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宗旨
其運營宗旨是:招考信息及時發布,備考資源共享,幫助考生。 湖南
公務員網提供一個免費的平台給參加湖南省
公務員考試的考生交流,以到達更好的複習備考的效果。同時湖南公務員網亦發布
國家公務員考試相關招考信息,報名公告,國家各部門招考公告、複習資料等專業性公務員備考資源。
湖南公務員網是湖南省公務員考試的新聞發布式網站,匯集歷年湖南省公務員報考信息,提供湖南省歷年公務員考試資料,是參加2012湖南省公務員考試的考生研究交流的平台網站。
報名信息
網上報名:2011年3月14日9∶00-3月23日16∶00
查審查結果:3月14-3月24日
查報名序號:2011年3月25日8:00後
報名確認:2011年3月14日-3月23日
列印准考證:4月19-22日
筆試日程表筆試:2011年4月24日
行測:9:00-11:30
申論:14:00 —16:30
筆試成績公布:2011年6月6日09:00
報考條件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及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關於印發〈湖南省2009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經研究,現就2009年全省考試錄用公務員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一、關於年齡、年限的計算問題
1、年齡計算
以報名日期計算。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含35周歲),為1973年2月20日至1991年2月26日期間出生。
其他年齡計算,參照此方法進行。
2、年限計算
年限計算截止時間為2009年8月31日。如:職位要求“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即指截止前述日期滿2年。
二、關於學歷的問題
2009年
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成人高校及電大中全日制
高等學歷教育普通班,下同)應屆畢業生須於2009年8月31日前取得畢業證書;非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其他國民教育形式(自學考試、成人教育、網路教育、夜大、電大等)畢業生取得畢業證後,符合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的,方可報名。
報考法院、檢察院系統法律專業職位(不含法警、法醫、聘任制書記員職位)須具有
國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學歷(含普通高校學歷,以及通過電大、函授、夜大、自學考試等方式取得的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學歷)。
雙專科學歷按專科學歷報考;雙本科學歷按本科學歷報考。高學歷人員可報考相對低學歷要求的職位,但須符合該職位所需學歷對應的專業要求。
2009年畢業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則上不得報考。如委培或定向單位同意其報考,應當由委培或定向單位出具同意報考證明,並經所在院校同意後方可報考。
留學回國人員報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簡章》中規定的材料外,還要出具教育部門的學歷認證、我國駐外使領館的有關證明材料。學歷認證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負責。
三、關於招考對象問題
1、
社會在職人員中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研究生不受戶籍限制、2009年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學歷應屆畢業生不受生源地限制,全省職位均可報考。符合政策性安置條件的人員(如:夫妻分居兩地、符合隨軍條件的軍人配偶、父母身邊無子女等),可以報考配偶或父母所在地的職位。
2、在寧省級機關及省直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職位,本省生源和戶籍的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均可報考。
3、各市及其以下單位的職位,招考對象由各市
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上述規定,結合各地實際確定,並在招考簡章公布。其中,監獄、勞教系統的職位按司法系統招警簡章的規定執行。
4、面向優秀
村幹部招考的鄉鎮職位(職位代碼為“98”),招考對象為各縣(市、區)
行政區域內現任村支書(主任),並任現職務2年以上,表現優秀的人員。“優秀”的標準由各市制定。
5、面向選派到基層服務的高校畢業生招考的職位(職位代碼為“94”—“96”),招考對象為經我省項目辦選拔派遣的“西部計畫”、“
蘇北計畫”志願者、“三支一扶計畫”大學生(含外省選派的
江蘇生源“西部計畫”志願者),服務滿1年且考核合格的人員;經我省組織人事部門選派到農村基層的大學生服務滿1年(不含2007年以來省選派的大學生“村官”),考核合格的人員。
6、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2005年以來在中央國家機關和我省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為有
考試作弊行為的人員;
(3)2004年2月20日以來被辭退的公務員和參照單位工作人員;
(4)2006年1月1日以後新錄用的公務員和
參照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及聘任制書記員(辭職也不能報考);
(5)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非2009年應屆畢業高校學生;
(6)現役軍人;
(7)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人員。
錄用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務員錄用工作,保證新錄用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根據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第三條 錄用公務員,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採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四條 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編制錄用計畫、擬定錄用職位及職位條件;
(二)制定考試錄用實施方案;
(三)發布招考公告和招考簡章;
(四)報名與資格審查;
(五)考試(包括筆試、面試等);
(六)體檢;
(七)考察;
(八)公示;
(九)錄用審批或備案。
必要時,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式進行調整。
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簡化程式。
第六條 本省民族自治地方、民族鄉(鎮)以及縣級以上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公務員時,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在學歷和職位設定條件等方面予以適當照顧。
第七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採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八條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是本省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負責全省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貫徹國家有關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定,制定全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三)負責組織全省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
(四)指導和監督市(州)以下各級機關公務員錄用工作;
(五)承辦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委託的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
必要時,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內公務員的錄用。
第九條 市(州)以下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授權與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十條 招錄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承擔本機關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錄用計畫與招考公告
