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南公務員考試

公務員考試是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的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錄用考試。公共科目筆試是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並針對職位進行的考試。按照職位性質,報考職位分兩大類,報考者只能選擇一個類別中的一個部門或單位進行報考。以中央黨群機關、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及部分中央垂直管理機構中的省級機關和直屬機構,部分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為第一類。以中央垂直管理機構地(市)級以下所有機關及部分中央垂直管理機構中的省級機關和直屬機構,部分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為第二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10湖南公務員考試
  •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 年齡:年滿十八周歲
  • 品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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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條件

報考公務員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即國家和主考機關規定的成為某職位上的公務員不可缺少的起碼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湖南公務員網湖南公務員網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另外,報考者必須身體健康且年齡在35周歲以下。報考特殊職位的考生還應具備該職位要求的特殊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報考公務員,除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可知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報考時間

從2002年起,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招考工作的時間被固定下,報名時間在每年10月中旬,考試時間在每年11月的第四個周末。
省以下國家公務員考試時間尚未固定,欲報考者應密切關注各類新聞媒體有關招錄公務員的信息,以免錯過報考時機。

報考程式

國家公務員

2002年以前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報名辦法和程式與各地大致相同,自2002年開始採取網上報名的辦法。具體程式如下:
(1)、招考職位查詢
預報考者可到湖南公務員網、湖南人事考試網、公務員考試網、新華政府線上頻道、中華網教育頻道等進行查詢。進入“職位查詢及報名”,先按表中所列指標項選擇查詢條件,然後提交查詢進入下一步。選擇您想要報考的職位,按照表格要求填寫。注意:標有“*”的項目必須填寫。您填寫的文字內容不要超過限定的字元數,不要加HTML語言標記和運算符,如:“+”、“&”、“<”等字元。填寫完畢檢查無誤後按下“提交”按鈕即可看到您的報名結果。
注:當提示“沒有符合您查詢條件的職位…”時,請適當減少條件限制。例如:只選擇招考部門為“國務院辦公廳”,不填寫其他選項,按下“提交查詢”按鈕,即可查出“國務院辦公廳”招考的所有職位。
(2)、報名方式
全部採取網上報名的方式進行與現場報名。報考人員可選擇各省會城市或直轄市進行報考和參加考試。
①網上提交材料及查詢。網址報名方式:湖南人事考試網。報名政策、技術和考務方面的諮詢可查詢人事部網站;報考所需的報名推薦、報名登記表等材料可從人事部網站下載列印。但報考海關係統(不含海關總署機關)的人員,請登入湖南公務員網進行查詢。
②報名確認與領准考證主證。通過資格審查的人員,須按規定的時間到所選擇的考試地點進行確認,同時辦理有關手續。報名確認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a.根據所選擇的考試地點到該省會城市或直轄市辦理確認手續。未按時參加報名確認者視為自動放棄考試報名。
b.確認時務必做到:攜帶本人身份證、學生證等有效證件;提交免冠一寸相同照片2張(黑白、彩色均可),照片背面寫清報名序號;繳納有關費用;領取准考證主證。
③自助列印准考證副證。准考證副證由考生按規定時間自行上網下載並列印。
④其他注意事項。筆試合格的人員進入面試時,須出示本人身份證、學生證(工作證)原件,缺少上述證件或與報名時提交的個人信息不符者,不得參加面試。考生參加面試時,必須同時攜帶准考證主證、副證和身份證。
⑶需減免考試費用的家庭困難考生,必須攜帶以下材料,由各省市負責考務工作的部門審核確認後,辦理減免考試考務費用的手續:
①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家庭的考生須攜帶其家庭所在地的縣(區、市)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原件)和低保證(複印件) ;
②農村絕對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憑其家庭所在地的縣(區、市)扶貧辦(部門)出具的特困證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況檔案卡(複印件);

