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抗旱條例

湖北省抗旱條例

湖北是千湖之省,然而,受制於氣象、資源、工程、發展等四大缺水矛盾,湖北一直存在著缺水之憂。據統計,新中國建立以來的64年間,湖北平均4年發生一次大範圍的嚴重以上程度的乾旱,中輕度旱每年都會在局部或全省發生,其中鄂北等地更是十年九旱。近十年來,湖北的乾旱核心逐步向鄂中丘陵區蔓延,形成十堰、襄陽、隨州、孝感、荊門等市為主的乾旱帶,且有逐年擴大的趨勢。抗旱急需依法規範,因此,《湖北省抗旱條例》的出台是勢在必行。

據悉,該條例共19條,對抗旱工作的政府責任、市場機制、經費保障、規劃預案、水資源管理、節水措施、抗旱服務組織等內容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規定,抗旱工作應優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發生嚴重乾旱或者特大幹旱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壓減生產供水指標、限制或暫停高耗水行業用水,以保障基本生活用水。

此外,該條例還專門針對水環境保護以及水資源管理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建立和實行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等制度,以最嚴格的約束機制,保證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條例明確規定,政府應將建設節水措施、污水處理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納入城鄉規劃,以防治水環境惡化造成的水質性缺水和資源枯竭;當發生嚴重乾旱或特大幹旱時,政府可限制或者暫停排放工業污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抗旱條例
  • 頒布時間:2014年1月9日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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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全文

湖北省抗旱條例
(2014年1月9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集中修改涉及長江保護法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抗旱工作應當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並統籌農業、工業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建立政府主導與市場引導相結合、開源與節流相結合、最佳化水資源配置與調整產業結構相結合、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結合的抗旱長效機制。
  第三條 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部門協作、分級負責、社會參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乾旱災害預防和抗旱減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幹旱災害預防和抗旱減災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抗旱工程體系、指揮調度體系和服務體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乾旱災害預防和抗旱減災的組織協調工作,明確相應機構或者人員,承擔旱情收集、監測、分析、上報和災情統計核實、抗災救災物資發放等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的抗旱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抗旱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抗旱工作的正常開展。抗旱經費應當專款專用,嚴格審計監督。
  建立和完善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抗旱減災要求相適應的政府投入、受益者合理承擔和社會資助相結合的多元化資金籌措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抗旱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相關抗旱預案。抗旱規劃和抗旱預案經批准後實施。
  易旱區抗旱規劃和抗旱預案應當重點突出應急備用水源工程、抗旱灌溉骨幹工程、農村小微型水源工程建設等內容。
  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抗旱預案規定,定期開展抗旱檢查,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限期排除風險隱患,落實抗旱保障措施。
  第六條 建立健全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制度。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全省主體功能區規劃的統籌安排,指導各地建立與區域水資源和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的產業結構和布局,重點推進糧食主產區和易旱區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並在抗旱項目建設、節水農機補貼、低耗水企業發展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和資金傾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行業用水定額,鼓勵易旱區調整農作物種植結構和面積、漁業及畜禽養殖種類和規模,限制易旱區高耗水工業項目建設和高耗水服務業發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抗旱規劃,加強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城鄉供水工程、抗旱應急水源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與改造,重點推進供水水源地、水源連通、循環用水等工程建設,提高抗旱供水能力和水資源利用效率。