第十一條 招錄機關根據職位空缺情況和職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擬定和申報錄用計畫。
第十二條 省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畫,由省級機關向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申報,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三條 市(州)級以下機關錄用計畫的申報程式和審批許可權,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縣(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對本級所屬部門及本縣(市、區)所轄鄉(鎮)的公務員錄用計畫進行初審後,綜合編制上報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
(二)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對本級所屬部門和本市(州)所轄縣(市、區)的公務員錄用計畫進行審核後,綜合編制本市(州)公務員錄用計畫並上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三)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確定的本市(州)公務員錄用計畫,分別下達給本級所屬部門和本市(州)所轄縣(市、區)。
第十四條 申報公務員錄用計畫,應載明如下事項:
(一)招錄機關名稱、編制數、實有公務員數、空編數和擬錄用人數;
(二) 擬錄用職位名稱、職位所需人數、職位類別及職位資格條件。
第十五條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經授權組織本轄區公務員錄用時,其招考工作方案應當報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六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統一向社會發布。招考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錄機關、招考職位、名額、職位類別和報考資格條件;
(二)報名方式方法、時間和地點;
(三)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五)其他須知事項。
招考公告一經發布,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各招考單位不得對公告內容自行變動。確需變動的,須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並在公告相同範圍內予以公告。
第四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七條 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調整。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定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條 報考者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須進行任職迴避情形的職位。
第二十條 報考者應當向招錄機關提交報考申請材料,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報名工作,由縣(市、區)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統一組織。
資格審查工作由縣(市、區)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共同負責。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在規定時間內確認報考者是否具有報考資格。經審查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報考者,由省、市(州)公務員考試部門核發准考證。
第五章 考 試
第二十二條 公務員錄用考試,根據需要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公務員錄用考試採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定。
考試排名應按招考公告規定的方式確定,一般可以採取按一定的比例將筆試、面試成績合成的方式確定,採取其他方式的須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招考公告中予以發布。
第二十四條 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科目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按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確定。專業科目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招錄機關的申報和招考職位的需要批准後設定。
筆試按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的考試大綱和有關要求組織命題、考試、評卷。
第二十五條 筆試結束後,招錄機關按照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確定面試人選。
面試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也可以委託招錄機關或授權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面試的測評內容和測評方法,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實行面試考官資格制度,建立面試考官庫。面試應組成面試考官小組,面試考官小組由具有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組成,並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產生。面試考官資格的認定與管理,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六條 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其他測評辦法。
第六章 體檢與考察
第二十七條 體檢工作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省直機關公務員錄用的體檢工作,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考單位組織實施;市(州)以下機關公務員錄用的體檢工作,在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授權下,由市(州)、縣(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考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體檢對象按照招考公告規定的比例在考試合格者中按考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
體檢的項目、標準和程式依照國家、省統一規定執行。
體檢必須在市(州)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縣(市、區)以上綜合性醫療機構進行。公務員主管部門、招考單位應與接受體檢任務的醫療機構簽訂契約。
體檢完畢,主檢醫生必須在審核各體檢項目的體檢結果後簽署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性意見並簽名,醫療機構加蓋公章,並由公務員主管部門對考生的體檢結果進行公示。
招錄機關或者報考者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按規定在公示期內向公務員主管部門提出復檢。必要時,市(州)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另行指定醫院,要求體檢對象復檢。復檢原則上只進行一次,並以復檢結論為準。
第二十九條 招錄機關按照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招考公告在體檢合格者中按考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等額確定考察人選,並對其進行報考資格複審和考察。
第三十條 報考資格複審主要核實報考者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確認其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
第三十一條 考察內容主要包括報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迴避等方面的情況。
考察應組成考察組,考察組由兩人以上組成。考察組應廣泛聽取意見,做到全面、客觀、公正,並據實寫出考察材料。
第七章 公示、審批或備案
