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湖南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是為加強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行為,提高檢測的科學性、公正性,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湖南省實際,湖南省水利廳制定的辦法。

2023年8月2日,《湖南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布,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 制定單位:湖南省水利廳 
發布信息,徵求意見稿,

發布信息

2023年8月2日,湖南省水利廳發布關於公開徵求《湖南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在2023年9月2日前,就《湖南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建議。

徵求意見稿

湖南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行為,提高檢測的科學性、公正性,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湖南省行政區劃內開展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包括對質量檢測單位和檢測單位設定的分支機構、工地實驗室(以下簡稱檢測機構)及其檢測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湖南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許可權對全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工作、單位資質及人員資格的監督管理。
各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類型包括施工單位自檢、監理單位平行檢測和跟蹤檢測、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全過程檢測、質量監督機構抽樣檢測、竣工驗收前質量抽樣檢測、質量問題鑑定檢測。
第五條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按規定開展質量檢測。
第六條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質量監督機構應根據相關規定和需要開展質量抽樣檢測。
第七條 檢測機構與所檢測建設工程相關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
同一檢測單位在同一水利工程中只能參與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一項檢測。
第二章 資質和資格管理
第八條 檢測單位應按照《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及本辦法取得檢測資質,建立健全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質量檢測業務,獨立、公正、科學、誠信開展檢測活動。
第九條 取得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不能作為檢測單位的分支機構或工地實驗室開展檢測活動。
第十條 湖南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乙級資質審批,實行告知承諾。
第十一條 檢測單位申請乙級資質的,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一)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
(二)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
(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主要試驗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五)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技術職稱證書,檢測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或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職業資格證書);
(六)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檢測人員的身份證、勞動契約(或事業單位機構編制證)、以及最近連續3個月的社保證明等;
(七)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八)按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檢測單位申請一個專業類別資質,應滿足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等級標準相關要求,其中應有3人及以上檢測人員職稱證書(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證書)與所申請資質的專業相匹配(具體要求見附屬檔案)。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乙級檢測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延續的,檢測單位應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乙級資質延續申請,原審批機關按告知承諾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審批決定。逾期未申請延續的檢測單位,資質證書自行作廢。
第十四條 檢測單位發生分立,應重新申請資質。
第十五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質量檢測知識和能力。
第十六條 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及兩個以上檢測機構。
第十七條 檢測機構應當對所有檢測人員從事檢測參數的資格能力進行確認,建立檢測人員和參數對應表、檢測參數和人員對應表,每個檢測參數(項目)應當由2名及以上檢測人員承擔。
第十八條 檢測單位可根據需要設定分支機構或在工程現場設定工地試驗室,開展質量檢測工作。分支機構或工地試驗室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分支機構應設立固定的辦公場所、試驗場所並在檢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進行授權。
(二)檢測人員應當為檢測機構正式工作人員,並持證上崗;相關技術負責人員應具備水利水電工程或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
(三)分支機構在開展檢測業務前應當向湖南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設立相關資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管。
工地試驗室只能對所在水利工程按照委託契約開展質量檢測工作,不得對外承攬質量檢測業務。
第十九條 檢測單位應當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工地試驗室等進行管理,並對其檢測行為負責。
第二十條 檢測單位(含分支機構)設定工地實驗室,應當報項目法人單位確認,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對工地實驗室的場所環境、人員配備、設備設施、管理體系、檢測項目和參數等進行核查確認。
第二十一條 檢測機構必須擁有符合要求的試驗場所,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配備與所承擔的檢測任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及人員,分支機構、工地實驗室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水利水電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
第二十二條 檢測機構應由具有檢測資格的2人及以上檢測人員進行檢測,如實做好質量檢測記錄。
第二十三條 檢測報告的審核人應由從事相關專業工作5年以上並具備水利水電專業工程師以上職稱的人員擔任,審定人應由檢測單位技術負責人擔任。