  水工程所有者、經營管理者應當對水工程進行定期檢查、維修和養護,保證其正常運行。
  水工程設施採取承包、租賃、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經營的,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用水調度。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研發和推廣,推進各行業節水技術改造,鼓勵再生水循環使用。大力發展節水農業,推廣節水耕作技術。開展工業節水示範工程,對重點大中型企業進行節水技術改造,抓好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節水管理。加快城鄉供水管網改造,降低管網漏失率。推廣普及節水器具,引導社會公眾儘快淘汰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生活用水器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建設節水設施、污水處理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納入城鄉規劃,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管理,防治水環境惡化造成的水質性缺水和資源枯竭。
  第九條 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組織建設旱情監測網路和抗旱信息系統,加強幹旱災害監測,實現成員單位之間信息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供水情、雨情、墒情、農情和供水用水等信息。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水文機構應當掌握降雨、墒情實況,分別預測降雨趨勢和河流、湖泊、水庫水情趨勢,並適時發布氣象乾旱信息和水文乾旱信息。地勘機構應當對易旱區地下水源進行普查,為抗旱打井提供信息支持。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根據水情、雨情、墒情、旱情、災情等信息,按照抗旱預案的規定,及時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
  第十條 發生乾旱災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應急水量調度預案制定實施方案,明確調度的水量、時間、路線及有關部門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量實行統一調度。
  省管河流、水庫及其他蓄水工程的抗旱調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調度。跨行政區域的抗旱調水,由涉及區域共同的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調度。
  有關人民政府、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統一調度和指揮,嚴格執行調度指令。
  第十一條 發生輕度乾旱或中度乾旱,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各成員單位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調度河流、湖泊、水庫(水電站)、塘堰水量,實施河湖聯調、湖庫聯調、河庫聯調,最佳化配置水資源;
  (二)啟用應急備用水源或者應急打井、挖泉,興建蓄水池、水窖;
  (三)組織向飲水嚴重困難地區送水;
  (四)臨時組織築壩截水、架機抽水、挖渠輸水、管網連通補水;
  (五)實施人工增雨作業;
  (六)有利於緩解旱情的其他措施。
  跨行政區域調水、截水的,應當報經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旱情解除後,臨時性取水、截水設施按照誰設定誰負責的原則及時拆除,並恢復原貌;涉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應當及時通報。
  第十二條 發生嚴重乾旱或者特大幹旱,採取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措施仍不足以應對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與乾旱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範圍相適應的下列措施:
  (一)壓減生產供水指標;
  (二)限制或暫停高耗水行業用水;
  (三)限制或者暫停排放工業污水;
  (四)暫停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審批;
  (五)縮小農業供水範圍或者減少農業供水量;
