全治理整頓驗收工作意見(省煤礦安全專項治理整頓辦公室 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明電〔2001〕25號和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辦發電〔2001〕61號等檔案和有關會議精神,切實抓好我省煤礦安全生產治理整頓工作,迎接國家驗收,根據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就驗收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驗收組織
按照國務院、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各市(州)煤礦安全生產治理整頓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全省安全治理整頓驗收由省煤礦安全專項治理整頓辦公室組織。
二、驗收時間安排
9月20日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煤炭局、省監獄管理局、資興礦務局、漣邵礦業集團公司、白沙煤電集體公司完成所轄煤礦安全治理整頓自檢。9月下旬,省煤礦安全專項治理整頓辦公室組織對各市(州)和省屬煤礦進行驗收。10月中旬,迎接國家驗收。
三、驗收程式
驗收工作按“逐級申請、逐級驗收”的程式進行。市(州)和省有關單位自檢合格後,認真填寫《湖南省煤礦安全專項整治情況表》(附表一)和《湖南省煤礦安全專項整治進度表》(附表二),向省提出驗收申請。
四、驗收內容
(一)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明電〔2001〕25號和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辦發電〔2001〕61號檔案規定應該關閉的非法小煤礦、超深越界小煤礦、國有煤礦礦辦小井,是否按要求關閉、取締到位;
(二)停產整頓礦井是否按要求整改到位;
(三)鄉鎮煤礦生產礦井是否達到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在復產前是否按規定組織驗收,並由檢查驗收人員、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人、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簽字;
(四)國有煤礦礦井抗災能力是否得到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是否達到8條規定的要求,防治水措施是否落實;停產整頓礦井在復產前是否按規定組織驗收,並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
(五)有否鞏固專項整治成果的措施;
(六)重特大事故是否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次數和死亡人數大幅度減少。
五、驗收標準
(一)本行政區管轄的應關閉、取締的小煤礦全部關閉、取締。
(二)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制訂了煤礦安全治理整頓的具體方案和措施,安全隱患整改到位。所有恢復生產礦井在恢復生產前已按要求組織了驗收。
(三)本行政區管轄的國有煤礦生產礦井達到《湖南省國有煤礦安全治理整頓驗收辦法》的復產標準,鄉鎮煤礦生產礦井達到《湖南省鄉鎮煤礦停產整頓復產驗收辦法》標準。
(四)本行政區管轄的各類小煤礦經整頓仍達不到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已按有關規定關閉到位。
(五)鞏固專項整治成果措施和煤礦安全生產責任按要求落實到位。
六、驗收方法
驗收工作採取聽取匯報和現場抽查相結合的辦法。省驗收組抽查的礦井數不低於本行政區礦井總數的10%。省屬煤礦的抽檢率不低於20%。市、縣(市、區)國有煤礦必須由市(州)、縣(市、區)逐井驗收。縣(市、區)對鄉鎮煤礦必須逐井驗收。
七、驗收評定
驗收評定採取綜合評分辦法(評分標準見附表三),85分(含85分)以上為合格;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低於85分;存在應關閉但未關閉礦井;存在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恢復生產礦井。
八、驗收要求
(一)嚴格標準,不走過場。要按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明電〔2001〕25號,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辦發電〔2001〕61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明電〔2001〕76號等檔案的具體要求,切實抓好驗收工作,不允許降低標準、更不允許弄虛作假。否則,將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者的責任。
