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府澴河流域保護條例,於2020年10月20日孝感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孝感市府澴河流域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2020/12/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府澴河流域生態環境,加強水污染防治和水資源保護,保障用水安全和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府澴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水資源及河道保護、水生態修復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府澴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府澴河幹流及其支流匯水面積內的水域和陸域。具體保護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後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府澴河流域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綜合治理、嚴格監管、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府澴河流域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府澴河流域保護綜合規劃,制定流域保護目標和年度實施計畫,並將流域保護工作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內的府澴河流域保護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協助做好府澴河流域保護工作。
第五條 府澴河流域實行河(湖)長制。河(湖)長的設立、具體職責和工作機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上級河(湖)長負責組織對相應河湖下一級河(湖)長履職情況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府澴河流域保護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流域保護工作。
府澴河流域建立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府澴河流域保護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流域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監督指導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依法查處水污染違法行為;
(二)水利和湖泊主管部門負責流域水資源、河道、水域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指導河湖水生態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三)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流域濕地和水源涵養林、水土保護林的建設管理以及生態修復;
(四)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流域畜禽、水產養殖的污染防治,管理化肥、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依法查處違法水產養殖、捕撈行為。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文化和旅遊、城市管理執法、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域保護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府澴河流域保護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流域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承擔。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水利和湖泊、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開展府澴河流域保護聯合執法,依法及時查處涉及流域保護的違法行為。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毗鄰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溝通協調,採取簽訂合作協定、聯合執法、協同監管、信息共享等方式,開展府澴河流域保護工作的跨行政區域合作。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府澴河流域保護宣傳教育,增強公眾流域保護意識,引導公眾參與流域保護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府澴河流域保護的宣傳報導和輿論監督。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引導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府澴河流域保護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參與府澴河流域的保護,有權對涉及流域保護的違法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府澴河流域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功能區劃、國家和省水污染防治要求,組織編制府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明確水污染防治的總體目標、水質目標以及水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府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合理規劃流域產業布局,調整和最佳化產業結構,推行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府澴河流域實行產業項目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不得新建、擴建國家和省明令禁止建設的污染項目。已經建成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限期予以關閉、搬遷、轉產或者改造。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府澴河流域合理規劃布局飲用水水源地,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並按照有關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警示標誌和隔離設施,公示保護區內禁止從事的行為及處罰。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做好水源選擇、水質檢測和衛生防護等工作,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
第十五條 府澴河流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府澴河流域縣(市、區)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並監督實施。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府澴河流域排污口統計和檔案制度,組織開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監測溯源,對違法設定的排污口依法予以處置,並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水污染物排放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設定、監測、管理排污口,在排污口安裝標註排污單位名稱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及數量要求等內容的標誌牌,並建立污水排放台賬。
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規定排放水污染物。
第十七條 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工業項目應當進入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工業集聚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推動府澴河流域工業項目進入工業集聚區,從源頭上加強對工業廢水的控制。
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管網,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測系統聯網。
向工業集聚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管網排放工業廢水的單位,應當保證其進入集中處理設施管網的水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納管標準。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和地膜,推進測土配方施肥和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推廣使用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地膜,開展農業廢棄物回收和集中處理,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禁止在府澴河流域內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
第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功能區劃和區域環境承載能力,科學劃定本行政區域府澴河流域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並向社會公布。
禁養區內不得從事畜禽規模養殖;限養區內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應當嚴格控制畜禽養殖污染物排放總量。
在府澴河流域內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國家和省水污染防治要求,建設相應的雨污分流、糞污貯存、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配套設施,實現達標排放;從事畜禽規模以下養殖的,應當符合省有關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府澴河流域水產養殖的監督管理,鼓勵和支持水產生態健康養殖。
