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農業投資條例》是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於1996年3月29日通過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農業投資條例
- 發布日期:1996-03-29
《湖北省農業投資條例》是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於1996年3月29日通過的一份檔案。
《湖北省農業投資條例》是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於1996年3月29日通過的一份檔案。【發布單位】81801【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96-03-29【生效日期】1996-03-29【失效日期】【...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業基礎地位,保障農業投資穩定增長,提高農業投資效益,不斷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促進本市農業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湖北省農業投資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
武漢市農業經營契約條例 (1999年7月30日武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通過,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批准;根據2010年9月15日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 (1995年7月28日湖北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通過,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修改)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護集體資產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鞏固...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地方財政對氣象事業的投入,應當執行《湖北省農業投資條例》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按照以上意見,現將草案第八條第一款中的“對地方氣象事業的投入應當隨著國民經濟的增長而同步增加”修改為“各級財政每年對...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鄉村振興專項資金或者發展基金,發揮農業領域政府投資基金對社會資本的引導作用;加強對相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鄉村振興的財政支持力度;建立鄉村振興資金統籌機制,支持縣(市、區)人民政府整合相關項目和資金...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從農產品基地建設資金中,拿出總投資額的3--5%,用於農產品基地生態環境建設;用於農產品基地環境建設的資金必須專戶存入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使用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專項用於農產品...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機械化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在《武漢市農業投資保障條例》確定的經常性農業投資和有關專項農業投資中,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農業機械化事業,並根據...
(中發〔2016〕18號)、《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鄂發〔2017〕4號)、《湖北省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鄂發改規〔2015〕2號)、《湖北省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暫行辦法》(鄂發改規〔...
鼓勵各級財政支持城鄉融合發展及相關平台建設,打造社會資本投資合作平台,為社會資本投向“三農”提供規劃、項目信息、融資、建設運營等投資服務。調整土地出讓收入使用範圍,按照當年土地出讓收益用於農業農村的資金占比逐步達到50%以上計提,若...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貧困地區充分利用當地優勢資源,集中力量扶持優勢產業,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外來資本投資貧困地區,參與經營,實施產業化扶貧。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貧困地區的農業綜合開發、高效農田建設、土地整治、...
《湖北省改善外商投資環境若干規定》在1999.03.18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外商投資環境,促進積極、合理、有效利用外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是依法設立的...
第五章 農產品經營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章程 《五峰土家族自治縣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已由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於2016年1月18日審議通過,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農業機械化工作綜合協調機制,將農業機械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採取財政支持和政策扶持等措施,每年在《武漢市農業投資保障條例》確定的經常性農業投資和有關專項農業投資中,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農業...
鼓勵知名企業和投資者到湖北投資,鼓勵企業引進先進裝備、關鍵技術和管理經驗,與跨國公司、國際組織在重點產業領域進行開放式合作,以參股、併購、設立分支機構、合資等形式到境外投資參與國際競爭,開拓國際市場。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條...
該《條例》分總則、自治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經濟建設、社會發展、附則6章68條,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 (1989年4月7日長陽土家族自治縣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1989年6月28日湖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嚴厲打擊向農民銷售偽劣化肥、農藥、獸藥、農膜、種子等農業生產資料的違法行為。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拖欠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提供給農民的各種補貼、貸款、預購定金、專項投資款、扶貧款、救災救濟款、收購農副產品價...
第十四條 村集體接受的社會捐贈收入、集體資產處置收入、國家徵用村集體土地補償收入、投資收益等資金存入“村集體資金代管賬戶”後,報賬員到會計服務中心開具《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款收據》,註明資金性質等情況,資金用途由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