(二)堅持“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原則,參加驗收人員都必須簽字。
(三)堅持“邊驗收,邊整改”原則。對未按規定通過驗收擅自恢復生產的礦井和通過整頓仍不合格的礦井:鄉鎮煤礦一律依法吊(注)銷證照,予以關閉;國有煤礦無條件繼續停產整頓。對已關閉的小煤礦未達到關閉標準的,要責令當地政府立即按標準關閉到位。對應關閉、取締但未關閉、取締的小煤礦,必須由當地政府採取斷然措施予以關閉、取締,並視情節追究當地政府主要領導的責任。
(四)省政府驗收為不合格的市(州),必須在10天以內完成整改工作。經自檢驗收合格後,重新申請驗收。
附表一:湖南省煤礦安全專項整治情況表
填報單位:(市、州) 單位:處
┌─┬─────┬───────┬─────────────┬───────┐│ │2001年底礦│2001年4月底礦 │  2001年8月底礦井數 │關閉、取締礦井││ │井數 │井數 │ │ ││單├─┬─┬─┼─┬─┬───┼─┬─┬─────────┼─┬─┬───┤│ │ │ │ │ │ │ 鄉鎮 │ │ │  鄉 鎮  │ │ │ 鄉鎮 ││ │ │ │ │ │ │ │ │ │ │ │ │ 煤礦 ││ │總│國│鄉│總│國├─┬─┤總│國├─┬───┬───┤總│國├─┬─┤│ │ │ │ │ │ │ │ │ │ │ │按井田│按持證│ │ │ │ ││ │ │ │ │ │ │井│井│ │ │小├─┬─┼─┬─┤ │ │井│井││位│數│有│鎮│數│有│田│田│計│有│ │井│井│雙│單│數│有│田│田││ │ │ │ │ │ │內│外│ │ │計│田│田│ │ │ │ │內│外││ │ │ │ │ │ │ │ │ │ │ │內│外│證│證│ │ │ │ │├─┼─┼─┼─┼─┼─┼─┼─┼─┼─┼─┼─┼─┼─┼─┼─┼─┼─┼─┤│合│ │ │ │ │ │ │ │ │ │ │ │ │ │ │ │ │ │ ││計│ │ │ │ │ │ │ │ │ │ │ │ │ │ │ │ │ │ │├─┼─┼─┼─┼─┼─┼─┼─┼─┼─┼─┼─┼─┼─┼─┼─┼─┼─┼─┤│縣│ │ │ │ │ │ │ │ │ │ │ │ │ │ │ │ │ │ ││市│ │ │ │ │ │ │ │ │ │ │ │ │ │ │ │ │ │ ││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審核: 填表: 填報時間:
附表二: 湖南省煤礦安全專項整治進度表
填報單位: 單位:處
┌───┬──────────┬─────────┬─────────┐│ 類別 │ 項目 │ 要求 │  至8月底實際  │├───┼──────────┼─────────┼─────────┤│ │ 總數 │ │ ││ ├──────────┼─────────┼─────────┤│ 國 │ 檢查礦井 │ │ ││ ├──────────┼─────────┼─────────┤│ 有 │ 發現重大隱患 │ │ ││ ├──────────┼─────────┼─────────┤│ 煤 │ 限期整頓 │ │ ││ ├──────────┼─────────┼─────────┤│ 礦 │ 停產整頓 │ │ ││ ├──────────┼─────────┼─────────┤│ │ 恢復生產 │ │ │├───┼──────────┼─────────┼─────────┤│國有煤│ 礦井總數 │ │ ││礦礦辦├──────────┼─────────┼─────────┤│小井 │ 關閉 │ │ │├───┼──────────┼─────────┼─────────┤│ │ 總數 │ │ ││ ├──────────┼─────────┼─────────┤│ 鄉 │ 檢查礦井 │ │ ││ ├──────────┼─────────┼─────────┤│ 鎮 │ 發現重大隱患 │ │ ││ ├──────────┼─────────┼─────────┤│ 煤 │ 停產整頓 │ │ ││ ├──────────┼─────────┼─────────┤│ 礦 │ 責令關閉 │ │ ││ ├──────────┼─────────┼─────────┤│ │ 恢復生產 │ │ │└───┴──────────┴─────────┴─────────┘
審核: 填表: 填表時間:
附表三: 湖南省煤礦安全治理整頓工作驗收評分表
市(州) 縣(市) 鄉(鎮)