地方公務員

(1)、申請報名
正式報名前,參加公務員考試的人員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領取報名所需的各種表格和報考須知資料,認真填寫好報名表並了解報考須知。
報名表的內容一般包括:
①個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通訊地址、照片,學歷。
②考試法規定的要求事項,如:有無不良的嗜好,是否受過獎懲或刑事處分等;
③資歷、資格事項:文化程度、工作經歷、個人品德、習慣、專長愛好、體格與健康狀況等;
④其他事項:婚姻狀況、家庭狀況、社會關係、個人負擔等。
(2)、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是以審查報名登記表和有關證件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條件的一種方法。其由政府人事部門和用人部門共同負責資格審查的程式為。
①對報考職位的審查。審查報考者所具備的資格條件是否符合其擬報考職位的要求。
②對證件的審查。著重審查戶口簙(查居住地、年齡)、學歷證明及有關證件。
③報考者的體格外貌。一般來講,對報考國家公務員考生的體格外貌並無特殊要求。但到政府機關工作的人起碼應無明顯生理缺陷,身高不能過矮。考試組織者除身體檢查要有明確標準外,資格審查也應有一定的標準。
④審查報考者的照片。主要是防止替考等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
⑤招考公告規定的其他內容。
(3)、領取准考證
國家公務員考試主考機關根據報名和資格審查認定的報考情況發放的《准考證》。
准考證由主考機關統一印製,貼上報考者交的免冠1寸照片,經主考機關蓋章塑封后一效。填寫准考證明,必須認真仔細,考生姓名項目必須與報名表完全一致。
《准考證》存根應按考場裝訂成冊,供監人員在核對考試人員時使用。若報考人員遺失准考證,須由其所在單位出具證明並攜帶有關證件,經報名點審核後由原發證單位補發。補發的准考證用原准考證,但註明"補發"字樣。
主考機關在編排准考證號時,應儘量將同一單位的報考人員安排在不同的考場並且考號不相鄰。准考證號一般採用8位數字。
註:大多數省市均採取網上報名,並在網上直接列印准考證,現場確認報名的方式。

考試科目

通過對公共科目的筆試、面試最終確定參加考試的人員是否被錄用。
公共科目筆試是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並針對職位進行的考試,公共科目筆試合格的人員,按照一定比例可參加招錄機關組織的專業考試或面試。
公共科目筆試分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兩個科目,採取閉卷考試方式。複習可以參考《國家公務員考試備考教材》。
2010年湖南公務員考試2010年湖南公務員考試
1、行政職業能力測驗考試包括言語理解與表達、常識判斷(側重法律知識運用)、數量關係、判斷推理和資料分析等五個部分,全部為四擇一的客觀性試題,考試時限120分鐘,滿分100分;
2、申論主要通過考生對給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煉、加工,測查考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以及閱讀理解能力、綜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決問題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全部為主觀性試題,考試時限150分鐘,滿分100分。

考試範圍

報考第一類職位的考生公共科目筆試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一》和《申論》兩科。《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一》考查範圍包括:常識,涵蓋政治、法律、經濟、管理、人文、科技等;言語理解與表達,包括以下三種題型:閱讀理解(短文閱讀、文章閱讀)、詞語表達(選詞填空、詞語替換)和語句表達(病句判斷、歧義辨析、長句判斷、選句填空);數量關係(數字推理、數學運算);判斷推理(圖形推理、演繹推理、定義判斷、事件排序)以及資料分析(文字資料分析、表格資料分析、統計圖形分析)。全部為客觀性試題,共135-140道題,考試時限為120分鐘。時間短、題量大,這就要求考生不僅做題速度要快,還要具備一定的答題技巧,更重要的是要具備良好的心理素質。《申論》主要通過考生對給定材料的分析、概括,考查其運用馬克思主義哲學、鄧小平理論和行政管理等理論知識以公務員身份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以及閱讀理解能力、綜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申論》試題全部為主觀性試題,考試時限為150分鐘。
報考第二類職位的考生公共筆試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二》一科。《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二》的題型、題量、難度等與《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一》略有不同。
專業科目筆試的內容、方式由各招考部門確定。
在各地實際操作過程中,考試科目可能不完全一致,部分省市可能還會考公共基礎知識(涵蓋政治、法律、經濟、管理、人文、科技等),考生可根據當地招考公告進行複習。

錄用機關

國務院人事部門是國家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國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包括:擬定國家公務員錄用法規;制定有關的具體政策;指導與監督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國務院各工作部們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考試和備案工作,某些考試工作可以委託省級政府人事部門承擔。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是本行政轄區國家公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據國家公務員的錄用法規,制定本行政轄區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定;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指導和監督市(地)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省級政府各工作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考試和審批工作;規定市(地)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錄用考試的組織辦法;承辦國務院人事部門委託的有關試工作。
市(地)級以下政府人事部門按照省級政府人事部門的規定,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管理工作。
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按照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的要求,承擔本部門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服務機構受政府人事部委託,承擔某些錄用考試具體操作工作。
國家人事部在總結中央、國家機關考試錄用工作的基礎上,提出了從2002年起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錄用考試所遵循的原則,即“分類考試,突出能力,方便考生,定時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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