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廳法律顧問工作規定

《湖南省公安廳法律顧問工作規定》是湖南省公安廳於2015年10月26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公安廳法律顧問工作規定
  • 印發機構:湖南省公安廳
  • 印發時間:2015年10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0月29日起
通知,原文,

通知

湖南省公安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公安廳法律顧問工作規定》的通知
廳屬各單位:
為規範和加強省廳法律顧問工作,促進公安依法行政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加快建設法治公安,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公安部關於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部署要求,省廳制定了《湖南省公安廳法律顧問工作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公安廳警令部
2015年10月26日

原文

湖南省公安廳法律顧問工作規定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湖南省公安廳法律顧問工作,促進公安依法行政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加快建設法治公安,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省委省政府、公安部關於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要求,結合本省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湖南省公安廳法律顧問的聘任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省公安廳設立由廳法制部門工作人員、法律專家和律師組成的法律顧問組。省公安廳法制部門負責法律顧問的日常聯絡、協調、管理工作。
第四條省公安廳聘請省內知名法律專家、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法律顧問聘期2年,期滿可以續聘。
第五條 擔任法律顧問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忠於憲法,遵守法律法規,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道德修養和職業操守;
(二)受過系統的法學教育,具有較高的法學理論知識和較強的實際工作能力,專業成就顯著,有一定的專業影響力;
(三)志願服務於社會公共事務,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第六條 聘任的法律顧問受省公安廳的委託對下列事項履行顧問職責:
(一)就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或者進行法律風險評估;
(二)參與公安地方立法項目調研論證,以及對省公安廳起草的重要規範性檔案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三)對涉及公安的社會公共事件、突發事件的處置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四)協助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培訓、政策諮詢等工作;
(五)對公安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辦事,提出監督意見和建議;
(六)承辦省公安廳交辦或者委託其他法律事務。
第七條 聘任的法律顧問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履行顧問職責中,獨立發表諮詢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要求省公安廳有關部門提供與履行顧問職責相關檔案、資料和必要的服務條件;
(三)為履行顧問職責的需要,向省公安廳有關部門提出調研、考察的要求。
第八條 法律顧問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誠信、正直、恪盡職守,保守警務工作秘密;
(二)不得同時接受他人委託,辦理與省公安廳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
(三)不得以省公安廳法律顧問名義從事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法律顧問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五)不得從事有損公安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動。
第九條 法律顧問認為自己與所承辦的法律事務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是否迴避,由省公安廳法制部門提出意見,報分管廳領導決定。
第十條聘任的法律顧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省公安廳及時解除聘任關係:
(一)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紀律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消法律執業資格、專業資格或者專業職稱的;
(二)泄漏因履行省公安廳顧問職責而獲悉的警務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給公安機關或者相關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從事與其職業、法律顧問身份不相符的活動,損害公安機關形象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
第十一條 法律顧問因個人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法律顧問的,由省公安廳解除聘任關係。
第十二條 省公安廳法制部門應當做好法律顧問的日常聯繫、協調和管理工作,適時召開法律顧問會議並通報有關工作情況,為法律顧問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
廳屬各部門需要省公安廳法律顧問辦理法律事務的,應當向法制部門提出申請。法制部門收到申請後,對屬於法律顧問職責範圍的事項,應當及時聯繫相關法律顧問辦理。
第十三條 省公安廳對聘任的法律顧問提出的合理意見、建議或者研究成果等,應當予以吸收和採納並反饋結果,不能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對有重要價值的意見、建議或者研究成果可以整理成專題報告,為省廳決策提供參考。
第十四條 省公安廳應當保障法律顧問開展相關工作必要的經費。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15年10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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