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政府投資調整暫行辦法

《武穴市政府投資調整暫行辦法》是武穴市為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率,加快項目推進,提高項目質效,規範政府投資調整行為,健全政府投資管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鄂發〔2017〕4號)、《湖北省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鄂發改規〔2015〕2號)、《湖北省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暫行辦法》(鄂發改規〔2016〕2號)、《中共黃岡市委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黃髮〔2020〕10號)、《黃岡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實施辦法》(黃政規〔2021〕2號)和《黃岡市市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黃政規〔2022〕2號)等規定,結合武穴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穴市政府投資調整暫行辦法
  • 屬性:地方性法規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率,加快項目推進,提高項目質效,規範政府投資調整行為,健全政府投資管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鄂發〔2017〕4號)、《湖北省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鄂發改規〔2015〕2號)、《湖北省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暫行辦法》(鄂發改規〔2016〕2號)、《中共黃岡市委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黃髮〔2020〕10號)、《黃岡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實施辦法》(黃政規〔2021〕2號)和《黃岡市市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黃政規〔2022〕2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市本級財政資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貸款等政府主權外債資金、地方政府債券等政府融資資金,以及其他納入財政預算管理資金實施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市級政府投資資金主要投向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以及民生髮展、鄉村振興項目。為進一步發揮市級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
第四條 市級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也可採取資本金注入和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第五條 市級政府投資遵循科學決策、從嚴管理、實事求是、精簡節約、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 本辦法所指概算是指報發改部門根據實施機構初步設計批覆的概算;所指預算是實施機構按規定編制的施工圖預算經財政部門評審後確定的預算;所指結算、決算是指審計機關對項目竣工結算、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後的結果。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強對市級政府投資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政府投資決策、計畫、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機制,協調解決政府投資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建立政府投資定期評估機制,不斷最佳化投資方向和結構,提高投資效率。
第八條 發改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編制、年度投資計畫編制,履行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概算審核批覆和調整批覆職責。
第九條 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預算評審和出具評審意見,按照規定對施工圖預算組織開展預算控制評審。
第十條 審計機關負責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執行、預算執行和竣工結算、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一條 行業主管部門市住建、交通運輸、水利和湖泊、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等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能分工負責對各領域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實施機構負責對本機構負責的項目實施全過程管理和監督。項目公司或項目建設單位對預算實施負主體責任,項目建設各環節的投資都必須按照財政評審後的預算範圍內執行,並及時向項目實施機構、發改部門、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報告項目進度和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 對人為超概(預)算的事項由有關部門展開追責問責,涉嫌違法犯罪或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堅持與提高項目質效的要求相適應,遵循事先報告、唯實和公開、公平、節約的原則;遵循授權管理、權責對等和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三章 投資調整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則進行初步設計。項目初步設計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估算10%的,或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經市政府常務會批准調整的項目,項目實施機構向發改部門報告,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和概算進行施工建設,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無故擅自變更,確有必要調整和變更的,應遵循“先批准,後變更;先設計,後施工”的程式,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按行業主管部門工程變更管理相關細則要求辦理。因變更需要增加契約規定以外的內容,應按國家現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執行。不得以調整概算的名義變相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如因人為因素突破的,堅持由有關部門先問責再決策。
第十六條 概算調整:經批覆的概算是控制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原則上不得突破;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由於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原批覆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或者經批准的工程變更導致超原批覆概算需調整投資規模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方案,按照規定程式報項目審批部門核定。
(一)對超出概算10%及以上且投資額超概算1000萬元的項目,或單個項目超概算5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向市政府提交調整申請,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由市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再由發改部門作出調整批覆。
(二)對超出概算10%以下的項目,或單個項目投資額增加不足1000萬元的項目,由實施機構會同項目建設單位、工程監理機構、造價監管機構、設計機構等現場踏勘會審,達成一致意見後,報分管副市長和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後,發改局出具調整概算批覆。
(三)對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概算調整,實施機構要先向武穴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領導小組提出調整申請,由PPP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對超概調整方案進行論證,論證通過的由PPP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調整意見,同意調整的項目再報市政府常務會審議,審議通過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實施機構根據審計結論,重新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概算報發改部門重新批覆,發改部門批覆後由實施機構委託具備資質的機構重新編制施工圖預算報財政部門評審。
第十七條 預算調整:實施機構依照新的概算批覆重新編制的施工圖預算報財政部門重新評審,並出具預算評審報告。建設項目施工圖預算不得超過批覆的設計概算中工程建設總費用及相應的基本預備費之和。
第十八條 預算調整分兩種情形報批:一是預算在發改部門概算批覆範圍內的項目(含子項)增加或減少預算,經財政部門投資評審後,作為工程結算依據。其中,預算增加或減少數額在100萬元(不含)以下的不影響總體實施方案,按授權管理原則報市級包保領導批准,批准後報分管副市長簽批實施;預算增加或減少100萬元(含)以上的,需要報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後上報政府常務會審議。二是預算超出發改部門概算批覆範圍的項目增加預算,須先履行概算調整審批程式,確定新增概算的資金解決途徑並確定增項減項,發改部門重新批覆概算。實施機構根據新的概算批覆重新編制施工圖預算報財政部門重新評審批覆,未按相關程式和許可權報批的,一律不得確認工程變更和概(預)算增加。
第十九條 申請調整概(預)算,項目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初步設計文本(含概算)和概算批覆檔案;
2.原施工圖設計和財評預算批覆報告以及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調整概(預)算書,調整概(預)算與原初設概算財評預算對比表,並分類定量說明調整概(預)算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
3.與調整概(預)算有關的招標及契約檔案,包括變更洽商部分;
4.第三方專業機構或專家出具的《概(預)算調整建議意見》;
5.調整概(預)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項目結算與決算。
(一)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整理完善項目結算資料並送審,項目單位或實施機構應按規定辦理結算及支付,市審計局負責對項目結算進行審計監督。對於有多個施工契約的建設項目,可按契約分批次辦理結算。
(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要求及時完成竣工決算報告的編制,並按規定將竣工決算和財務決算報審計機關進行審核,報送情況納入項目建設單位年度績效考核範疇。竣工決算評審報告作為政府確定投資回報、資金撥付和固定資產移交的依據。
第四章 追責問責
第二十一條 政府職能部門和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
(一)超越審批許可權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違法干預招標投標活動的。
(五)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六)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它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七)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八)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九)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准擅自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四)擅自追加項目投資預算;
(五)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二十三條 代建單位、工程諮詢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評估單位、招標代理單位、造價諮詢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參建單位,因自身過錯造成超概算或其他損失的,項目單位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向有關參建單位追償;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檔案、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規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和社會穩定風險事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項目單位、項目主管部門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等單位以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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