  (六)限時或者限量供應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活用水。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以抗旱服務組織為主體,以村級抗旱小組、農民抗旱協會和抗旱專業戶為紐帶的抗旱服務體系,引導和扶持社會志願者參與抗旱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民兵、預備役人員、農機作業人員、農技推廣人員、防汛機動搶險隊、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農村基層服務力量,培育抗旱服務組織,根據抗旱服務組織公益性服務的開展情況,從政策、資金和技術等方面給予扶持。
  抗旱服務組織主要承擔下列抗旱任務:
  (一)為臨時性飲水困難地區送水;
  (二)流動抗旱灌溉;
  (三)採取臨時措施解決抗旱應急水源;
  (四)抗旱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
  (五)受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委託管理抗旱儲備物資;
  (六)抗旱先進技術的諮詢和示範推廣;
  (七)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抗旱任務。
  第十四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抗旱服務組織,引導服務組織參與公益性抗旱服務,採取政府訂購、定向委託、獎勵補助、招投標等方式,為農民提供優質的抗旱服務。
  抗旱服務組織從事抗旱服務,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跨行政區域調動抗旱服務組織執行抗旱服務任務的,應當按照誰調動誰負擔的原則,支付抗旱服務費用。
  第十五條 不同行政區域之間因抗旱發生的水事糾紛,應當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根據當地乾旱災害發生的程度和頻率,儲備必要的抗旱物資,並根據需要統一調用。石油、電力等企業應當保障抗旱救災所需的能源供應。
  建立抗旱電費補貼制度,具體補貼標準和範圍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發展農業政策性保險,並逐步擴大覆蓋範圍和險種。
  積極探索和建立健全乾旱災害保險制度。鼓勵和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建立服務農業的互助合作保險組織。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乾旱災害保險業務。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抗旱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
十三、對《湖北省抗旱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抗旱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相關抗旱預案。抗旱規劃和抗旱預案經批准後實施。”
(二)將第七條第三款中的“抗旱指揮機構”以及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中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修改為“水行政主管部門”。
(三)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修改為“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各成員單位”。
第二款修改為:“跨行政區域調水、截水的,應當報經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旱情解除後,臨時性取水、截水設施按照誰設定誰負責的原則及時拆除,並恢復原貌;涉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應當及時通報。”

實施情況

2014年1月9日,《湖北省抗旱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獲省人大常委會通過,自當年4月1日起施行,填補了我省抗旱立法的空白,標誌著抗旱工作進入了有法可依、規範管理的新階段。現將宣傳貫徹實施情況匯報如下:
一、《條例》宣傳貫徹情況
一年多來,我們認真貫徹落實省領導有關依法治旱的指示,將《條例》的貫徹執行作為重中之重,取得階段性成果。
(一)成立專班推進工作
省水利廳黨組確定,成立《條例》宣傳貫徹領導小組,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馮仲凱任組長,副廳長金正鑒、省防辦專職副主任徐少軍任副組長,相關處室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制定了十項具體宣傳貫徹措施,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進程,適時研判分析,保證按宣傳工作計畫有序推進。領導小組下設工作專班,落實宣貫專項經費90萬元,由省防辦、廳政策法規處、宣傳中心等三個處室(單位),具體負責開展宣傳貫徹執行工作,其他相關業務處室密切配合。領導小組、具體工作專班的構架,從組織上建立了分工明確、責任落實、指導有力的運行機制。
(二)抗旱系統重點宣傳
重點在水利抗旱系統、指揮部成員單位開展宣傳。一是向上報告。以鄂汛辦字〔2014〕21號專文上報我省頒行抗旱條例,得到國家防辦的充分肯定。二是印發通知。以省防指的名義向各市州防指及廳直水管單位發出通知,要求熟知法條、大力宣傳、貫徹執行。三是條例解讀。《條例》實施當天,王忠法廳長在湖北日報發表《依法治旱社會同行》的理論文章;省防辦專職領導分別在荊楚網、中國水利報、中國防汛抗旱雜誌等媒體上專文解讀《條例》,推進宣傳貫徹工作。四是學習培訓。印發《條例》一萬份傳送防指成員單位及水利系統單位,編制抗旱知識讀本,舉辦系列培訓講座。
(三)社會公眾廣泛普及
一是召開通氣會。在《條例》施行之前,組織召開媒體通氣會,邀請省委宣傳部、中央在漢及省內主流媒體共商宣傳措施。二是開闢專欄。在省政府、水利廳兩級門戶網上開闢宣傳專欄。三是把握節點。利用“3·22”世界水日、中國水周、“5·12”防災減災日等有利契機,通過拉橫幅、刷標語、發宣傳單多種形式向社會各界廣泛宣傳。四是廣告宣傳。向社會徵集公益廣告,評獎登報鼓勵,省電視台拍攝製作公益廣告短片。通過多層級、多渠道、大力度的宣傳,在水利系統乃至全社會掀起了學習貫徹執行《條例》的熱潮。
