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路工程工可諮詢單位信用管理辦法

湖南省公路工程工可諮詢單位信用管理辦法共9章30條,包括總則、職責劃分、信用信息管理、評價依據、方式與內容、評價等級及方法、評價結果質疑處理、評價結果運用、監督管理、附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公路工程工可諮詢單位信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
辦法背景,辦法內容,內容解讀,

辦法背景

社會信用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治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2014年6月、2019年7月,國務院先後發布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提出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交通運輸部早在2006年12月就出台了《關於建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體系的指導意見》,2009年出台了《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交公路發〔2019〕731號)。省交通運輸廳在加強交通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過程中,陸續出台了《湖南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湖南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湖南省公路水運工程設計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湖南省國省道養護從業單位信用評價實施細則》等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並在《湖南省交通運輸廳普通國省道建設項目工可報告審查技術諮詢服務管理辦法》中明確對技術諮詢機構進行年度信用評價。
工可編制和工可審查單位信用管理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省廳出台《公路工程工可諮詢機構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對我省公路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補短板,增強諮詢機構誠信履約和質量意識,規範公路工程工可編制和評估諮詢機構信用評價工作,提高工可報告編制和評估諮詢質量等具有積極意義。

辦法內容

具體內容如下:
1.總則:明確了編制依據、信用管理定義、適用範圍、管理原則。
2.職責劃分:明確了省、市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內容和職責許可權。
3.信用信息管理:明確了信用信息管理應遵循的原則、歸口管理部門、信息填報要求、信息分類、徵集方式、台賬管理。
4.信用評價依據、方式及內容:明確了評價依據、評價方式與評價內容。
5.評價等級及方法:明確了評價等級劃分及所採用的評價方法。
6.評價結果質疑:明確了評價結果出現申訴、舉報等異議時的處理程式和相關規定。
7.評價結果運用:明確了信用等級與市場激勵、懲罰的規定,明確了等級延用、市場首入的規定。
8.監督管理:明確了對各評價單位的監管要求。
9.附則:明確了本辦法解釋單位、施行時間。
管理辦法體現了以下幾個方面的思路:
1、總體思路是以諮詢單位信用管理辦法為抓手,進一步建立健全公路工程諮詢市場各項規章制度,通過信用管理和信用評價,儘快形成規則統一、管理規範、機制健全、功能完善的諮詢市場信用體系。
2、辦法考慮先行先試,首先在基礎條件較好的高速公路和國省幹線公路中試用,其他公路和水運工程可參考使用,待進一步完善後再全面推行。
3、諮詢工作的信用管理辦法考慮採用信息化途徑開展信用評價管理,與設計、監理、施工、檢測等行業在一個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共享互通,實現信息化管理,提升信用管理效率。
4、諮詢與設計工作具有相通性,應考慮管理辦法的原則、職責劃分、管理流程、評價周期、發布平台基本一致,評分標準上應能夠互相對照,具有可比性。
5、部門職責劃分應體現統一管理與各負其責的思路。
6、辦法考慮市場從事工可編制與審查的諮詢單位的多樣性和複雜性,將其統一進行信用信息管理,分別進行信用等級評定。對不同種類的諮詢單位,辦法要有足夠的兼容性。

內容解讀

(一)第三條。本條說明本辦法的適用範圍,適用項目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國、省、市州立項的高速公路新建、改(擴)建及大修項目、國省幹線公路項目;適用諮詢單位為評價年度內在湖南省至少有一個項目處於工可已批覆(或已出具行業審查意見)的諮詢單位和評價年度內在湖南省有嚴重失信行為(扣分等於大於25分或被直接定為D級)的諮詢單位。
(二)第六條。本條說明信用管理工作的職責劃分。總的原則是省廳統抓信用管理,省直單位負責日常信用監管的信用行為記錄、信用評價中的其他行為評價。市州交通運輸局協助省廳在轄區範圍內進行信用管理和信用初評。項目委託方負責記錄並評價諮詢單位在本項目的承攬行為、履約行為,並及時上報。
(三)第九條。本條說明工可諮詢市場信用信息更新的時間要求和推送的系統。
(四)第十五條。本條說明諮詢單位定期信用評價與動態評價的頻次及時間節點要求。
(五)第十七條。本條說明諮詢單位信用評價等級的劃分標準和評級條件,並規定工可編制單位和行業審查單位分別評定。
(六)第二十一條。本條規定了諮詢單位不同信用行為的評價主體。
(七)第二十四條。本條說明諮詢單位信用評價結果的運用。考慮既要對誠信履約單位適當激勵,又要對失信單位進行約束、鞭策,促使從業單位不斷重視和提高徵信水平,提高可研編制質量。同時要考慮評價結果運用中的懲罰機制要有法理或政策依據,不對評價對象過度限制權利和提高義務
(八)第二十六條。本條說明了對信用評價結果過期的諮詢單位如何延用信用等級的規定。
(九)第二十七條。本條對無諮詢信用等級單位和首次在我省從事諮詢工作的諮詢單位如何確定信用等級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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