水產養殖者應當開展循環水、潔水養殖,加強養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規範、限制使用抗生素等藥品,開展水產環境和養殖尾水治理。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水渠、運河、塘堰養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水渠、運河圍欄圍網(含網箱)養殖、投肥(糞)養殖。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或者實施方案,按期完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的建設和改造。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加強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農村生活污水未納入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管網的,應當因地制宜建設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以及人工濕地、生態溝渠、生物濾池等,就近淨化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體系,實行城鄉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
府澴河幹流及其支流河道內的漂浮物、垃圾和影響水環境的水生植物,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管理部門、責任單位組織清理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制定黑臭水體整治計畫和實施方案,建立黑臭水體防治長效機制,採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治理黑臭水體。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劃定府澴河幹流及其主要支流跨縣(市、區)界交接斷面,並提出跨界斷面水質的控制目標。
府澴河幹流及其主要支流跨界斷面水質狀況作為流域縣(市、區)水環境綜合整治和保護管理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具體考核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水利和湖泊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府澴河流域水質、水文等進行監測,並建立數據互通機制,共享監測信息。
第三章 水資源及河道保護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對用水總量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控制指標的區域,應當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對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區域,應當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利和湖泊、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依法制定府澴河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縣(市、區)人民政府水利和湖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府澴河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畫,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人民政府水利和湖泊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利和湖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制定府澴河流域洪澇、乾旱以及突發公共水危機事件的水量應急調度預案。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府澴河流域建立健全節水投入保障和激勵機制,加強用水定額管理,提高用水效率,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第二十八條 府澴河流域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需要取用水的,應當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節水設施未建成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條 府澴河流域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節水管理,加快實施節水技術改造,逐步淘汰落後、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藝、設備和產品。
鼓勵和引導農業生產經營者轉變生產方式和調整種植養殖結構,採取措施發展高效節水型農業,加大農業灌區節水改造力度,提高農業用水效率。
工業生產、市政綠化、生態景觀、城市保潔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
第三十條 府澴河流域河道的整治和建設,應當綜合考慮防洪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符合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然形態,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暢通。
縣(市、區)人民政府水利和湖泊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防洪安全要求定期檢查府澴河流域河道堤防、涵閘、泵站和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築物及設施,對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府澴河幹流及其支流的河道管理範圍,由水利和湖泊主管部門立樁定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利和湖泊、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及時查處河道管理範圍內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道堤防安全、妨礙河道行洪或者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利和湖泊主管部門制定河道采砂規劃和批准采砂許可時,應當評估河道采砂對魚類、鳥類等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影響,並徵求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和河道周邊公眾的意見。
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河道采砂許可確定的時間、地點、采砂控制量、開採範圍、開採高程和作業方式等進行開採;河道采砂作業結束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平整,並負責恢復廢棄作業場所的地貌和植被。
第三十三條 府澴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公共綠道、濕地公園等生態環境工程建設,應當服從防洪搶險和堤防管理要求,不得損壞堤圍或者妨礙行洪。
有關管理部門或者責任單位應當在公共綠道、濕地公園設定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
第四章 水生態修復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府澴河流域水生態治理與修復計畫,採取河湖沿岸綠化造林、退耕還林還草還濕、河道洲灘整治、合理配置水生生物等生態修復措施,改善水域生態功能。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府澴河流域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統籌岸線資源的保護利用,嚴格分區管理與用途管制。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加強水域岸線管理,嚴格控制與生態保護無關的開發活動,組織開展岸線生態保護和修復;在一定範圍劃定生態緩衝帶,開展生態緩衝帶綜合整治。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利和湖泊、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府澴河流域水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在府澴河幹流、支流和流域湖泊、水庫岸線保護範圍內,加強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等生態公益林的建設與保護,並逐步擴大生態公益林面積。
禁止在天然林保護範圍內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在有林地上建設風力發電項目等建設項目和從事其他破壞行為。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府澴河流域濕地保護規劃,建立濕地名錄和檔案,採取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方式加強濕地建設與保護,逐步恢復河流、湖泊、濕地的自然連通,防止濕地面積減少和生態功能退化。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水利和湖泊等主管部門,綜合考慮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以及防洪、抗旱等需要,科學核定府澴河流域水庫、閘壩等水利工程的下泄流量和泄流時段。水利和湖泊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水利工程經營管理單位嚴格執行流域水量調度方案及水庫、閘壩等水利工程的下泄流量。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府澴河流域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建設與管理,適時組織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強對外來水生物種的監測預警,維護水生生物多樣性。
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禁用的漁具和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規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府澴河流域內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500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禁養區內建設畜禽規模養殖項目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未建成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利和湖泊、住房和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府澴河流域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