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撥付及監督管理辦法

《武穴市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撥付及監督管理辦法》是武穴市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率,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加強政府投資管理,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中共湖北省委 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鄂發〔2017〕4號)、《黃岡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實施辦法》(黃政規〔2021〕2號)、《黃岡市市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黃政規〔2022〕2號)等規定,結合武穴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具體內容,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率,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加強政府投資管理,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中共湖北省委 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鄂發〔2017〕4號)、《黃岡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實施辦法》(黃政規〔2021〕2號)、《黃岡市市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黃政規〔2022〕2號)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含城投集團的建設性資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貸款等政府主權外債資金、地方政府債券等政府融資資金,以及其他納入財政預算管理資金實施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主要投向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以及民生髮展、鄉村振興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充分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本款規定的領域。
第四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第五條 政府投資遵循科學決策、從嚴管理、實事求是、精簡節約、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強對政府投資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政府投資決策、計畫、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機制,協調解決政府投資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建立政府投資範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不斷最佳化投資方向和結構,提高投資效率。
第七條 市發改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編制、年度投資計畫編制。
第八條 市財政局負責做好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保障工作,對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實行事前績效評估。
第九條 市審計局負責將政府投資項目納入審計監督計畫。
第十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各自領域項目監督管理和行業統籌調度。項目單位應履行項目法人職責,負責項目前期、建設、入統、驗收和運營等具體事務。
第三章 資金撥付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在400萬元以上的項目,付款方式應在項目招標檔案中註明,並在簽訂契約嚴格約定支付方式。對超概算的項目,資金撥付方式必須提交政府研究撥付。
第十二條 對工程質量好施工進度快的項目(項目工程質量被武穴市住建部門評為A級),可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市政府批准後,申請預付工程款。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工程資金按進度撥付,審批需提交對應材料:發改部門下達的批覆立項計畫、財政預算評審、中標通知書、施工契約和監理契約、監理出具的支付證書及項目變更批覆資料、稅票複印件和繳稅證明、竣工驗收報告、竣工結算、財政決算評審或出具的決算審計報告等。
第十四條 資金撥付實行報批制,報經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市長簽批後撥付。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資金涉及上級專項資金(含直達資金)、地方政府債券等資金,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項目監管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推行從設計到竣工驗收的項目建設全過程代理和項目總承包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嚴格投資項目估算、概算、預算、結算和決算管理,杜絕超規模、超標準、超概算,嚴格按照項目建設進度下達投資計畫,確保政府投資及時發揮效益。工程實施過程中,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概(預)算、增減工程量的,按投資調整相關規定執行。對決算超過中標價10%以下的,付款需提供超出原因的相關材料和市分管領導的簽批;對決算超過中標價10%以上的,原則上不得付款,確需付款的,經相關部門處罰問責後,上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後,根據會議紀要才能準予撥付。
第十八條 市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投資評價制度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對項目建設運營的全過程負責。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和內控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
第二十條 工程監理公司等中介機構納入項目庫管理,從市政府專門組建的武穴市中介服務平台中,按政府採購程式選定。市行業主管部門對工程監理、造價諮詢、工程結算等中介機構實行監管。對參與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編制、投資評審和造價監管的中介機構採取備案管理和動態考核。
第五章 追責問責
第二十一條 政府職能部門和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一)超越審批許可權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違法干預招標投標活動的。
(五)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六)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它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七)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八)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九)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或者不按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更改建設地點,或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項、報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
(三)不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履行招投標或政府採購程式的。
(四)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的,轉移、侵占或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二十三條 代建單位、工程諮詢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評估單位、招標代理單位、造價諮詢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單位,因自身過錯造成超概算或其它損失的,項目單位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向有關單位追償;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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