二、執行《條例》成效顯著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視依法治旱,在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視頻會議上,李鴻忠書記、王國生省長反覆強調,以《條例》施行為標誌,我省構建了依法治災閉合圈,必須樹立法治思維,依法決策指揮。《條例》實行當年,我省就遭遇比較嚴重的旱情,鄂北鄂中進入第五個大旱年份,出梅之後一個多月時間內,又發生全省性的高溫伏旱。在應對乾旱中,我省嚴格貫徹執行《條例》,將乾旱危害降至最低,為全省經濟社會平穩發展、糧食“十一連增”,提供了水安全保障。省委副書記張昌爾批示,抗旱有力,水利功不可沒。
(一)完善抗旱組織指揮體系
按照《條例》規定,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根據人事變動,從省到市州、到縣市、到鄉鎮,調整新一屆防指,實行黨政領導分別擔任政委、指揮長的一崗雙責制。伏旱攻堅時,李鴻忠到仙桃市現場決策,引江濟漢提前50多天實施應急調水,緩解漢江下游農田、居民用水緊張和東荊河斷流局面。在伏旱攻堅和“華西秋雨”影響交替時,王國生主持省政府常務會,要求奪取伏旱攻堅勝利。省委副書記張昌爾到省防指調研,強調統籌雨洪,戰勝乾旱。時任副省長梁惠玲多次具體安排指揮。
(二)設立省級抗旱專項資金
按照《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抗旱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第十六條建立抗旱電費補貼制度”的規定,經請示省政府同意後,自去年起每年安排6000萬元,統籌用於大中型灌溉泵站抗旱電費補助、抗旱應急,實現了設立省級抗旱專項資金的突破,構建了應急抗旱長效投入保障機制。去年,襄陽、荊門、隨州、孝感等市縣財政投入2.3億元用於抗旱救災,遠超歷史平均投入。
(三)啟動抗旱水源工程建設
近年來,通過實施水庫除險加固恢復或增加興利庫容15.7億立方米、開展“萬名幹部進萬村挖萬塘”活動新增蓄水能力7.2億立方米。國家去年啟動了抗旱應急水源工程建設,涉及我省棗陽市、隨縣等23個重點旱區縣,包括8座小型水庫、156處引調提水工程,總投資約12.8億元,省財政三年配套資金2.82億元,項目建成後,將極大提升重點旱區縣工程應急抗旱能力。納入國家抗旱規劃的鄂北水資源配置工程試驗段已於去年開工建設,項目總投資約180億元。工程從丹江口水庫清泉溝隧洞引水,途經老河口、襄州、棗陽、隨縣、曾都、廣水、大悟等7縣市區,可望補充解決鄂北崗地“旱包子”城鎮生活和工農業用水。
(四)嚴格執行抗旱預案制度
全省17個市州、80個縣市區已編制完成或修編了抗旱預案,武漢、黃石等12個城市編制了城市專項抗旱預案。去年高溫伏旱期間,各級防指因形定勢,按照預案程式啟動回響。省防指8月4日至14日啟動抗旱四級應急回響;襄陽、荊門、隨州、孝感、仙桃、天門、潛江7市,25個縣市啟動抗旱三級或四級應急回響,5天至31天。荊門、孝感、襄陽、隨州、宜昌、仙桃、潛江等市黨政領導主持聯席會、會商會部署,318位市縣級領導在一線指揮。多層級應急機制的啟動,聚合了應急資源,基本滿足了抗旱攻堅需求。
(五)實行部門聯動社會參與
《條例》規定抗旱工作實行部門協作、社會參與。去年高溫伏旱期間,省民政、氣象、農業等部門啟動三級或四級回響,抓好核旱救災、高溫預警、蟲口奪糧。省軍區、武警湖北總隊調派官兵、民兵參與伏旱攻堅。省財政廳及時下達資金,保障基層抗旱奪豐收。電力部門全力保障灌溉用電。省南調局完成提前實施引江濟漢應急調水重託。宣傳部門指導媒體營造抗旱社會正能量。開展群防群控,高峰時49萬人幹部民眾參加抗旱。
(六)加強抗旱服務組織建設
推廣“兩隊一庫”的建設模式,整合抗旱服務隊、防汛機動搶險隊和物資倉庫技術、人員、場所等資源,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將廳水電工程檢測研究中心合併到省防汛抗旱機動搶險總隊,增加了技術力量。爭取國家安排資金1.84億元,用於92支縣級抗旱服務隊購置抗旱設備,使抗旱拉水送水、應急澆灌能力分別提高6.3倍、5.2倍。省漳河、襄陽市、棗陽市等骨幹抗旱服務隊在去年抗禦高溫伏旱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375支縣鄉抗旱服務隊開展拉水送水、架機提水服務。此外,省防辦已形成《抗旱服務組織建設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擬於今年印發,規範抗旱服務組織建設管理。
(七)落實應急抗旱工作措施
按照《條例》第十一條、十二條中關於抗旱應急措施的規定,科學調度抗旱減災。面對缺水少雨形勢,通過庫塘、湖泊安全增蓄22.9億立方米,江漢沿線搶引過境客水19.4億立方米。缺水的大悟、應城、棗陽等城區限時供水,限制高耗水企業用水。旱區通過調度水庫放水、泵站提水、涵閘引水,提供水量46.3億立方米,基本保證了抗旱需求。高溫伏旱時段抗灌農田856.3萬畝,占總數85%;解決88.7萬人、20.7萬頭大牲畜飲水困難,占總數95%,抗旱減災效益125億元。
三、面臨的主要問題
去年是我省執行《條例》第一年,依法治旱已取得初步成效,但還有一些問題需要解決。
(一)多層級抗旱應急資金保障機制還未建立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抗旱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從目前看,除省級建立了抗旱應急專項資金外,其他各級均未建立抗旱應急專項資金制度,多層級的抗旱應急資金保障機制沒有得到落實。
(二)易旱區發展節水避災農業任務還很艱巨
《條例》規定,鼓勵易旱區調整農業種植結構和面積、漁業及畜禽養殖種類和規模。從執行情況看,我們就荊門市發展避災農業進行了專題調研,以檔案推廣了經驗。但工作涉及面廣,靠一家之力,難以全面推動,我省發展節水避災農業任重道遠。
(三)乾旱災害監測信息系統仍存在薄弱環節
《條例》規定,加強幹旱災害監測。從現狀條件看,我省水文部門建立的墒情監測點僅35處,與點多面廣的旱情監測要求有明顯差距;省指揮系統二期擬新建65套移動墒情採集設備,即使完工投入使用後仍難以滿足旱情監測要求。
