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外經貿廳等單位關於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意見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外經貿廳等單位關於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意見的通知是在2001年發布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外經貿廳等單位關於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意見的通知
  • 發布文號:湘政辦發〔2001〕30號
  • 發布時間:二00一年八月七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基本原則:貿易為先導、效益為中心
檔案內容
(湘政辦發〔2001〕30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省外經貿廳、省經貿委、省計委、省財政廳《關於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鼓勵我省有一定優勢的機電、冶金、醫藥、化工、輕紡、食品、農產品加工等行業到境外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是應對加入世貿組織,參與國際競爭,擴大出口的需要,也是提高全省對外開放水平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密切配合,積極引導我省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一年八月七日
關於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的意見
(省外經貿廳 省經貿委 省計委 省財政廳 二00一年七月十日)
境外加工貿易是指國內企業以現有的技術、設備投資為主,在境外以加工裝配的形式,帶動和擴大國內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出口的國際經濟合作方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9〕17號檔案精神,現就進一步貫徹實施“走出去”戰略,鼓勵我省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提出以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和工作重點
開展境外加工貿易要堅持以市場為導向、貿易為先導、效益為中心的基本原則。在行業選擇上,以我省有較強比較優勢的機電、建材、冶金、醫藥、化工、輕紡、食品、農產品加工等行業為重點;在投資方式上,以成熟技術和現有的設備投入為主,先市場後建廠,先投資後貿易,由小到大,穩步推進;在投資主體上,以實力強、管理規範、有較好的實績和信譽的省內生產企業和有生產條件的外經貿企業為重點;在地區選擇上,以南亞、中亞、中東、東歐、南美等政局穩定、投資環境較好,與我國有一定的經貿合作基礎的國家或地區為重點。各地各部門要組織和支持一批有實力、有優勢的省內企業走出去,以現有設備和成熟技術,到有條件的國家或地區開展境外加工貿易,從而帶動和擴大出口,促進省內產業結構調整,促進全省開放型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二、鼓勵政策
經國家批准從事境外加工貿易的企業,憑外經貿部核發的《境外加工貿易批准證書》(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批准證書”)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資金鼓勵
1、根據外經貿部計財發〔1999〕415號檔案規定,凡符合規定貸款條件的企業,有關銀行對其到境外辦廠,提供人民幣中長期貸款,國家貼補企業支付貸款利息總額的50%。
2、國家從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扶持境外加工貿易項目,項目由進出口銀行評估、放款和回收。
3、到境外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企業可從援外優惠貸款、合資合作項目基金中得到資金支持。
4、為鼓勵企業擴大生產規模,允許境外加工貿易企業將獲利後5年內所獲利潤充實資本金。
5、境外加工貿易出口的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所需資金優先提供出口信貸。有關銀行應根據《貸款通則》及企業的經營狀況、償債能力和境外加工貿易企業實際生產規模等指標,逐筆核定貸款。
6、根據外經貿部計財發〔1999〕273號檔案規定,境外加工貿易企業一年內用作項目流動資金的周轉外匯貸款,國家貼息兩個百分點。
7、省經貿委每年從技術改造資金中安排500萬元,支持重點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市、州、縣政府也應在資金上給予支持。
8、對境外加工貿易重點項目經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審核後可以給予財政貼息支持。
(二)外匯管理
1、經過批准,用於境外加工貿易項目而匯出的外匯,免交匯回利潤保證金。
2、境外加工貿易項目涉及購匯或匯出外匯的,事先要進行外匯風險審查,不涉及購匯和匯出外匯的,憑外經貿部批准證書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3、境外加工貿易項目涉及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出口的,可適當延長出口收匯核銷期限。
(三)出口退稅
1、對境外加工貿易企業作為實物性投資的出境設備、器材、原材料及散件,海關憑外經貿部批准證書和契約副本驗放,享受全國統一的出口退稅政策。貨物出口後,海關出具退稅報關單證明聯,並在備註欄內批註“境外加工貿易”,以此作為退稅憑證。退稅機關對企業的出口退稅申報資料應抓緊審核,優先辦理退稅手續。
