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外事僑務港澳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湖南省外事僑務港澳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2005年5月24日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外事僑務港澳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
  • 發布時間:2005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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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關於印發《湖南省外事僑務港澳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外事僑務辦公室: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調整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推行“省直管縣”改革精神,我們重新制定了《湖南省外事僑務港澳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對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向省財政廳反映。原《湖南省外事僑務港澳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湘財外[2008]65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湖南省外事僑務港澳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檔案全文

湖南省外事僑務港澳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發揮外事僑務和港澳工作在我省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規範省外事僑務港澳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外事僑務港澳專項資金的來源為:
(一)省級財政預算安排;
(二)其他來源。
第三條 省外事僑務港澳專項資金屬於財政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
第二章 使用原則和使用範圍
第四條 省外事僑務港澳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量入為出厲行節約,注重效益。
第五條 省外事僑務港澳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一)重要外事接待。主要用於外交部、中聯部、國務院僑辦、國務院港澳辦、全國友協等上級主管部門安排的副部級以上重要外賓團組、港澳團組接待活動和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協重要外事活動的接待;
(二)省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主辦或承辦的重大涉外涉僑活動和港澳活動;
(三)用作財政部和國務院僑辦下撥我省的僑務扶貧資金的配套資金;
(四)海外華裔青少年夏(冬)令營活動;
(五)適當補助各市州、省直管縣市外事僑務部門。主要對參與重大涉外涉僑活動、港澳活動及重要外事僑務團組、港澳團組接待工作的各市州、省直管縣市給予補助;
(六)開展國際友好城市結好往來活動;
(七)陪同省級領導出訪經費;
(八)其他有利於我省外事僑務和港澳工作發展的事項。
第三章 管理程式
第六條 各市州、省直管縣市外事僑務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提交省外事僑務港澳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在每年的5月30日前報送至省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省財政廳。省直管縣市外事僑務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局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應同時抄報上一級外事僑務部門、財政局備案。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根據我省外事僑務和港澳工作發展情況,研究提出省外事僑務港澳專項資金安排初步方案,報省財政廳審核通過後,由省財政廳按照現行財政資金撥付渠道撥付資金。
第八條 撥付各市州、省直管縣市的資金,由省財政廳自批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下撥到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省財政廳撥付的資金全額下撥到資金使用單位。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省外事僑務港澳專項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考核評價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挪用、侵占省外事僑務港澳專項資金,或者擅自改變資金使用範圍。單位發生上述違法行為的,各級財政部門除追回有關資金並取消其以後三年的資金申請資格外,還應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省外事僑務港澳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拒不接受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的,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暫停或停止撥付資金;已經撥付的,責令其停止使用,並收回資金,同時三年內不再受理其新項目的資金申請。
第十二條 資金申請單位如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行為,其違規情況將由省財政廳抄送湖南信用網。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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