四、有關工作建議
鑒於我省《條例》宣傳貫徹、執行成效和主要問題並存,為進一步做好依法治旱工作,建議省人大適時開展調研督導,幫助解決執行《條例》過程中的一些困難和問題,推進我省依法抗旱。
建議一:加大宣傳貫徹執行力度。進一步加大《條例》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報紙、網路、電視等多種媒體,通過舉辦系列講座、“5·12防災減災日”等活動,多層級、廣覆蓋、持續開展宣傳,營造全社會關注抗旱、重視抗旱的良好氛圍,提高全民依法抗旱、節水避災意識。建議各級政府和水利抗旱部門開展調查研究,出台有關引導政策,使《條例》執行措施落到實處。
建議二:加大資金投入保障力度。嚴格落實《條例》規定,推動建立市縣兩級抗旱專項資金,構築起省市縣三級抗旱應急投入保障機制。在此基礎上,建立和完善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抗旱減災要求相適應的政府投入、受益者合理承擔和社會資助相結合的多元化資金籌措機制。
建議三:加大節水社會建設力度。按照《條例》規定,應鼓勵易旱區調整農作物種植結構和面積。從我省情況看,以水定種的任務還很艱巨,需要各地政府從依法抗旱的法制思維高度,大力推進以水定種方略,推廣避災農業經驗,加快節水型農業建設。應依法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重點抓好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節水管理,以解決應急抗旱缺水瓶頸制約。有效管控城鄉生活生產生態乾旱風險。
建議四:加大科學編制規劃力度。對於納入國家規劃的鄂北水資源配置工程和23個重點旱區縣水源工程建設項目,應督促抓好規範實施工作,力爭早建成早受益。對正在開展的“十三五”水利規劃,應加大應急水源工程和非工程措施項目權重,通過努力儘可能建成與旱區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旱情監測預警系統、抗旱應急水源工程體系。

修改情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1月2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湖北省抗旱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二審稿較好吸收了一審時的審議意見及各方面的意見,由四十五條精簡壓縮為十九條,結構更加合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進一步增強,比較成熟,建議對草案二審稿作進一步修改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對草案二審稿作了認真修改。12月26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政府責任。有的委員認為,政府是抗旱工作的重要組織協調者,要突出其在抗旱工作中的職責。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對草案二審稿第十六條和第三條中鄉鎮政府職責進行整合,修改為:“明確相應機構或者人員,承擔旱情收集、監測、分析、上報和災情統計核實、抗災救災物資發放等具體工作”;二是在草案二審稿第九條中增加規定:“地勘機構應當對易旱區地下水源進行普查,為抗旱打井提供信息支持。”(建議表決稿第三條、第九條)
二、關於市場作用。有的委員提出,抗旱分為經常性旱災和特大旱災,前者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後者要加強政府調控,更好發揮政府的作用,因此,草案二審稿應當體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作相應修改。(建議表決稿第二條)
三、關於抗旱糾紛處理。有的委員提出,應妥善處理好抗旱工作與水產養殖、跨區域水資源調度及鄉鎮、村組在用水時發生糾紛等關係。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在草案二審稿第七條水工程管理中增加“水工程設施採取承包、租賃、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經營的,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揮機構的用水調度”內容;二是增加鄉鎮、村組用水糾紛處理條款作為第十五條,規定:“不同行政區域之間因抗旱發生的水事糾紛,應當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建議表決稿第七條、第十五條)
四、關於政策扶持。有的委員提出,要鼓勵和扶持調整種植業結構,大力發展耐旱、抗逆性強的作物;鼓勵土地流轉和規模化經營達到科學利用水資源;要擴大農業政策性保險的險種和覆蓋範圍。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作相應修改。(建議表決稿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五、關於法律責任。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在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的同時,還應當規定其他類型的管理者、水工程所有者、經營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法律責任。也有的委員提出,對破壞、盜竊、哄搶抗旱設施設備行為要制定相應的懲罰措施。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其他管理者、經營者以及破壞抗旱設施的法律責任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建議不再重複為宜。
