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公共性資金存放管理,確保資金安全,有效配置政府公共資源,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根據《黃岡市區公共性資金存放管理實施辦法》(黃政辦發〔2018〕38號)檔案精神,結合武穴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市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今後在我市設立並從業滿1年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管理的政府公共性資金是指市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直接管理的符合有關規定的公共性資金,主要包括但不限於社會保障基金、醫保基金和專項維修基金以及可以在商業銀行存儲的其他財政間隙資金。
第四條 按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我市的信貸投放情況,分配、調整政府公共性資金在各銀行機構存放額度,激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政府公共性資金存放調整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加強公共性資金存放管理,確保公共性資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存貸掛鈎。以各銀行機構對我市的信貸投放貢獻為依據,測算政府公共性資金在各銀行機構應存額度,讓貢獻大的銀行業機構獲得更多政府公共資源。其存款利率由市財政局與銀行機構協商確定。
(三)合理分配。根據《武穴市政府公共性資金存放綜合評價辦法》(附屬檔案)對各銀行機構進行考核評價,合理分配政府公共性資金存放額度。
(四)定向傾斜。每次從當期可調控的政府公共性資金總額中提取一定數量資金作為激勵資金存放到對應銀行業機構。一是對新設立的銀行業機構從業未滿1年予以傾斜。二是對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點工作完成較好的銀行機構予以傾斜。
(五)定期考核。正常情況下,每季度進行一次考核,分別以季末的信貸投放數據和相關部門提供的情況為依據,測算、形成公共性資金存放方案,並於當月25日前調整到位。
第五條 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對市政府公共性資金進行考核、調整,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召集聯席會議,統一進行考核和實施。聯席會議由市金融辦、財政局、稅務局、人行武穴支行、銀保監組等單位共同組成。
(一)人行武穴支行、市銀保監組負責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貸投放相關數據進行審核匯總,並提供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明細情況,於每月的15日前報送市金融辦;市財政局、市稅務局負責統計核實市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評價期內的綜合情況、納稅總額排名並評價。
(二)市金融辦根據人民銀行和相關單位提供的數據,計算出各銀行可分配的政府公共性資金份額,並於每月的20日前報送市財政局。
(三)市財政局根據市金融辦計算出的各銀行可分配的政府公共性資金份額,結合已在各銀行機構存放的公共性資金情況和當月可分配的公共性資金額度,制訂出調整、存放初步方案,提交聯席會議進行討論。
(四)聯席會議進行討論、審議,並提交市政府審定。
(五)市政府領導對調整方案進行簽批。
(六)市金融辦、財政局、人民銀行根據市領導審定簽批的方案,落實到位。
第六條 對未到期存款實行過渡措施。
(一)未到期上述資金暫不作調整,但計入該存款銀行應存公共性資金總額,超過應存額的,到期後調出。
(二)已到期存款和將到期存款,各單位不得自主續存,統一由市政府聯席會議統籌調整。
第七條 對農發行公共性資金調整及存放,由市政府根據其貸款發放、任務完成等情況綜合考慮。
第八條 上級機關對公共性資金(社保基金和住房公積金等)存放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金融辦、市財政局、人行武穴支行、市銀保監組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原政府辦2015年11月2日印發的《關於印發武穴市政府公共性資金存放管理辦法的通知》(武政辦發〔2015〕46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武穴市政府公共性資金存放綜合評價辦法