2、境外加工貿易投入並出口的設備、原材料和散件(包括新設備和二手設備),實行出口退稅,退稅率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3、境外加工貿易企業出口規模較大且從未發生騙稅問題的,經省國家稅務局批准,認定為B類企業。
4、境外加工貿易企業,帶自產的零部件、散件、半成品等到境外加工裝配的,按“先征後退”辦法辦理;如收匯時間較長,單證暫無法收齊的,經有權稅務機關批准後,可預退稅款。
5、在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9〕17號檔案下發前已開展的境外加工貿易業務,凡符合有關退稅規定的,經申報核准後予以補退稅款。
(四)金融服務和政策性保險
1、各商業銀行要積極利用本系統在海外設立的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的優勢,為境外加工貿易企業提供清算、諮詢等金融服務。
2、各級保險部門要為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提供保險保障。對國家鼓勵出口的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和產品提供各種風險包括政治風險(如戰爭、動亂、政府徵用)保障,適當提高對拉美、非洲等高風險地區的出口信用保險限額。
(五)其他鼓勵
1、為引導企業在項目的選擇方面符合我省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由省經貿委、省外經貿廳會同有關部門在國家經貿委擬定的第一批《國家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產品目錄》5大類、91個產品的基礎上,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湖南省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產品目錄》,並建立“全省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庫”。對列入項目庫的企業,指導其做好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對列入庫內的項目,成熟一批,申報一批。
2、境外加工貿易項目下出口的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涉及出口許可證和配額的,給予優先安排。
3、已獲準開展境外加工貿易項目的生產企業,如尚未獲得自營進出口權,可向省外經貿廳、省經貿委提出申請,按申報程式辦理自營進出口權。
4、對境外加工貿易企業貨物的出境,海關要提供通關便利,實行“全天候、無假日”的預約工作制度。經企業申請,海關可派員到出口企業上門執行監管任務。
5、對需要檢驗檢疫的商品和動植物,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要在裝箱發運前做好檢驗和檢疫工作,使其順利通關出口。對從事境外貿易業務的出入境人員,衛生檢驗檢疫機構及時為其提供疫情信息和服務。
6、簡化境外加工貿易企業人員的外派審批手續。對境外加工貿易企業外派的業務骨幹人員,實行一次審批,一年內多次有效。境外加工企業根據需要派出的常駐人員,其手續按外派勞務人員審批手續辦理。
三、境外加工貿易項目的申報及審批程式
(一)省部屬企業的項目,由省外經貿廳會同省經貿委審查後,聯合上報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
(二)市、州、縣屬企業的項目,由市、州外經貿委、經委聯合向省外經貿廳、省經貿委申報。
(三)各級經貿委負責對項目投資主體的生產經營、發展潛力和境外項目的投資規模、自有資金來源、產品結構等國內問題進行審核;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的投資國別地區的政局、法律、環境、當地及周邊市場以及主辦單位進出口情況等基礎問題進行審核。
四、加強對境外加工貿易的組織領導和管理
(一)建立湖南省境外加工貿易工作聯繫會議制度。由省外經貿廳牽頭,省經貿委、省計委、省財政廳、省國稅局、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外匯管理局、省外事僑務辦公室、長沙海關、省政府法制辦、湖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部門參加,主要研究確定我省境外加工貿易中的重大事宜,向省政府提出政策建議,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二)各地、各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行業的境外加工貿易工作方案,認真做好境外加工貿易的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大中型外經貿企業和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要結合各自的業務特點和市場發展戰略,制定開展境外加工貿易的中長期規劃。
(三)加強境外加工貿易的人才培訓工作。省外經貿廳、省經貿委要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境外加工貿易業務的需要,制定人才培訓計畫,認真組織實施。
(四)做好境外加工貿易企業的歸口管理工作。各級外經貿部門要會同各級經貿委和有關部門,做好境外加工貿易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歸口管理。要注重項目的效益和質量,幫助企業做好項目前期考察和論證;督促中方投資主體對境外加工貿易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境外企業保值增值;加強與我駐外經濟商務參贊機構的聯繫,及時了解境外加工貿易企業的情況;加強境外企業的統計和調研工作,研究工作中的新問題、新動向,為企業排憂解難,提供良好的服務。
(五)境外加工貿易企業要自覺遵守所在國或地區的有關法律,建立健全以財務管理為核心的各項管理制度,服從我駐當地經濟商務參贊機構的指導,切實加強管理,努力提高投資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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