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關於湘江湘潭段水域實行禁捕的通告.是湘潭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17日印發的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潭市人民政府關於湘江湘潭段水域實行禁捕的通告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17日
- 發布單位:湘潭市人民政府
- 文號:潭政通〔20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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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有效恢復我市重點水域水生生物資源,加快水域生態環境修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湖南省漁業條例》《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湖南省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號)等規定,結合湘潭實際,決定在湘江湘潭段水域實行禁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捕水域和禁捕時間:湘江湘潭段野鯉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上起馬家河與株洲交界處,下至昭山灣與長沙接壤處,全長42公里)已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湘江湘潭段除野鯉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以外的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起,實行暫定10年的常年禁捕。其他重點天然水域禁捕範圍和時間,按照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二、禁止事項:嚴禁電魚、毒魚、炸魚;禁捕水域禁止所有生產性捕撈,禁止利用水上浮動、可視、遙控等設備進行妨礙水產種質資源保護的行為;禁止無證駕駛機動船舶;禁止製造、銷售和使用電捕設備、“迷魂陣”“攔江網”“地籠”等禁用漁具;禁止快艇、橡皮艇、排筏等涉漁設施攜帶漁具在禁捕水域停泊、航行;禁止向河流水域投放外來物種、雜交種等不符合生態安全要求的水生物種。
三、違反常年禁捕規定的,由行政執法機構依法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以及漁具、船艇等捕魚設施,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船舶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給予治安處罰。拒絕、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以暴力威脅、傷害執法人員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廣大人民民眾要自覺遵守本通告,並歡迎監督舉報。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