此外,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對草案二審稿其他一些條款進行合併、刪減,文字作適當修改。條例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14年4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抗旱條例(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特此說明。

解讀

《湖北省抗旱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1月9日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於4月1日正式施行(《條例》全文見《湖北日報》2014年1月14日13版)。這是湖北防災史上的大事,標誌著荊楚大地開啟了依法抗旱新征程。
勢在必出的《條例》
湖北素有“洪水走廊”、“千湖之省”之稱,但水資源並不富足,氣象性缺水、資源性缺水、工程性缺水、發展性缺水四大缺水矛盾同時存在,形成倒逼催生《條例》的緊迫態勢。
在湖北,北部地區年均降雨量不足南部的一半,雨量時空分配極為不均。全省人均天然水資源量1782立方米,僅為全國平均水平的67.6%。水利工程可控灌農田約3660萬畝,僅占總數的67%。在水資源短缺的鄂北、鄂西北和鄂中等地區大多以小型庫塘為主,抗灌能力脆弱,乾旱年景保灌率低。同時,現有閘站、水庫、塘堰等工程設施大多建於上世紀六七十年代,不少水利設施老化,效益衰減。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增加,社會用水需求也將隨之提高。以中等乾旱年份為例,在現有工程供水能力下,全省缺水60.3億立方米,通過實施水利建設規劃,預計到2020年仍缺水21.4億立方米。
受制於缺水矛盾影響,加之全球氣候變暖,江河縱橫、水庫密布的湖北,不僅有洪水之患,也有缺水之憂。新中國建立以來的64年間,湖北平均4年發生一次大範圍的嚴重以上程度的乾旱,中輕度旱每年都會在局部或全省發生,其中鄂北地區更是十年九旱。近十年來乾旱核心區由傳統的鄂北崗地向鄂中丘陵區蔓延,形成新的乾旱帶,且有擴大趨勢。進入新世紀的十多年間,湖北就發生了2000、2001、2006、2011等年份的嚴重以上程度的全省性乾旱,特別是2013年發生的高溫極值性嚴重乾旱歷史罕見。同時,湖北乾旱正在由農村向城區延伸,自2011年以來,隨州、大悟、廣水等12個市縣城關相繼發生供水難,乾旱造成的城鄉年均損失由上世紀的約30億元上升至近年來的60億元以上,翻了近一倍。
乾旱危害影響湖北城鄉生活、生產、生態的多個方面,形成多方訴求的期盼呼聲。一些地方的黨政領導幹部在抗旱立法上呼籲:明確分級負責、部門配合和行政首長負責制,從法律層面構建組織領導體系和抗旱應急管理機制;加強抗旱規劃與抗旱預案體系建設,做好頂層設計,治洪治旱並重,將抗旱規劃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一併實施;將抗旱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抗旱工作正常開展;通過立法使廣大民眾增強節水意識,水工程經營者服從抗旱用水調度,對各類水事糾紛的解決予以法律支撐。
鄉鎮作為抗旱工作組織發動的基層單位,承擔著重要的責任,迫切需要明確鄉鎮府的抗旱職能。鄉鎮水管站、水利隊伍是基層鄉鎮組織抗旱的重要技術支撐力量,需要從法規層面,支持加強鄉鎮水利隊伍建設,明確有專兼職人員開展旱情信息收集、核實旱情等上傳下達工作。在農村勞力外出務工,基層抗旱組織困難的背景下,廣大農民民眾希望政府組織送水到地頭、送水到家中,補貼打井、抗旱用電等費用,讓老百姓用得起水,算得過賬。
水利管理單位承擔著抗旱管理和水源調度的重要職責。他們反映,需要建立旱情統一發布制度,整合旱情信息平台,共享水雨工情與農情,提高旱情上報的準確性;加強旱區應急水源工程建設,編制應急調度方案以有序開展抗旱用水調度;明確抗旱措施的合法性,依法行使有關行政命令;加強水利工程維修管護資金支持,及時修復抗旱設施,儲備必要的抗旱物資。
多年來抗旱服務組織在拉水送水、架機提水、疏渠擴卡、建設應急水源等方面發揮了克難攻堅的關鍵作用,成為水利工程不可或缺的重要補充。但是抗旱服務隊應急忙時熱火朝天,閒時無人關心過問,運行發展困難的局面,需要從政策、資金和技術等方面立法支持良性發展。
在應對頻繁乾旱中,省委、省政府堅強領導,全省各地各部門齊心協力,一次次奪取了抗旱減災的全面勝利,但也暴露出了亟待解決的問題和不足,需要依法規範抗旱行為,出台具有湖北特色的高質量、可操作的《條例》,成為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領導的厚望。
頻繁乾旱倒逼,地方領導有呼籲,水管單位有要求,民生大眾有期盼,出台《條例》實為順勢之舉。
順時應勢的高位決策
湖北乾旱頻次加快,危害加重,更是引起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多位中央領導親臨視察,在鄂召開抗旱專題會議,要求依法抗旱、科學抗旱,為湖北應急謀遠定策定向。
在《條例》的起草階段,根據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領導有關要求加強抗旱工作法治化研究的指示,省水利廳迅速行動,做好起草湖北省抗旱法規的相關工作。2006年底,省人大批准抗旱《條例》列入年度地方性法規立法規劃,正式啟動湖北省抗旱立法工作。省水利廳成立工作專班,進行深入調查研究,於2007年初步形成《條例》草案。2009年國家抗旱條例出台,為湖北省《條例》的立法提供上位法支撐,增添了新的動力。
從2006年底至2014年初,《條例》草案上報直至頒布實施期間,時任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羅輝、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玲、王建鳴等多位領導親自帶隊赴旱區一線的襄陽、隨州市的9個縣市區,深入調研,傾聽旱區幹部民眾、基層水利工作者、抗旱服務隊員等多方面的呼聲。省政府法制辦也多次開展調研,反覆修改,使《條例》臻於完善。
