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2013年4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省人民政府第2次全體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機構:湖南省人民政府
  • 通過時間:2013年4月15日 
  • 發文字號:湘政發〔2013〕19號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

第一章

總則
一、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湖南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二、省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中共湖南省委的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貫徹省委決策部署,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深入推進“四化兩型”,著力射慨希建設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加快建設美麗富饒湖南。
三整付嬸、省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堅持依法行政、民主公開,堅持廉潔從政、務實高效。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省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省長、副省長、省長助理、秘書長、各廳廳長、各委員會主任、外事僑務辦公室主任。
五、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六、省人民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省長助理協助省長、副省長工作。
七、省長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省長、省長助理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省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省長出訪或較長時間離省期間,受省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主持省人民政府工作。
十一、省人民政府各廳、各委員會、外事僑務辦公室實行廳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各廳、各委員會、外事僑務辦公室根據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省審計廳在省長和上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享檔匙一,堅決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省人民政府要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處理好政府與市場、與社會的關係,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三、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巨觀調控方針政策,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調整經濟結構,促進新型工業化、整芝放頌農業現代化、新型城鎮化和信息化協同發展,推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努力實現經濟總量、人均均量和運行質量同步提升。
十四、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五、著力完善社會管理,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凶肯習元,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推進政府服務平台建設,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七、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深入貫徹“一規劃兩規定六辦法”,建設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章灑致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八、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要求,適時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廢止地方性法規的議案,適時制定或者修改、廢止省人民政府規章。
提請省人民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省人民政府規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者組織起草。省人民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喇講龍承辦。
十九、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省人民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堅持開門立法,擴大公眾參與,編制省人民政府立法計畫、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省人民政府規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經協調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問題,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決定。省人民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修訂完善或廢止。
二十、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省人民政府規章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有關決定、命令,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對違法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機關糾正或者由省人民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事項,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重要事項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涉外、涉港澳台僑的事項,須事先請示省人民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公布。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事項,不得違法作出限制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或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義務的規定。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須經省人民政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實行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制度。
二十一、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行政執法,健全規則,完善程式,規範裁量權,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二、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將調查研究、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三、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及執行情況,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省人民政府規章等,應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四、省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和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調,儘量取得一致意見;涉及市州、縣市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並採納合理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可能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五、省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六、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方便民眾知情、便於民眾監督的原則,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保障機制,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
二十七、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等職權的依據、過程和結果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向社會公開。
二十九、深化政務體系建設。充分利用政務服務中心等平台,實施政務公開。加強省人民政府網站建設,提供更多的網上辦事和便民服務。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省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辦理政協提案。
三十一、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健全層級監督制度。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各部門要認真整改並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三十二、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規範化建設,依法受理和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三、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對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四、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五、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落實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和各部門要加強對《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及省人民政府其他決策部署事項的督促檢查,促進問題解決,推動工作落實。
三十六、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注重對科學發展、質量效益、保障和改善民生、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以及安全生產的考核評價,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省人民政府部門績效管理考評結果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作為行政問責、幹部任免、公務員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七、省人民政府實行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三十八、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省長助理、秘書長、各廳廳長、各委員會主任、外事僑務辦公室主任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的重大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重要工作情況。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二次。根據需要,可邀請、安排有關方面領導同志、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九、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省長助理、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重要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研究討論向國務院及省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決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省人民政府規章草案和重要的規範性檔案;
(五)分析形勢,通報情況。
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二至三次。根據需要,可邀請、安排有關方面領導同志、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有半數以上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出席方為有效。
四十、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召集和主持。受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委託,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可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協調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專項問題。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召開,安排有關部門負責人出席。
四十一、提請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後提出,由秘書長統籌安排,報省長確定。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會議檔案於會前送達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
四十二、提請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涉及多個部門的,主辦部門應在會前主動協調,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由主要負責人簽署。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報分管副秘書長或分管副省長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並提出傾向性意見。無實質內容和明確意見或未經協調的事項,不列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題。提請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規範性檔案先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進行初審。
