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東縣民族宗教和外事僑務局

根據中共肥東縣委、肥東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肥東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東發〔2010〕13號)精神,設立肥東縣民族宗教和外事僑務局,與縣委統戰部合署辦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肥東縣民族宗教和外事僑務局
  • 主要職責:開展民族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 內設機構:設2個內設機構
  • 地點:肥東縣
簡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簡介

一、職責調整
將原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縣外事僑務辦公室的職責整合,劃入縣民族宗教和外事僑務局。

主要職責

肥東縣民族宗教和外事僑務局主要職責
(一)掌握全縣少數民族的各方面情況,組織協調對全縣民族問題的調查研究。
(二)開展民族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檢查、督促民族政策、法規的貫徹實施。
(三)協調民族關係,辦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利的事宜,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工作。
(四)參與全縣少數民族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措施的研究和制訂,參與有關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五)參與研究制訂有關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規劃。
(六)負責民族成份變更的審核工作。
(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聯繫少數民族幹部。
(八)開展有關少數民族的對外宣傳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有關民族方面的涉外事務。協助有關部門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在民族問題上的分裂活動,打擊利用民族工作部門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
(九)貫徹執行黨的宗教政策,依據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檢查監督有關宗教政策、法規的貫徹實施。
(十)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教職人員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十一)調查、掌握全縣各種宗教的信息和動態,預測發展趨勢,提出政策性意見,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十二)依法對宗教活動場所進行管理,做好活動場所的登記工作。
(十三)幫助宗教團體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各教特點開展工作,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機關協助或協調辦理的各項事務。指導有關宗教團體搞好宗教教職人員的培訓管理。
(十四)指導各宗教團體按照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原則,開展與境外宗教界的友好往來,抵制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對外宣傳我國的宗教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
(十五)組織和指導開展宗教政策宣傳、法制教育工作。配合政法部門揭露和打擊披著宗教外衣進行的破壞活動和其他犯罪活動,取締非法、反動組織。
(十六)貫徹執行國家外事、僑務、港澳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執行外事政策的具體措施和辦法,檢查有關部門和單位貫徹執行對外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
(十七)辦理本縣涉外問題的請示、報告,因公出國(境)人員的審核、確認、申報,負責組織接待華僑華人、港澳同胞來訪工作,負責接待來訪的外賓和外國記者,承辦縣級領導對外交往事宜。
(十八)指導有關部門的外賓接待工作。
(十九)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外宣傳、涉外保密工作;參與處理涉外案件和糾紛。
(二十)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涉僑和港澳事務工作;依法保護歸僑僑眷、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在我縣的合法權益;做好來我縣定居的歸僑接待安置工作;做好與海外僑胞的聯絡接待工作,負責辦理華僑、華人和港澳同胞的捐贈事項,辦理華僑、華人和港澳同胞的來信來訪工作。
(二十一)為我縣對外經貿、科教、文化等各項交流合作開闢渠道、提供信息、牽線搭橋,為我縣對外開放、經濟建設服務。
(二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民委(宗教局)、外事僑務辦、港澳辦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肥東縣民族宗教和外事僑務局設2個內設機構:
(一)民族宗教科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參與擬定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承擔參與協調民族聚居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參與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工作和扶貧工作;指導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工作;開展對外和對港澳台的民族經濟交流與合作;承辦民族成分管理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等有關工作;承擔民族幹部培訓工作。
承擔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和其他宗教事務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相關的調研工作;指導各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繫各宗教界人士,指導教職人員的培養、教育工作,指導鄉鎮、經濟開發園區依法對轄區內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指導宗教團體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