第三章 檢測行為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在湖南省行政區劃內的各類水利工程應開展質量檢測,並由具有相應水利檢測資質等級的檢測機構承擔。
第二十五條 質量檢測機構和人員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嚴格執行有關質量檢測的規範和技術標準,檢測數據應當真實,記錄應當完整。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對原材料、中間產品、工序與單元工程施工質量進行檢測,檢測項目、方法和數量應當符合《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技術規程》(SL734)以及有關施工規範、規程和設計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試件及原材料進行見證取樣,對主要原材料、中間產品、工序與單元工程進行平行檢測,對施工單位開展的有關檢測活動進行跟蹤檢測,相關工作應符合《水利工程施工監理規範》(SL288)《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技術規程》(SL734)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單位應對原材料、中間產品、工程實體質量等進行檢測,檢測的內容、項目和數量應符合《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技術規程》(SL734)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質量監督機構開展的質量抽檢,其檢測的內容、項目和數量應符合《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技術規程》(SL734)的要求。
第三十條 檢測單位應當在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承擔質量檢測業務,不得轉包質量檢測業務,確需分包的應當經委託方書面確認同意。
第三十一條 檢測單位應當按照下列依據開展質量檢測活動:
(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國家標準、水利行業標準;
(三)工程承包契約認定的其它標準和檔案;
(四)批准的設計檔案,金屬結構、機電設備安裝等技術說明書;
(五)其它特定要求。
國家和行業標準或設計檔案沒有規定的,由檢測單位提出方案,經委託方確認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 質量檢測試樣的抽取、製作以及工程實體檢測,應在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見證人員的見證下實施。提供檢測試樣的單位、取樣人員和見證人員,應當對試樣的代表性、規範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檢測單位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檢測單位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判定為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一)未經檢驗檢測的;
(二)偽造、變造原始數據、記錄,或者未按照標準等規定採用原始數據、記錄的;
(三)減少、遺漏或者變更標準等規定應當檢驗檢測的項目,或者改變關鍵檢驗檢測條件的;
(四)調換檢驗檢測樣品或者改變其原有狀態進行檢驗檢測的;
(五)偽造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或者偽造授權簽字人簽名或者簽發時間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檢測單位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檢測管理台賬,對檢測原始記錄和報告進行歸檔留存,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台賬。檢測契約、委託單、原始記錄以及檢測報告應當按照年度統一連續編號,不得抽撤、塗改,信息應當全面完整。相關人員與崗位職責應當一致,涉及見證的應當註明見證人員信息。
第三十五條 檢測單位應當將存在工程安全問題、可能形成質量隱患或者影響工程正常運行的檢測結果以及檢測過程中發現的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勘測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及時報告委託方和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六條 質量檢測的成果是質量檢測報告。檢測單位對其及其分支機構、工地試驗室所出具的質量檢測報告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省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測機構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為主要監督檢查方式,並對投訴舉報、問題較多、信用較差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指定檢查。
第三十八條 監督檢查主要內容:
(一)檢測單位是否轉包、違規分包、超出資質範圍從事質量檢測活動;是否有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行為;
(二)檢測單位工作場所、儀器設備、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籤字蓋章,檢測報告是否真實;
(三)參建單位委託的檢測單位是否具有相應資質,質量檢測活動是否按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進行;
(四)在各類型質量檢測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有關責任單位是否及時進行處理。
第三十九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檢測單位的質量體系、試驗場所、檢測設備、檢測行為等方面進行檢查;
(二)詢問與檢查相關的事項,要求檢測單位或委託方提供相關的檔案和資料,並進行文字記錄、資料複製或音像記錄;
(三)發現有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要求的檢測行為時,責令改正。
第四十條 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整改。整改結果應當書面報告監督檢查單位。
第四十一條 檢測單位和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簡稱質量檢測),是指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及其分支機構、工地試驗室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水利工程實體以及用於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間產品、金屬結構和機電設備等進行的檢查、測量、試驗或者度量,一併將結果與有關標準、要求進行比較以確定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所進行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分支機構(簡稱分支機構)是指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在湖南省內異地(與工商註冊地址不同)設立,開展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工地試驗室(簡稱工地試驗室)是水利工程建設從業單位根據工程建設質量控制和檢驗工作需要,委託具備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在工地設定的臨時試驗室。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南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湘水質〔2012〕2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湖南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乙級資質檢測人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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