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

為了加強和規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
  • 適用範圍:湖南省
  • 施行日期:201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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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6號
《湖南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已經2015年11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杜家毫
2015年12月1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機制。具體工作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機構承擔。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為本級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機構,主管本級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負責處理本級人民政府法律事務,指導同級人民政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法制機構為本部門法律顧問機構,承擔本部門的法律顧問工作,負責處理本部門法律事務。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建立以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為主,聘請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政府法律顧問隊伍。政府法律顧問隊伍中的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為專職政府法律顧問,受聘專家和律師為兼職政府法律顧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所屬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業務能力建設,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的招錄應當優先考慮具有國家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全日製法學本科學歷以上的人員。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三名以上專家和律師擔任兼職政府法律顧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一名以上專家或者律師擔任兼職政府法律顧問。兼職政府法律顧問的聘期為一至兩年,期滿可以續聘。
省、市州人民政府部門聘請兼職政府法律顧問,可以通過契約約定,同時為其所屬或者直接管理的組織提供法律服務。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聘請兼職政府法律顧問,可以通過契約約定,同時為其所屬部門和事業單位、派出機關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
第七條政府、部門法律顧問機構應當根據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選聘兼職政府法律顧問,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部門批准。
政府、部門法律顧問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擔任專職政府法律顧問的條件和程式,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擔任兼職政府法律顧問的專家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忠於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具有良好道德修養和職業操守;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從事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或者法律實務等工作;
(三)未受過刑事處罰和紀律處分。
擔任兼職政府法律顧問的律師除具備前款第(一)項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法律業務能力強,具有一定專業影響力;
(二)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和律師協會的懲戒。
第九條聘請兼職政府法律顧問,應當簽訂服務契約,明確兼職政府法律顧問的服務範圍、權利義務、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費用支付、違約責任、解聘情形等內容。
兼職政府法律顧問不得直接從事政府和部門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行政執法活動。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對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政府、部門法律顧問機構應當根據兼職政府法律顧問的實際工作情況確定和支付合理報酬。對沒有提供實際法律服務的,不得支付報酬。
第十一條政府、部門法律顧問機構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時,根據需要可以安排政府法律顧問提供下列法律服務:
(一)參與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重大問題的研究;
(二)為重大行政決策、重要行政行為提供法律諮詢、論證意見;
(三)參與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為政府立法計畫編制、重要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提供法律諮詢、論證意見;
(四)參與辦理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仲裁案件;
(五)參與政府契約的洽談,協助起草、審查、修改政府契約或者相關法律文書;
(六)參與辦理其他政府法律事務。
第十二條政府法律顧問應當通過書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見,並對提供的法律意見負責。通過參加有關會議或者代理有關法律事務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務的,應當按照政府、部門法律顧問機構的要求在記錄其法律意見的相關會議記錄、檔案材料上籤名。
第十三條政府、部門法律顧問機構應當對政府法律顧問提出的法律意見、建議進行綜合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辦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採納或者不予採納其法律顧問機構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的,應當予以反饋。
第十四條政府法律顧問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二)根據工作需要,經授權或者同意,查閱政府和部門有關檔案、資料;
(三)根據工作需要,經授權或者同意,對特定事項進行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主動配合,提供必要的便利;
(四)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所需其他工作條件和便利。
第十五條政府法律顧問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認真履行職責,按要求及時完成工作任務;
(二)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在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政府和部門要求不得公開的信息;
(三)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的委託,辦理與聘請其為法律顧問的政府或者部門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
(四)不得以政府法律顧問身份從事與履行政府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不得從事其他有損政府或者部門利益、形象的活動。
第十六條政府、部門法律顧問機構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召開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會議,聽取政府法律顧問的意見、建議,為其履行職責提供服務和便利條件。
第十七條政府、部門法律顧問機構應當建立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檔案。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向政府、部門法律顧問機構報送年度履職報告。
第十八條政府、部門法律顧問機構應當建立政府法律顧問考核機制。專職政府法律顧問按照行政考核辦法考核;兼職政府法律顧問按照契約約定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的依據。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將政府法律顧問隊伍建設及工作情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每年將政府法律顧問隊伍建設及工作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機構。
第二十條兼職政府法律顧問在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部門法律顧問機構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部門與其解除聘任關係: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不適合繼續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
(二)無正當理由,兩次以上不參加有關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活動或者不按時提供法律意見的;
(三)因身體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勝任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
(四)出現其他情況不宜繼續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
第二十一條兼職政府法律顧問在任職期間,違反本規定,造成政府或者部門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聘請兼職政府法律顧問直接從事政府和部門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行政執法活動的;
(二)對沒有提供實際法律服務的兼職政府法律顧問支付報酬的。
第二十三條未設立政府法制機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工作人員負責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負責處理本單位法律事務,並指導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處理換屆選舉、土地流轉、土地徵收補償、社會保障、重大項目建設等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涉法事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類開發區、新區管委會等聘請兼職政府法律顧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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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省長杜家毫簽署第276號省政府令,正式公布《湖南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根據省政府令,《湖南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我省貫徹落實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重要舉措之一,今年,省政府將建立和實施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作為年度重點工作進行了安排,並將制定出台《湖南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列入年度立法計畫。省政府法制辦經過認真調研和起草,廣泛徵求意見,充分論證以及反覆修改,提請省政府審議《湖南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草案)》。2015年11月2日,省政府召開第62次常務會議審議並通過《湖南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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