┌──┬──────────────┬──┬──────────────┬─┐│ │ │ 標 │ │實││序號│  驗收內容  │ 準 │ 扣分標準 │得││ │ │ 分 │ │分│├──┼──────────────┼──┼──────────────┼─┤│ │ │100 │ │ │├──┼──────────────┼──┼──────────────┼─┤│一、│ 關閉礦井的驗收 │ 40 │ │ ││ │ │ │ │ │├──┼──────────────┼──┼──────────────┼─┤│1、 │本行政區管轄範圍內應關閉礦井│ │發現一處沒有關閉無證非法小煤│ ││ │全部關閉到位 │ │礦為不合格。 │ │├──┼──────────────┼──┼──────────────┼─┤│ │已關閉礦井達到吊、註銷有關證│ │“三證”有一證沒有申請吊銷注│ ││2、 │照,礦井井筒毀閉 │ 20 │銷或礦井井筒沒有毀閉的礦井數│ ││ │ │ │10%扣5分。 │ │├──┼──────────────┼──┼──────────────┼─┤│ │有關的生產、生活設備設施全部│ │絞車、供電線路、變壓器未拆除│ ││3、 │拆除 │ 10 │,一井一處扣2分;其他未拆除 │ ││ │ │ │的扣1分  │ │├──┼──────────────┼──┼──────────────┼─┤│4、 │火工產品收繳和處理到位 │ 5 │未按規定收繳或處理的,一井扣│ ││ │ │ │1分。  │ │├──┼──────────────┼──┼──────────────┼─┤│5、 │場地平整和從業人員遣散 │ 3 │未達到要求一井扣1分。  │ │├──┼──────────────┼──┼──────────────┼─┤│6、 │生產建設、地質資料的收繳 │ 2 │未按要求收繳的,一井扣0.5分 │ ││ │ │ │。 │ │├──┼──────────────┼──┼──────────────┼─┤│二、│ 停產整頓及生產礦井的驗收 │ 50 │ │ │├──┼──────────────┼──┼──────────────┼─┤│1、 │未通過驗收嚴禁組織生產 │ │發現一處未經驗收擅自恢復生產│ ││ │ │ │的礦井為不合格。 │ │├──┼──────────────┼──┼──────────────┼─┤│2、 │仍不能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 │發現一處沒有關閉扣5分,扣完 │ ││ │關閉到位 │ │20分為止。 │ │├──┼──────────────┼──┼──────────────┼─┤│ │國有煤礦圖紙資料齊全,所有采│ │ │ ││ │掘工作有經過批准的作業規程。│ │發現一井圖紙、資料、規程不全│ ││3、 │鄉鎮煤礦有能反映實際情況的礦│ 5 │,少一張(種)扣2分  │ ││ │井井上下對照圖、採掘工程平面│ │ │ ││ │圖和通風系統圖 │ │ │ │├──┼──────────────┼──┼──────────────┼─┤│ │ │ │只要有一井存在通風系統不合理│ ││4、 │通風系統合理、可靠,堅持以風│ 10 │或國有礦超通風能力生產的扣10│ ││ │定產 │ │分;國有礦存在不合理串風的一│ ││ │ │ │次扣5分。  │ │├──┼──────────────┼──┼──────────────┼─┤│ │鄉鎮煤礦實現“五消滅”,井下│ │“五消滅”中有一井一項沒有達│ ││5、 │使用專用防爆電氣設備 │ 10 │到要求的扣10分,發現有一處電│ ││ │ │ │氣設備失爆的扣1分。  │ │├──┼──────────────┼──┼──────────────┼─┤│ │突出礦井有經批准的防突措施、│ │只要有一井無防突措施人員及裝│ ││ │自然發火礦井有防滅火措施、有│ │備不能滿足要求的扣10分;無防│ ││6、 │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有防塵措施│ 10 │塵措施的一井扣2分;無防滅火 │ ││ │。國有礦的高突礦井有瓦斯監測│ │措施的扣2分。  │ ││ │報警和風電瓦斯閉鎖裝置 │ │ │ │├──┼──────────────┼──┼──────────────┼─┤│ │ │ │未建立排水系統的,一井扣1分 │ ││7、 │有合理的排水系統,有水害威脅│ 5 │;排水系統不合理的,一井扣 │ ││ │的礦井有探放水措施 │ │0.5分;有水害威脅的礦井沒有 │ ││ │ │ │探放水措施的扣5分。  │ │├──┼──────────────┼──┼──────────────┼─┤│8、 │礦井升降人員要有專用容器 │ 5 │沒有專用容器的,一井扣5分。 │ │├──┼──────────────┼──┼──────────────┼─┤│ │鄉鎮煤礦有完善的瓦斯檢查制度│ │沒有瓦斯檢查制度的,一井扣2 │ ││9、 │,並在地面公布檢查結果 │ 5 │分;有制度未實施及公布檢查結│ ││ │ │ │果的,一井扣1分。  │ │├──┼──────────────┼──┼──────────────┼─┤│三、│鞏固成果的措施、安全責任按要│ 10 │政府沒有出台鞏固成果措施的扣│ ││ │求落實到位 │ │5分,安全責任不落實的扣5分 │ │└──┴──────────────┴──┴──────────────┴─┘
驗收單位: 驗收人員: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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