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關於加強土地市場建設和管理的意見

為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遏制土地違法違紀問題發生,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增加地方財力,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精神,現就加強湖南省土地市場建設和管理提出相關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政府關於加強土地市場建設和管理的意見
  • 發布日期:2001-06-19
  • 發布單位:81702 
  • 發布文號:湘政發[2001]15號 
【生效日期】2001-06-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土地市場建設和管理的意見
(湘政發〔2001〕15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遏制土地違法違紀問題發生,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增加地方財力,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
(國發〔2001〕15號)精神,現就加強我省土地市場建設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對土地一級市場的調控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土地的巨觀調控,政府要控制土地一級市場。除國家法律規定的外,要改變行政劃撥、協定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狀況,按照“有序有償、供需平衡、結構最佳化、集約高效”的原則,實行公開、公平、公正交易,完善土地市場建設,儘快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土地市場交易機制。要通過土地市場建設,加快城鎮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土地資源和資產的高效集約利用,增加財政收入,促進經濟發展。
二、加大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力度
(一)嚴格控制行政劃撥和協定出讓土地使用權。
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可以行政劃撥供地的以外,其他建設用地必須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不得違法擴大劃撥供地範圍,不得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對象、供地方式和供地價格。對確需協定出讓的土地,必須做到在地價評估的基礎上,經由市州、縣市區政府研究決定,協定結果向社會公開,並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用於非農業經營的,除法律規定可以繼續實行劃撥的外,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對國有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發〔2000〕12號檔案的規定辦理;對舊城區改造涉及的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可由政府依法收回,仍屬於行政劃撥規定範圍的,按法律規定繼續另地實行劃撥,其餘一律依法實行有償使用。
(二)擴大招標、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範圍。
商業、旅遊、娛樂和房地產等經營性用地,都應採取招標、拍賣方式。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實行公開拍賣:以獲取最高出讓金為主要目標,以出價最高為條件確定受讓人的;對土地使用者資格沒有特別限制,一般單位或個人均可能有受讓意向的;土地用途無特別限制及要求的。不具備拍賣條件的下列情況,必須實行公開招標:除獲取較高出讓金外,還有其他綜合目標或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的;土地用途受嚴格限制,僅少數單位和個人可能有受讓意向的。
三、規範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
(一)要加快制定土地交易規則,實行掛牌公告方式交易。
所有交易信息、交易程式、收費標準都必須公開。凡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或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應先制定招標、拍賣檔案和投標、競買規則,並在法定時間內發布公告。成交後,土地交易機構須及時幫助辦理交易過戶、稅費徵收、土地登記發證等有關事宜。
(二)加快建立有形市場,完善土地市場功能。
各地要結合機構改革,按照職能轉變、政事分開、政企分開的原則,抓好土地有形市場的建設,設立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的專門機構,作為政府指定交易場所,隸屬於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形成全省統一的土地市場體系。
(三)充分利用和依託土地有形市場,促進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
凡出讓土地使用權交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交易、政策允許範圍內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以及因土地抵押權實現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法院判決用於債務清償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都必須進入交易機構公開交易。土地使用權交易包括轉讓、租賃、抵押、作價出資、入股、聯營聯建或贈與等。對不按規定進入有形市場或不按規則進行交易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各相關部門也不得為其辦理有關手續。
(四)切實加強地價管理。各市州、縣市區要依法定期調整、公布城鎮基準地價,指導、調控土地市場價格。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通過地價評估,科學合理地確定土地出讓價格,設立政府出讓土地最低保護價。轉讓土地實行土地交易價格申報制度,轉讓土地價格若明顯低於市場價,政府有權優先購買。