四十三、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向省長請假。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不能參加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書面向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請假,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匯總後向省長報告。不能按要求參加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的人員,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四十四、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會議紀要,由省長簽發。
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召集和主持會議或委託副秘書長主持會議的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簽發;如有需要,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省長簽發。
四十五、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工作會議,不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不邀請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參加,確需邀請的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各部門召開全省性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一次。全省性工作會議應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形式召開,並嚴格執行會議定點及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六、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市州人民政府報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黨政機關公文格式》的規定。除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應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式辦理,不得多頭報送。
四十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應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部門間意見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省人民政府協調或決定。
四十八、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市州人民政府報送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按照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轉請省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涉及重大事項的,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省長審批。
四十九、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規章、發布的命令、提請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由省長簽署。
五十、省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的檔案、人事任免檔案,由省長簽發;省人民政府工作中一般事項發文由分管副省長簽發,重大事項發文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省長簽發。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由分管副省長、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簽發或報省長簽發。
簽發公文時,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完整日期。對請示性公文,“圈閱”表示同意;對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
五十一、切實精簡檔案。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再由省人民政府批轉或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法律、法規、規章已明確規定的,現行檔案規定仍然適用、無新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一律不發。
五十二、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程式辦理公文,實行限時辦結制度。緊急公文急事急辦,必要時可減少審批中間環節,確保在規定時間內辦結。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三、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省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五、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省長、省長助理、秘書長出訪、離省出差、休假,應事先報告省長,並告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報省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事後應及時銷假。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訪、離省出差、休假,應報告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報告省長和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
五十六、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經濟社會發展信息,緊急事項等,要按有關規定明確有關部門依程式發布,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五十七、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十八、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值守應急工作,嚴格執行值班和節假日、特殊時期領導帶班制度,按規定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九、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委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規定以及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對因推諉、拖延或失職、瀆職造成影響或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一、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活動的數量、時間和規模,不得以任何名義組織或參加沒有明確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的公款出國(境)旅遊或變相旅遊。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政府和基層單位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區域)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二、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三、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做好學習計畫的制定和安排落實工作。
六十四、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部門負責人要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民眾,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
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簡化接待,減輕地方負擔,不限制企事業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影響人民民眾正常生產生活;下級政府和基層單位負責人不到機場、車站、碼頭、高速公路口及轄區邊界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
六十五、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下級政府和基層單位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內外事活動安排,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委有關規定。
六十六、省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廳(局)級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十三、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巨觀調控方針政策,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調整經濟結構,促進新型工業化、農業現代化、新型城鎮化和信息化協同發展,推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努力實現經濟總量、人均均量和運行質量同步提升。
十四、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五、著力完善社會管理,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推進政府服務平台建設,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七、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深入貫徹“一規劃兩規定六辦法”,建設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八、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要求,適時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廢止地方性法規的議案,適時制定或者修改、廢止省人民政府規章。
提請省人民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省人民政府規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者組織起草。省人民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十九、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省人民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堅持開門立法,擴大公眾參與,編制省人民政府立法計畫、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省人民政府規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經協調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問題,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決定。省人民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修訂完善或廢止。
二十、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省人民政府規章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有關決定、命令,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對違法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機關糾正或者由省人民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事項,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重要事項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涉外、涉港澳台僑的事項,須事先請示省人民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公布。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事項,不得違法作出限制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或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義務的規定。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須經省人民政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實行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制度。
二十一、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行政執法,健全規則,完善程式,規範裁量權,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二、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將調查研究、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三、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及執行情況,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省人民政府規章等,應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四、省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和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調,儘量取得一致意見;涉及市州、縣市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並採納合理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可能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五、省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六、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方便民眾知情、便於民眾監督的原則,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保障機制,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
二十七、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等職權的依據、過程和結果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向社會公開。