2013年7月,省長王國生主持召開省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條例》草案,以議案形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2014年1月9日,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李鴻忠主持召開省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條例》獲高票審議通過,定於4月1日正式施行。《條例》從起草到頒布實施,數易其稿,體現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領導對《條例》的高度重視,《條例》的出台傾注著省領導的心血,凝聚著法制工作者、水利工作者的辛勞與智慧,集中體現著抗旱實踐經驗向法制化的升華。
特色鮮明的《條例》內涵
《條例》共19條,對抗旱工作的政府責任、市場機制、經費保障、規劃預案、水資源管理、節水措施、工程建設、應急管理、水量調度、應急措施、抗旱服務組織、保障措施等內容作了規定,體現湖北特色,突出務實管用可操作原則。
突出以人為本,堅守民生底線。《條例》明確了抗旱工作優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協調農業、工業用水,兼顧生態用水的原則。還規定,發生嚴重乾旱或者特大幹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壓減生產供水指標、限制或暫停高耗水行業用水,全力保障基本生活用水。
突出維護生態,力保潔淨環境。《條例》規定,依據全省主體功能區規劃的統籌安排,指導各地建立與區域水資源和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的產業機構和布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建設節水設施、污水處理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納入城鄉規劃,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管理,防治水環境惡化造成的水質性缺水和資源枯竭;發生嚴重乾旱或者特大幹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限制或者暫停排放工業污水。
突出地方特色,力求解決難題。《條例》針對湖北地區抗旱與水產養殖、跨區域水資源調度、節水農業、電費補貼等問題的具體特點,作出相關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水工程設施採取承包、租賃、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經營的,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揮機構的用水調度。”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建立抗旱電費補貼制度,具體補貼標準和範圍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界定政府責任與市場的定位。《條例》在強調政府責任的同時,注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發展避災農業,強調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政府主導與市場引導相結合、最佳化水資源配置與調整產業結構相結合,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抗旱服務組織,鼓勵和支持發展農業政策性保險。
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條例》要求建立和實行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項制度,以最嚴格的約束機制,保證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明確縣級以上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區域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負總責。《條例》還對節約用水作出細化規定,包括研發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大力發展節水農業;推廣普及節水器具。
明確保障措施和水量的調度。《條例》明確,在措施上,縣級以上政府將抗旱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建立和完善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抗旱減災要求相適應的政府投入、受益者合理承擔和社會資助相結合的多元化資金籌措機制;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當地乾旱災害發生的程度和頻率,儲備必要的抗旱物資;石油、電力等企業保證抗旱救災所需能源供應。在水量調度上,制定應急水量調度預案和實施方案,省管河流、水庫及其它蓄水工程的抗旱調水由省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調度。跨行政區域抗旱調水,由涉及區域共同的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調度。
《條例》的生命在於落實
《條例》的施行,為解決湖北抗旱減災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標誌著湖北省抗旱工作進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的新階段,必須貫徹好、落實好、執行好。