第三十二條 如有考生中途放棄、體檢或考察不合格者,則根據有關規定和考試成績從報考同一職位的合格者中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遞補次數分別不超過兩次。如確有特殊情況不宜遞補,須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三條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體檢結果和考察情況,擇優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後向社會公示。
公示時間為七天。公示內容包括招錄機關名稱、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准考證號、畢業院校或者工作單位、監督電話以及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按照規定程式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對有嚴重問題並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按有關程式決定是否錄用。
第三十四條 省、市(州)、縣(市、區)各級招錄機關根據考試、體檢、考察、公示的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
第三十五條 被錄用人員應按公務員主管部門開出的錄用通知書的要求按時報到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察,並安排必要的培訓。試用期滿合格的,按有關規定由任免機關予以任職定級。
第三十七條 新錄用公務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錄用資格。
(一)不按錄用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報到又無正當理由的;
(二)在試用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省、市(州)、縣(市、區)各級機關取消錄用,按審批許可權分別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或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授權審批並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 公務員錄用工作要接受監督。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並按管理許可權處理。
第三十九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條所列情形的,必須實行迴避。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授權的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
(一)不按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位要求進行錄用的;
(二)不按規定的資格條件和程式錄用的;
(三)未經授權,擅自出台、變更錄用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錄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第四十一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試題和其他考錄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招考工作有關資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報考者考試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職,導致招考工作失誤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五)違反錄用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錄用紀律的報考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取消考試、考察和體檢資格,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等處理。其中,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五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錄用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公務員錄用所需經費,列入當地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我省關於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內容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相關問題
四、關於報考政法機關的資格問題
除公告和簡章規定的條件外,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者,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
危害國家安全罪者,不得報考相關的政法機關。
五、關於“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如何理解?
“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是指:截止2009年8月31日,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各類企業、非公有制單位、農村及城市社區工作累計2年以上的經歷。具有在軍隊團以下單位服役經歷的軍隊
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自謀職業、個體經營的人員,也可視為具有工作經歷。
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能視為工作經歷。
六、取得軍隊院校學歷證書的人員可否報考?
由國家(省)教育行政部門下達招生計畫,參加全國(省)統一招生考試,經省級招生部門按規定錄取並取得軍隊院校學歷的人員,可以報考;
在軍隊服役期間取得軍隊院校學歷的人員,可以報考。
七、師範類畢業生和在職中國小教師能否報考?
本省生源的師範類畢業生可以報考,外省籍生源的師範類畢業生,需學校提供同意報考的證明方可報考。在職中國小教師允許報考,但必須提供本人所在單位同意報考的證明;具體何時提供,由各市、各主管機關根據複審情況確定。
八、參加“西部計畫”、“蘇北計畫”、“三支一扶計畫”的高校畢業生如何報考?
服務滿1年且考核合格的,憑省或國家
項目管理辦公室制發的《志願服務證》、所服務縣項目管理辦公室證明或《志願者服務鑑定書》報考面向選派到基層服務的高校畢業生招考的職位。服務期滿2年內,也可以應屆畢業生身份報考符合條件的其他職位。
九、2007、2008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但尚未就業、戶籍仍保留在原就讀學校的畢業生可否以應屆生身份報考? 可以按社會在職人員身份報考(市里招考簡章有特別說明的,按該市簡章報考)。
十、關於身份證的問題
居民身份證在本次招考的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錄用等環節都要使用,考生必須準確填寫
居民身份證號碼。
報名時可以使用15位或18位號碼的身份證,考試時攜帶的身份證號碼一定要與報名登記的身份證號碼一致。
居民身份證丟失尚未補發的,由原簽發居民身份證的
公安派出所或原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並在證明上寫明原身份證號碼。
十一、關於迴避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考生不得報考與本人有上述迴避關係的職位。
十二、關於開考比例問題
開考比例原則上為3:1,部分招錄研究生的職位開考比例可為2:1,具體見招考簡章。報名結束後達不到開考比例的職位,由組織人事部門按規定的程式辦法核減招考計畫,直至取消該職位。不能開考的職位,組織人事部門應及時通知考生,並允許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重新報考其它職位。
十三、關於專業科目考試的問題
全省法院、檢察院系統法律專業職位(不含僅限通過
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報考的職位、法警職位、法醫職位、法院聘任制書記員職位)加試法律專業知識,其具體學科範圍為:法理學、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考試與公共科目筆試同一天進行。
法院聘任制書記員職位,在公共科目筆試結束後,從高分到低分按擬聘任計畫8倍的比例確定人選加試專業技能測試,形式為聽打速錄。
其它職位是否加試專業科目及加試時間、地點見職位簡章和招考簡章。
十四、關於法院聘任制書記員專業技能測試的要求
專業技能測試為計算機聽打速錄能力測試。時間為15分鐘。現場播放兩段錄音資料,考生用漢字將錄音資料內容輸入計算機。測試結果滿分為100分。
評分標準:在規定時間內,以漢字輸入速度及準確率為標準進行綜合評分。測試語音播放速度為120字/分鐘。
考生按照專業技能測試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專業技能測試。
十五、資格審查需提供哪些材料?