(五)要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收益的徵收和管理。各級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征土地出讓金、土地租金等土地收益時,一律開具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湖南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專用收款收據”,收入金額繳入財政,納入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減免和擠占挪用土地出讓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對於低價出讓、租賃土地,隨意減免地價,擠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六)加強對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計畫管理,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進行嚴格控制。禁止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非法人市。要保護好基本農田,不允許擅自將耕地改為非農用地。對符合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鄉鎮企業,因發生破產、兼併等致使土地使用權必須轉移的,應當嚴格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對未經審批擅自將農民集體土地變為建設用地的要認真清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限期恢復農業用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必須依法重新辦理用地手續。
(七)要搞好經濟適用住房的可行性論證和立項工作,制定好供地計畫,實行規劃控制,切實加強監督檢查。嚴禁弄虛作假立項,改變原批准土地用途。嚴禁開發商以開發經濟適用住房名義牟取暴利。要對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標準和銷售對象作出嚴格規定。
四、積極推行土地收購儲備制度
(一)堅持“統一規劃、統一徵用、統一開發、統一管理、統一出讓”的原則。對城鎮建設用地實行統一征地和收購儲備制度,由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做到政府審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新征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要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統一徵用,統一出讓,建立以供地引導需求的用地新機制。
(二)各市州、縣市區政府成立由計畫、財政、國土、城建、規劃、房產、物價、金融等職能部門組成的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由政府主要領導或主管領導負責,其主要職責是決策、協調、監控有關土地收購儲備和出讓事宜。管理委員會下設土地收購儲備中心,隸屬於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土地收購、儲備和土地出讓前期工作。市州、縣市區政府可劃出部分土地收益用於收購土地,也可用收購儲備土地向銀行抵押貸款,實施土地開發經營。
(三)城市規劃區內需要調整使用的存量土地、舊城改造用地和新增建設用地,都必須納入政府統一收購儲備的範圍,並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儲備方式:由政府儲備中心對閒置土地統一收回或通過收購儲備土地;將用地紅線圖劃給土地儲備中心,開發平整和基礎設施配套後推向市場;對不急於收購儲備或受財力限制一時無資金收購的地塊,可進行信息儲備。
五、清理整頓閒置土地和取締隱形市場
(一)各市州、縣市區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力量,對各類閒置土地和違法交易行為進行集中清理整頓。重點清查城鄉結合部、主要公路兩旁的建設用地、房地產開發用地、工商業小區和非經省政府批准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取締土地隱形市場,堅決杜絕土地非法交易,確保全省土地使用權交易依法運行。
(二)認真組織對閒置土地的清查登記。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根據閒置土地的不同情況,採取收回、置換、保留權益、收取閒置費等多種方式限期進行處置。加強對建沒用地的管理,督促用地單位按期建設,避免新的閒置土地出現。
(三)嚴肅查處非法批地、非法占地和非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的行為。規範土地使用權轉讓市場,嚴禁利用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用地紅線圖轉讓等形式變相炒買炒賣“地皮”。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未按法律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的,其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非法轉讓的,應依法處罰,沒收其非法所得,直至終止其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依法進行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未經登記的,轉讓行為無效。
(四)堅決杜絕“實物地租”。認真做好成本核算,實行土地收益和工程結算貨幣化,充分顯化國有土地資產價值,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嚴禁無項目供地和以地抵扣工程款。
(五)規範土地審批的行政行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得興辦房地產開發公司等企業。土地估價、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務機構必須與行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脫鉤。對建設用地審批管理、土地資產處置等要嚴格執行辦文制度,所有報件和批文均按規定程式辦理。要增強服務意識,將辦事制度、標準、程式、期限和責任向社會公開。要抓緊建立建設用地信息發布、地價和土地登記資料可查詢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內部要儘快健全各類審批事項的內部會審制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用地審批、土地資產處置、供地價格確定等,一律要經過內部會審,集體決策。
六、切實加強對土地市場建設的領導
(一)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土地市場建設,建立國有土地管理領導負責制。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按照國家土地市場管理的有關政策和法規,認真研究擬定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土地有形市場建設、土地交易規則、土地儲備等加強土地市場建設的制度和辦法。
(二)紀檢監察機關和計畫、建設、規劃、房產、財政、物價、金融等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支持土地市場建設工作。出台涉及土地市場問題的政策法規,應事先徵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強化對土地市場的監督,特別要加強對土地招標、拍賣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經營性項目用地,不按規定進行招標、拍賣的,經報請同級或上一級政府批准,可宣布其交易結果無效。對土地交易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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