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設工程材料價格信息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材料價格信息的動態管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服務市場主體,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了《湖南省建設工程材料價格信息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建設工程材料價格信息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
全文,發布信息,

全文

湖南省建設工程材料價格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材料價格信息的動態管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計價的材料價格信息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材料價格,是指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工程造價計價要求,測算發布的材料市場綜合價格。按時效分為基期市場價和當期市場價兩類。
基期市場價是指計價依據編制時採用的材料價格,是編制建設工程投資估算指標、概(預)算消耗量標準子目基價的依據。
當期市場價是指根據材料市場行情變化,定期發布的各地區建設工程材料當期材料價格,是工程造價計價的參考。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材料價格信息,包括材料編碼、材料名稱、規格型號、計量單位、材料價格(材料價格組成及參考計算方法見附屬檔案)等相關內容。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材料價格信息管理,是指對材料價格信息的採集、整理、發布、報送、使用等環節實施管理。
第六條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建設工程材料價格信息管理,實施全省材料價格信息採集目錄和基期市場價的發布工作;委託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以下簡稱省造價總站)負責全省材料價格信息採集目錄和基期市場價的採集、整理等工作。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建設工程材料價格信息管理,委託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當期市場價的採集、整理、發布、報送環節等工作。
第七條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年度全省材料價格信息採集目錄(以下簡稱採集目錄),各市州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採集目錄範圍內確定本地區材料採集品種,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增補。本年度內有3個及以上地區同時增補上報的材料品種,由省造價總站更新到下一年度採集目錄。
基期市場價採集品種根據工程投資估算指標、概(預)算消耗量標準等計價依據編制形成的材料庫確定。
第八條  材料價格信息採集環節應採集質量合格產品批量的市場價格信息。同時應多渠道分類選定信息採集點,確保材料價格信息及時、真實、廣泛和多樣,原則上應不少於3個不同類型信息採集點。
第九條  信息採集點的類型如下:
(一)本地區專業建材市場;
(二)本地區誠信經營的材料生產商(供應商);
(三)本地區擁有建設工程材料價格信息的行政事業單位;
(四)在本地區誠信經營的建設、施工、造價諮詢企業、項目管理公司和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
(五)本地區專業建材行業協會和各級造價協會;
(六)本地區在建項目;
(七)專業建材價格信息網站和建材價格信息服務企業;
(八)其他數據真實可靠的材料價格信息來源。
第十條  選定的每個信息採集點應固定1—2名材料價格信息員,材料價格信息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貫徹執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頒布的工程造價方針、政策,遵守材料價格信息管理各項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二)熟悉建設工程材料的品質、性能及用途;
(三)了解和掌握建設工程材料價格市場行情,能熟練掌握材料價格信息的採集、測算、匯總等方法。
第十一條  材料價格信息員主要協助各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據材料價格要素特點,定期採集上報材料價格、材料價格對應材料採購(使用)數量、採集時間等準確信息;
(二)協助核實、校正材料價格信息,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三)對負責採集的材料價格信息進行監控,遇到價格大幅波動及時反饋價格信息;
(四)其他材料價格信息採集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材料價格信息員的培訓,對於工作成績突出的個人應當給予激勵,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材料價格信息員資格,並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保障材料價格信息採集相關經費,各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建立和完善材料價格信息採集檔案,確保採集的價格信息具有可追溯性,推進材料價格信息採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信息化。
第十四條  材料價格信息的整理分析應根據不同材料品種合理選用加權平均法、成本測算法等測算方法,全面系統考慮價格的各項影響因素。整理分析後的材料價格信息應真實反映本地區發布周期內的材料市場平均價格水平。
第十五條  材料價格信息的發布周期應能滿足本地區建設工程的需要。基期市場價應配套建設工程投資估算指標、概(預)算消耗量標準適時地組織編制發布,當期市場價原則上每月發布一次。各市州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在每月10日之前發布上一月本地區材料當期市場價,價格變動較大時,應增加材料價格信息發布頻次,及時發布價格預警。
第十六條  各市州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按統一格式向省造價總站上報材料價格信息。於每月15日(30日)上報本地區上(下)半月的鋼筋、水泥、砂石、混凝土等主要常用材料價格監測情況,於每月10日上報上一月本地區材料當期市場價。
第十七條  承發包雙方應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充分考慮施工期間材料價格變化對工程實施的影響。在編制招標檔案和簽訂施工契約中應明確可調價的材料範圍、價格風險幅度以及調整辦法。契約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按以下規定調整:
(一)可調價的材料範圍為用於工程項目計價中的所有材料。
(二)施工期間材料價格漲、跌幅以基準價格為基礎,基準價格應按招標檔案規定或招標控制價取定的價格為準。
(三)價格風險幅度及調整辦法:建築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築工程單項材料價格漲跌幅度在±3%以上,裝飾工程與安裝工程及園林綠化工程材料價格漲降幅度在±5%以上時,該單項材料超過風險幅度以上的價格全部調整。
第十八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和完善材料價格信息監測體系和質量評價機制,創新數據分析手段,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加強材料價格信息分析和預測,提高材料價格信息服務能力,滿足行業管理和社會需求。
第十九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不定期對下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材料價格信息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建立通報制度,對材料價格信息管理工作開展不力的,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止。我廳之前發布的涉及建設工程材料價格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發布信息

2023年2月,《湖南省建設工程材料價格信息管理辦法》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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