1、報名時,通過報名網路填寫報考者的基本信息和職位要求的其它信息,同時上傳報考者電子照片(免冠正面二寸(34×45毫米)證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
2、面試前進行資格複審時,需提供的材料:①2009年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需攜帶身份證、學生證、所在學校出具的《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或《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定書》等,委培、定向、聯辦的畢業生應提供委培、定向、聯辦單位出具的同意報考的證明;②其他考生需攜帶身份證、畢業證書、戶籍證明、單位同意報考的證明(經市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單位同意報考的證明也可在體檢前提供);③需減免考試費用的特困考生、按政策性安置條件報考的考生應提供有關證明;④留學歸國人員提供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證的學歷證明;⑤軍隊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提供安置地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⑥報考職位要求提供的資格證書及其它證明材料,其中國家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證書,可提供相應等級的合格證書或425分(含425分)以上國家大學英語考試成績。上述證明材料均要求為原件,並提供複印件。
3、2009年應屆畢業生,領取錄取通知書時,須提供畢業學歷、學位證書等。
十六、關於體檢工作和體檢標準
招錄體檢工作執行《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其中,公安、司法人民警察錄用體檢工作執行公安部、法務部頒發的《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
司法行政機關錄用監獄勞教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法院、檢察院系統法警體檢工作參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執行。其它職位,對體檢有特殊要求的,見職位簡章。報考公安人民警察的,體檢和
體能測試時間可在面試前進行,其參檢比例由組織、人事部門會同公安部門研究確定。
十七、哪些情形為錄用考察不合格?
報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視為考察不合格:
(1)對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有抵制、反對言行者;
(2)因政治、經濟和其它問題正在受審查尚未有結論者或雖有結論但不適宜錄用為公務員者;
(3)因工作失職或不負責任,給黨和政府的聲譽、國家財產以及人民民眾的利益造成損害者;
(4)組織紀律渙散,經常無故遲到、早退、曠工者;
(5)思想作風不正,破壞團結造成不良影響者;
(6)有民族分裂思想,參與民族分裂活動者;
(7)參與賭博、吸毒、賣淫、嫖娼、鬥毆及從事封建迷信活動者;
(8)違反外事紀律,泄露黨和國家機密者;
(9)違反計畫生育政策者;
(10)受過刑事處罰、被勞動教養者;
(11)自2006年2月20日以來,因違犯黨紀、政紀受到紀律處分者;
(12)自2004年2月20日以來,被各級黨政機關辭退者、被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依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調發[1992]18號)第三條第 (四)至(九)款辭退者;
(13)報考政法機關的,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者;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者;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者;
(14)2008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或2007、2008年度考核兩次基本稱職(基本合格)者;
(15)2009年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受到“記過”以上校紀處分且尚未解除者;
(16)因其它問題不宜進入公務員隊伍者。
十八、法院聘任書記員的管理及待遇
聘任制書記員的管理和待遇,按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
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的意見》執行。
聘任制書記員實行單獨序列、契約管理。新聘任制書記員實行一年試用期。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正式簽訂聘任契約,聘任期限為3年。
國家出台有關規定前,聘任制書記員在聘任期內,與其所在法院同職級人員,享受同等工資、福利待遇。
十九、關於招考參考教材問題
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對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試教材(具體教材訂購參照湖南公務員網教材購買),也未委託任何機構舉辦考試培訓班。各科目考試範圍見《湖南省2009年錄用考試公務員考試大綱》。考試大綱通過網路公布。
費用及材料
二十、關於考試費用問題
按省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報名筆試費用98元/人,面試費用100元/人。報名筆試費用,在網路報名通過資格初審後,於2月28日前通過指定銀行繳納,逾期未繳費視作報名無效。
對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家庭和農村絕對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各地可在政策允許的條件下,減免考試費用。具體辦法為:報名時,先通過銀行進行繳費。筆試後,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家庭的報考人員,憑其家庭所在地的縣(區、市)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和
低保證(複印件);農村絕對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憑其家庭所在地的縣(區、市)扶貧機構出具的特困證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況檔案卡(複印件),到當地人事考試部門指定地點辦理減免考試費用的手續,退還報名費。
考試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