二十九、深化政務體系建設。充分利用政務服務中心等平台,實施政務公開。加強省人民政府網站建設,提供更多的網上辦事和便民服務。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省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辦理政協提案。
三十一、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健全層級監督制度。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各部門要認真整改並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三十二、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規範化建設,依法受理和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三、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對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四、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五、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落實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和各部門要加強對《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及省人民政府其他決策部署事項的督促檢查,促進問題解決,推動工作落實。
三十六、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注重對科學發展、質量效益、保障和改善民生、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以及安全生產的考核評價,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省人民政府部門績效管理考評結果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作為行政問責、幹部任免、公務員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七、省人民政府實行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三十八、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省長助理、秘書長、各廳廳長、各委員會主任、外事僑務辦公室主任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的重大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重要工作情況。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二次。根據需要,可邀請、安排有關方面領導同志、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九、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省長助理、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重要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研究討論向國務院及省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決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省人民政府規章草案和重要的規範性檔案;
(五)分析形勢,通報情況。
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二至三次。根據需要,可邀請、安排有關方面領導同志、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有半數以上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出席方為有效。
四十、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召集和主持。受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委託,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可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協調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專項問題。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召開,安排有關部門負責人出席。
四十一、提請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後提出,由秘書長統籌安排,報省長確定。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會議檔案於會前送達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
四十二、提請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涉及多個部門的,主辦部門應在會前主動協調,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由主要負責人簽署。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報分管副秘書長或分管副省長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並提出傾向性意見。無實質內容和明確意見或未經協調的事項,不列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題。提請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規範性檔案先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進行初審。
四十三、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向省長請假。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不能參加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書面向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請假,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匯總後向省長報告。不能按要求參加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的人員,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四十四、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會議紀要,由省長簽發。
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召集和主持會議或委託副秘書長主持會議的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簽發;如有需要,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省長簽發。
四十五、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工作會議,不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不邀請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參加,確需邀請的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各部門召開全省性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一次。全省性工作會議應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形式召開,並嚴格執行會議定點及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六、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市州人民政府報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黨政機關公文格式》的規定。除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應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式辦理,不得多頭報送。
四十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應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部門間意見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省人民政府協調或決定。
四十八、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市州人民政府報送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按照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轉請省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涉及重大事項的,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省長審批。
四十九、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規章、發布的命令、提請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由省長簽署。
五十、省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的檔案、人事任免檔案,由省長簽發;省人民政府工作中一般事項發文由分管副省長簽發,重大事項發文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省長簽發。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由分管副省長、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簽發或報省長簽發。
簽發公文時,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完整日期。對請示性公文,“圈閱”表示同意;對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
五十一、切實精簡檔案。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再由省人民政府批轉或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法律、法規、規章已明確規定的,現行檔案規定仍然適用、無新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一律不發。
五十二、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程式辦理公文,實行限時辦結制度。緊急公文急事急辦,必要時可減少審批中間環節,確保在規定時間內辦結。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三、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省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五、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省長、省長助理、秘書長出訪、離省出差、休假,應事先報告省長,並告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報省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事後應及時銷假。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訪、離省出差、休假,應報告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報告省長和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
五十六、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經濟社會發展信息,緊急事項等,要按有關規定明確有關部門依程式發布,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五十七、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十八、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值守應急工作,嚴格執行值班和節假日、特殊時期領導帶班制度,按規定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九、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委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規定以及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對因推諉、拖延或失職、瀆職造成影響或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一、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活動的數量、時間和規模,不得以任何名義組織或參加沒有明確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的公款出國(境)旅遊或變相旅遊。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政府和基層單位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區域)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二、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三、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做好學習計畫的制定和安排落實工作。
六十四、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部門負責人要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民眾,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
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簡化接待,減輕地方負擔,不限制企事業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影響人民民眾正常生產生活;下級政府和基層單位負責人不到機場、車站、碼頭、高速公路口及轄區邊界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
六十五、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下級政府和基層單位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內外事活動安排,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委有關規定。
六十六、省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廳(局)級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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