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外來物種管理條例

《湖南省外來物種管理條例》是湖南省發布的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外來物種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2011年5月27日
  • 施行時間:2011年10月1日
  • 發布部門: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相關報導,貫徹實施,修改決定,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湖南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6號
《湖南省外來物種管理條例》於2011年5月27日經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5月27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來物種的管理,防治外來物種危害,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外來物種的引入、監測、防治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外來物種,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無天然分布,來自境外、省外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等物種。
第三條 外來物種管理應當堅持審慎引入、嚴密監控、防治結合、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外來物種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外來物種管理部門聯席會議制度,明確管理目標,落實防治責任,提供經費保障。
聯席會議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林業、衛生、環境保護、出入境檢驗檢疫、海關、科技、發展和改革、財政、教育、住房與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參加,負責審議本行政區域內外來有害物種防治計畫和措施,組織協調部門之間外來物種管理事項。其外來物種管理機構負責有關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外來物種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衛生等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外來物種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由農業、林業、衛生等方面有關專家組成的外來物種管理風險評估機構,承擔對外來物種引入、試驗階段的風險評估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外來物種知識的宣傳教育,及時公布外來物種名錄,提高公民對外來有害物種危害的認識,防止人為無意帶入外來有害物種。
支持依法對外來物種進行科學研究和開發、利用。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外來物種管理的法律、法規,有權檢舉違反外來物種管理規定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在防治外來物種危害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引 入
第八條 實行外來物種分類管理制度。
外來物種分為三類:一類是指會造成危害的外來物種;二類是指暫時不能確定是否會造成危害的外來物種;三類是指不會造成危害的外來物種。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制定的外來物種名錄和本省風險評估結果,擬定本省外來物種分類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九條 引入外來物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外來物種分類名錄規定要求,並實行許可制度。
引入外來物種,法律、行政法規對許可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申請許可:
(一)從境外引入外來物種的,應當根據引入目的向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後,由受理機關抄送省外來物種管理機構備案,並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呈報機關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批准結果抄送省外來物種管理機構。
(二)從省外引入外來物種的,應當根據引入目的向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機關審查批准後,由省外來物種管理機構出具引入證明;省外來物種管理機構對批准有異議的,提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引入外來物種。
第十條 申請引入外來物種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及引入外來物種的目的說明;
(二)申請人身份的有效證明檔案;
(三)引入契約或者協定,屬於委託引入的,還應當提供委託代理契約或者協定。
申請引入一類、二類外來物種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與引入外來物種目的相適應的資金、人員、技術、隔離試種試養場所和必要設施;
(二)具有安全可靠的防止逃逸、擴散、外泄管理措施;
(三)具有相應的緊急事件處置措施。
第十一條 禁止引入一類外來物種。但因科學研究、教學等特殊情況,確需引入一類外來物種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辦理許可。
第十二條 擬引入二類外來物種應當經過中間試驗、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三個階段,並分階段進行風險評估,其中任意一個階段風險評估不合格的,不得批准引入。
第三章 監 測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外來物種的種類、分布、傳入途徑、危害、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並由省外來物種管理機構匯總相關資料,建立外來物種檔案和信息系統。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擬定外來物種管理規劃和年度計畫,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外來物種現狀、防治措施及發展趨勢。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外來物種的日常監測,定期對外來物種的狀況及發展趨勢作出評價,為外來物種管理提供準確、可靠的監測數據和評價資料。林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測數據和評價資料應當抄送本級外來物種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基本農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環境特殊或者脆弱的區域、內陸水域及交通幹線沿線等重點區域的外來物種的監測。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一類、二類外來物種進行長期跟蹤監測,發現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生產、生物、生態危害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逐級上報至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疑似外來物種的,應當及時向當地農業、林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農業、林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現場勘查,確認為本行政區域內新出現的外來物種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農業、林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通報相鄰地區。
第十九條 外來物種信息和監測數據由省外來物種管理機構統一發布,政府公報、政府網站以及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及時刊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外來物種信息和監測數據。
第四章 防 治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外來有害物種的防治,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外來物種的危害情況,確定防治的種類和區域,組織制定應急預案,加強防治的基礎設施、專業隊伍建設和藥劑、器械等物資儲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層外來有害物種防治工作的技術指導,定期組織人員培訓,並根據外來物種監測信息,制定外來有害物種防治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鼓勵單位和個人採取措施控制和清除人為無意帶入或者自然進入的外來有害物種。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外來有害物種防治方案,及時向生產經營者、村(居)民通報外來物種信息,組織生產經營者或者村(居)民清除外來有害物種。
土地、水域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採取措施清除其所有或者使用土地、水域內的外來有害物種。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一類外來物種。
生產經營二類外來物種的,應當符合引入許可的種類、數量、地點和期限等,並建立和保存外來物種的生產經營檔案。
第二十四條 禁止將一類、二類外來物種向野外擴散、放生或者丟棄。因科學研究、生物防治等特殊情況,需要向野外釋放引入的外來物種的,應當在規定的控制範圍內進行,並具備防止逃逸、擴散、外泄的條件和控制措施。