一要抓好學習宣傳貫徹工作。全省各級水利(水務)、防汛抗旱部門要帶頭學習好《條例》,宣傳好《條例》,以宣傳教育為抓手,著力提高全社會依法抗旱意識,為貫徹執行《條例》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二要明確劃分抗旱事權。按照《條例》規定,抗旱工作實行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部門協作、分級負責、社會參與。湖北省將積極督促各級政府行政首長和指揮機構的成員單位帶頭執行《條例》,形成強有力的高效運轉組織指揮機構。同時在信息報送、發布、抗旱應急減災等方面,督促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成員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工作職責,整合信息資源,建立成員單位共享旱情信息系統,為及時、準確、全面掌握旱情提供支撐。
三要推進易旱縣的工程建設。《條例》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抗旱規劃。目前省級抗旱規劃已經完成,國家也即將啟動抗旱應急水源工程建設。湖北省將指導各地搶抓機遇,重點推進供水水源地、水源連通等工程建設,統籌旱情監測預警系統、抗旱指揮調度系統和減災保障體系建設規劃,早立項、早建設、早受益。
四要完善基層抗旱預案體系。按照《條例》規定,推進抗旱預案體系建設。湖北省將督促尚未編制抗旱預案的縣市加快工作進程。同時推進城市抗旱預案和跨流域、跨區域抗旱預案編制,力爭建成覆蓋面廣、可操作性強,包含綜合和專業的“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城鄉抗旱預案體系。
五要落實抗旱資金保障措施。《條例》對抗旱資金、物資保障制度的建立與管理,抗旱用電優惠作出原則性規定。湖北省將全力推進各地落實省級及易旱區設立抗旱專項經費,早日建立規模以上泵站電費補貼制度,支持基層抗旱。
六要加強抗旱服務組織建設。《條例》明確建立健全以專業抗旱服務組織為主體,其他抗旱組織為紐帶的抗旱服務體系,重點扶持專業抗旱服務組織,根據其公益性服務,在政策、資金和技術等方面給予支持。湖北省將整合防汛搶險隊、抗旱服務隊、物資倉庫,構建“兩隊一庫”,優勢互補、良性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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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抗旱條例》1日正式施行。在水資源分布不均、工程性缺水嚴重的湖北,抗旱工作從此有法可依。
《湖北省抗旱條例》總共有19條,其中明確規定政府責任、經費保障、水資源管理、抗旱服務組織等內容,並將抗旱行政首長負責制寫進了法律。該條例首次規定:發生嚴重乾旱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減壓生產供水指標,限制或者暫停高耗水行業用水,優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
湖北還明文規定,縣以上人民政府要將抗旱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年度財政預算,確保專款專用並嚴格審計監督,對拒不執行抗旱預案,擠占挪用抗旱經費,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施等違規違法人員,由所在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湖北省水利廳副廳長金正鑒表示,《湖北省抗旱條例》正式實施標誌著湖北抗旱工作由過去憑經驗隨機應對向有法可依、規範管理的轉變,從法律層面構建組織領導體系和抗旱應急管理機制,通過立法使廣大民眾增強節水意識,水工程經營者服從抗旱用水調度,對各類水事糾紛的解決予以法律支撐。
據金正鑒介紹,有著“洪水走廊”“千湖之省”之稱的湖北,實際上水資源分布及其不均,存在氣象性缺水、工程性缺水、資源性缺水、發展性缺水四大缺水矛盾。全省人均天然水資源量1782立方米,僅為全國平均水平的67.6%。水利工程可控灌農田約3660萬畝,僅占總數的67%。近10年中有5年都出現了嚴重旱情。
為建立依法治災機制,2006年的大旱後,湖北省開始醞釀抗旱立法。經過了7年的深入研究,2014年該條例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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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頻發的旱情,湖北省將建立健全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昨日,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湖北省抗旱條例》。
條例按照建設節水型社會的要求,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行業用水定額,鼓勵易旱區調整農作物種植結構和面積、漁業及畜禽養殖種類和規模,限制易旱區高耗水工業項目建設和高耗水服務業發展。要求各級政府推進各行業節水技術改造,鼓勵再生水循環使用;開展工業節水示範工程;加快城鄉供水管網改造,降低管網漏失率;推廣普及節水器具,引導公眾儘快淘汰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生活用水器具。
條例突出以人為本,規定抗旱工作優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發生嚴重乾旱時,可壓減生產供水指標,暫停高耗水行業用水。
條例要求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部門協作、分級負責、社會參與。同時,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抗旱服務組織,引導服務組織參與公益性抗旱服務。抗旱服務組織從事抗旱服務,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條例將於今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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