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本級政府性資金存放管理辦法(暫行)

《襄陽市本級政府性資金存放管理辦法(暫行)》已經襄陽市人民政府同意,襄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2月14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陽市本級政府性資金存放管理辦法(暫行)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14日
  • 發布單位:襄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市本級政府性資金存放管理工作,防範廉政風險,提高資金存放綜合效益,引導銀行加大對我市實體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資金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房屋維修基金、土地出讓金、其他各類專項資金(含襄陽市本級黨群部門專項經費等,國家政策已明確存放銀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資金除外)。
第三條  政府性資金存放管理應遵循依法合規、公正公開、科學評估、操作簡便的原則,採用競爭性公開綜合評價辦法。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領導小組對政府性資金存放進行管理。
第五條 每年12月由領導小組確定綜合考評組開展公開競爭性綜合評分,確定下一年度政府性資金在各銀行的存放份額。
第六條 在襄陽城區設有機構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均可參與政府性資金存放公開競爭。
第七條  競爭性綜合評分採用百分制,包括:貢獻度80分;化解地方金融風險10分;綜合服務能力10分。具體評分指標及標準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另行制定。
第八條 競爭性綜合評分採用以下流程:
(一)成立綜合考評組。每年12月,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牽頭,各成員單位組成綜合考評組。
(二)開展綜合評分。由綜合考評組對參與政府性資金存放的各銀行進行綜合評分,評分結果報領導小組審定後公示。
(三)確定存放方案。以當年11月30日各銀行經營數據為基準數,按照評分細則根據各銀行得分占比分配下一年度政府性資金存放總量比例。每年12月末由綜合考評組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性資金存放方案報領導小組批准。
第九條 各政府性資金管理部門根據領導小組批准的存放方案,在10個工作日以內將政府性資金劃撥到位。
第十條 領導小組以每年6月30日政府性資金總額為基數,根據當年分配方案進行一次分配校準。
第十一條  審計部門對政府性資金存放管理工作進行全程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  存放銀行未按規定和承諾辦理相關業務,造成政府性資金存在風險或損失的,存放銀行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發生以下情形的,存放主體部門有權提前收回存放銀行的存放資金,並在下一年度取消該銀行政府性資金存放資格:
(一)存放銀行在資金存放期間出現資金安全事故和重大違規行為的;
(二)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
(三)未遵守廉政承諾或在資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輸送行為的;
(四)其他妨礙資金安全的情形。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嚴格遵守廉潔從業有關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違規干預政府性資金存放管理工作。如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的行政責任或違紀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與競爭性綜合考評工作的人員,資金存放主體的主要領導幹部、分管資金存放業務的領導幹部以及相關業務部門工作人員應實行利益迴避制度,不得將本單位政府性資金存放在上述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利益相關人員工作的銀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政策解讀

2020年12月14日,襄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襄陽市本級政府性資金存放管理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的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提出,各地要建立健全科學規範、公正透明的政府性資金存放管理機制,防範資金存放安全風險和廉政風險,發揮政府性資金支持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資金存放綜合效益。採取競爭性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科學制定綜合評分法的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
二、《辦法》與原有政策的銜接和差異
2012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襄陽市本級政府性資金存放管理實施方案》(襄陽政辦發〔2012〕97號)。2014年,市財政局修改了《襄陽市本級政府性資金存放管理考核評價細則》。為進一步適應當前經濟金融形勢,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借鑑外地先進經驗,在原《辦法》基礎上進行了最佳化,實現操作便捷、公正透明,有效預防政府性資金存放帶來的廉政風險。、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第一條至第六條:明確了政府性資金存放的導向、資金範圍、存管原則、工作機制、參與銀行資格等內容。
(二)第七條至第十條:明確了政府性資金有效的競爭性綜合評分方案,其中:
1.競爭性綜合評分內容包括:貢獻度 80分、化解地方金融風險 10分、綜合服務能力 10分。
2.競爭性綜合評分流程:每年12月,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牽頭,各成員單位組成綜合考評組,對參與政府性資金存放的各銀行進行綜合評分,評分結果報領導小組審定後公示。根據各銀行得分占比分配下一年度政府性資金總量比例。
3.資金劃撥要求:各政府性資金管理部門根據領導小組批准的存放方案,在10個工作日以內將政府性資金劃撥到位。考慮到政府性資金的日常支用和動態變化,每年6月末領導小組根據當年分配方案進行一次分配校準。
(三)第十一條至十五條:審計部門對政府性資金存放管理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參與競爭性綜合考評工作的人員,資金存放主體的主要領導幹部、分管資金存放業務的領導幹部以及相關業務部門工作人員應實行利益迴避制度,不得將本單位政府性資金存放在上述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利益相關人員工作的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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