附屬檔案
武穴市政府公共性資金存放綜合評價辦法
一、評價指標及權重
指標評價主要五個方面:一是信貸投放貢獻度,45分;二是存貸比情況,25分;三是普惠小微貸款貢獻度,10分;四是財政考評情況,10分;五是可變更指標(稅收貢獻度、目標責任完成情況、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等),10分。合計分值100分。
二、評價方法
(一)信貸投放貢獻度
1.貸款餘額分值 15分。以截止計算期時貸款餘額最高的銀行為滿分,並以其所占份額為100%基數計算出每個銀行占比,依此計算各行得分。
貸款餘額得分=(納入評價的銀行機構貸款餘額/納入評價的銀行機構最高貸款餘額)×15分
2.當年新增貸款分值 30分。以截止計算期時當年新增貸款最多的銀行為滿分,並以其所占份額為100%基數計算出每個銀行占比,依此計算各行得分。
當年新增貸款得分=(納入評價的銀行機構當年新增貸款/納入評價的銀行機構當年新增貸款最多)×30分
(二)存貸比情況
1.餘額存貸比分值 10分。以截止計算期時各銀行機構存貸比為計算依據。存貸比100%為界限,超過100%,每增加10個百分點加1分,上限最多增加該指標總分數的20%,即2分。存貸比100%以下最接近100%的銀行為滿分,並以其所占份額為100%基數計算出每個銀行占比,依此計算各行得分。
餘額存貸比得分=(納入評價的銀行機構餘額存貸比/納入評價的銀行機構最高餘額存貸比)×10分
2.新增存貸比分值 15分。以截止計算期時各銀行機構新增存貸比為計算依據。新增存貸比100%為界限,超過100%,每增加10個百分點加1分,上限最多增加該指標總分數的20%,即3分。新增存貸比100%以下最接近100%的銀行為滿分,並以其所占份額為100%基數計算出每個銀行占比,依此計算各行得分。
新增存貸比得分=(納入評價的銀行機構新增存貸比/納入評價的銀行機構最高新增存貸比)×15分
(三)當年新增普惠小微貸款情況
當年新增普惠小微貸款分值 10分。以截止計算期時當年新增普惠小微貸款最多的銀行機構為滿分,並以其所占份額為100%基數計算出每個銀行占比,依此計算各行得分。
當年新增普惠小微貸款得分=(納入評價的銀行機構當年新增普惠小微貸款/納入評價的銀行機構當年新增普惠小微貸款最多)×10分
(四)財政綜合評價情況
財政綜合評價分值 10分。以截止計算期時市財政局負責對銀行機構經營狀況、服務水平、利率水平等指標進行評價評分。經營狀況主要包括資金存放銀行的資產質量、償債能力、運營能力、內控水平。服務水平主要包括支付結算服務水平、分賬核算服務水平、資金對賬服務水平、技術支持服務水平、代理國庫集中收付業務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資金存儲利率,存儲利率應符合國家利率政策,並按利率水平排名賦分。以截止計算期時財政綜合評價得分最高的銀行機構為滿分,並以其所占份額為100%基數計算出每個銀行占比,依此計算各行得分。
財政綜合評價得分=(納入評價的銀行機構財政綜合評價得分/納入評價的銀行機構最高財政綜合評價得分)×10分
(五)可變更指標
可變更指標分值 10分。根據日常市委市政府工作需要,調整考核指標激勵銀行機構,可變更指標包括稅收貢獻度、目標責任完成情況、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等實際情況變更。以截止計算期時可變更指標得分最高的銀行機構為滿分,並以其所占份額為100%基數計算出每個銀行占比,依此計算各行得分。(其中稅收超過1000萬元,每超過500萬元加1分,最多增加指標總分數的20%,即2分。稅收1000萬元以下最接近1000萬元的銀行機構為滿分,並以其所占份額為100%基數計算出每個銀行機構占比,依此計算各銀行機構得分。)
可變更指標得分=(納入評價的銀行機構可變更指標得分/納入評價的銀行機構最高可變更指標得分)×10分
三、評價期與評價結果運用
對本辦法管理的公共資金和比照本辦法管理的資金定期進行跟蹤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動態調整。一般每季度進行一次評價,分別以3月、6月、9月、12月末的數據為依據進行綜合評價,形成資金存放調整方案,於次月25日前調整到位。
四、專項掛鈎評價方法
每次從當期可調控的政府公共性資金總額中提取一定數量資金作為專項掛鈎資金存放到對應銀行業機構,或就某專項工作給予相應的資金扣減。
(一)對新設立的銀行業機構。第一年給予一定額度公共性資金存款支持,開辦滿一年後納入統一考核,進行動態調整。
(二)對市委、市政府交辦的承擔重要任務的銀行機構,按其完成任務情況給予一定額度的資金支持。
(三)在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中,對無故抽貸、壓貸、斷貸的銀行,可視情節相應扣減其存放資金額度。
(四)對人為壓票、拖延執行財政票據或拒不執行財政票據的銀行,當期考核實行一票否決,並視情節相應扣減其已存放資金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