對一類、二類外來物種及其後代,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標記或者標識。
第二十五條 一類、二類外來物種發生逃逸、擴散、外泄的,引入者、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向當地農業、林業或者衛生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農業、林業或者衛生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及時採取措施控制和限期清除,引入者、生產經營者逾期不能控制和清除的,或者不具備控制和清除條件的,由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措施控制和清除,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引入者、生產經營者依法承擔。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發生外來物種危害的生態系統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生態系統恢復和重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跨行政區域的外來有害物種的防治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林業、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外來物種的監督管理,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做好外來物種的引入、監測和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對外來物種進行監督檢查,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檢查人,並要求其提供與外來物種有關的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資料;
(三)查閱或者複製與外來物種有關的檔案、賬冊等資料;
(四)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五)對擅自引入、生產經營的外來物種進行查封、扣押。
第三十條 農業、林業、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向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執法程式。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權責令改正,沒收外來物種及其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引入或者生產經營一類、二類外來物種的;
(二)引入者、生產經營者向野外擴散、放生或者丟棄一類、二類外來物種的;
(三)引入者、生產經營者造成一類、二類外來物種逃逸、擴散、外泄或者對前述行為不報告、不採取措施控制和清除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權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一類、二類外來物種及其後代未按照規定進行標記或者標識的;
(二)未按照規定製作和保存生產經營外來物種檔案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布外來物種信息或者監測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從事風險評估的工作人員在外來物種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引入,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以推廣試驗、科學研究、教學等為目的,引進外來物種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中間試驗,是指在控制系統內或者控制條件下進行的小規模的試驗;環境釋放是指在自然條件下採取相應安全措施所進行的中規模的試驗;生產性試驗是指在生產和套用前進行的較大規模的試驗。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湖南省外來物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2011年9月20日,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在長沙舉行了《條例》的新聞發布會。
湖南省生態環境多樣,交通條件便利,適合各種外來物種生存和發展。記者從湖南省農業資源與環境保護管理站了解到,目前侵入湖南省的外來有害生物達97種。其中植物68種、動物18種、病原微生物11種。全球公認的16種危害最大的物種中,湖南已經發現11種。外來物種入侵面積超過80萬公頃。
《湖南省外來物種管理條例》共分7章36條,重點建立了以下一些基本的長效機制:一是建立了統一的監管機制,即明確由農業部門負責外來物種的綜合監督管理;二是規範了外來物種的引入秩序。《條例》通過名錄管理、許可備案和風險制度,規範人們的引種行為,確保在正常引種的基礎上將有害物種拒於國門和省門之外;三是建立了監測預警機制,明確要求對外來物種實行日常監測、重點監測與長期跟蹤監測相結合的監測制度,及時掌握外來有害物種發生和繁衍動態,為社會提供預警信息,將危害損失降到最低;四是建立了滅毒除害長效機制,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應當落實防治責任,提供經費保障,並針對外來物種制定應急預案、建立基礎設施、組建專業隊伍、儲備相關物資;五是建立起了“守土有責”的制度,規定土地和水域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作為外來物種的防治主體,應當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採取措施清除其所有或者使用土地、水域內的外來物種;六是實行了外來物種分類管理制度,即把外來物種分為3類:一類是指會造成危害的外來物種;二類是指暫時不能確定是否會造成危害的外來物種;三類是指不會造成危害的外來物種。《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制定的外來物種名錄和本省風險評估結果,擬定本省外來物種分類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貫徹實施

為有效防治外來有害物種侵害,《湖南省外來物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頒布實施。《條例》的頒布和施行,以立法的形式解決了外來物種管理在體制、機制和管理制度上的一些問題和障礙,全面系統規範了外來物種管理的行為,是全國首部外來物種管理地方性法規。
對推動外來物種管理具有重大意義①《條例》指出了立法目的,即加強外來物種管理,防治外來物種危害,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安全,保障人體健康。外來物種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無天然分布,來自境外、省外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等物種。外來物種分為三類:一類是指會造成危害的外來物種;二類是指暫時不能確定是否會造成危害的外來物種;三類是指不會造成危害的外來物種。②明確部門職責,採取多種監測方式。③明確防治主體,建立應急處置、調查評估及恢復重建等機制。《條例》對各種預防措施、應急處理、風險評估、重建方案以及跨行政區域的防治工作都一一做了規定,條款具體、明確、具可操作性。④加強監督管理,明確法律責任。外來物種管理,除了要把好引入關、加強監測與防治外,更需要加強對外來物種的監督管理,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做好外來物種的引入、監測和防治工作。同時,也要對執行監督管理的執法主體的職權、執法程式進行明確。
相關部門要貫徹實施好《條例》①通過新聞媒體、信息網站、政務信息等多種渠道,以及開闢宣傳專欄、開展法律諮詢、發放宣傳材料、組織知識競賽等方式進行,要廣泛宣傳《條例》的重大意義、主要內容、具體規定和法律責任。②要紮實做好實施《條例》的基礎工作。首先,要建立健全外來物種管理機構,將外來物種管理工作納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將公益性外來有害物種防治所需經費納入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其次建立起監測預警機制,可以及時發現疫情。同時要迅速組織調查,建立起湖南省外來物種管理信息系統,構建信息平台,實現外來物種的動態管理。③要針對外來入侵物種發生種類、不同發生區域和發生特點,分類指導廣大人民民眾採取人工剷除、物理防治、化學防治或生物防治相結合技術,積極防除重大外來有害物種。④要加大行政執法工作力度。各級農業部門執法機構要依照《條例》嚴格執法,嚴厲打擊違法引入和生產經營等行為,確保湖南省農業生態安全和農業生產安全,為湖南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多做貢獻。
《條例》的頒布實施,為保護湖南省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環境以及湖南省農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修改決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
對《湖南省外來物種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四條和第三十三條中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將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四條中的“農業”修改為“農業農村”。
(二)將第四條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
(三)將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四條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健康”。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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