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長港河保護條例

鄂州市長港河保護條例

鄂州市長港河保護條例,於2021年4月29日鄂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鄂州市長港河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鄂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8/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長港河生態保護,發揮河道綜合效益,促進長江大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長港河的保護、利用和管理。
第三條 長港河保護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屬地管理、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長港河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將長港河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長港河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長港河管理單位和長港河保護工作機制,將長港河管理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轄區內長港河日常巡查,制止違法行為,做好長港河管理範圍內的環境衛生管理和整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依法制定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自覺維護長港河管理範圍內環境,協助做好長港河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長港河保護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長港河保護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長港河保護規劃,實施長港河管理範圍內涉河工程建設方案行政許可,統籌長港河保護、利用和日常監督管理,協調處理跨區域長港河保護糾紛,加強長港河行洪安全管理,建立並實施長港河生態調水制度等;
(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長港河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制定長港河污染防治規劃,動態監測長港河水環境質量,監督指導長港河管理範圍內農業(漁業、畜禽養殖業)面源污染治理,依法查處長港河管理範圍內污染違法行為等;
(三)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長港河管理範圍內國土空間規劃和管理。負責涉河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配合涉河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加強涉河項目用地預審和選址管理等;
(四)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長港河管理範圍內農業(漁業、畜禽養殖業)面源污染的防治管理和捕撈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長港河管理範圍內違法水產養殖、捕撈行為等;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長港河航道及其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保障航道暢通和通航安全,加強運輸船舶安全監管等;
(六)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涉河違法犯罪行為等。
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長港河保護工作。
第六條 長港河上的國省幹線橋樑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理維護;長港河上的農村公路橋樑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管理維護;長港河上的其他專用橋樑由權屬單位或者相關主管單位管理維護。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長港河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營造全社會保護長港河的氛圍。聘請社會監督員,對長港河保護情況進行監督。
市、區人民政府對在長港河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管理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長港河保護規劃。長港河保護規劃應當包括長港河管理範圍、防洪排澇以及水土保持等功能價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內容。
長港河保護規劃及其執行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長港河保護規劃是長港河保護與管理以及管理範圍內規劃建設、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的重要依據。涉河相關專項規劃以及涉河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長港河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十條 長港河河道自梁子湖出口磨刀磯節制閘始,至洲尾入長江口止。
長港河管理範圍包括河道兩岸河口線之間的水域、沙洲、岸坡、灘地等區域,以及河口線外延三十米之內的區域。
直立式護岸,河口線為護岸臨水邊界線;斜坡式護岸,河口線為斜坡與河岸的交界線;護岸斜坡較長的,河口線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長港河保護規劃,對長港河進行勘界立樁、設立保護標誌,向社會公示保護範圍、保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第十二條 長港河管理範圍內的建設施工活動,應當符合長港河保護規劃的要求。
長港河管理範圍內已有的建(構)築物,不符合長港河保護規劃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退出機制並組織實施;屬於違法建設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三條 在長港河管理範圍內,建設跨河、穿河、臨河的建(構)築物等設施的,由建設單位編制涉河建設方案、洪水影響評價報告,並依法報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涉河建設工程在施工期間應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四條 長港河管理範圍內依法批准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期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方案,保護好周圍水體、堤岸、林草植被、地形地貌等,工程完工後及時恢復原狀。
第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閘站安全監管,依法查處在閘站管理區域垂釣、游泳、裝機抽水以及停泊與閘站管理無關的船隻等行為。
閘站管理區域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第三章 防治與保護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保護長港河的下列行為:
(一)義務植樹造林;
(二)撿拾垃圾,淨化環境;
(三)保護古蹟,愛護文物;
(四)愛護護欄、標牌等公共設施;
(五)捐贈、捐助資金和物品;
(六)其他有利於保護長港河的志願服務和社會公益行為。
第十七條 在長港河管理範圍內,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亂扔果皮、紙屑、口香糖、包裝物、塑膠瓶等廢棄物;
(二)折損花木,損壞綠地、草坪;
(三)在非指定區域野炊燒烤、游泳;
(四)清洗車輛、洗滌衣物等;
(五)擅自開展水上娛樂活動;
(六)其他影響長港河保護的不文明行為。
第十八條 在長港河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工業固體廢物等廢棄物;
(二)傾倒、排放農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三)排放未經處理或者處理未達標的工業廢水、醫療廢水、生活污水;
(四)建設禽畜養殖場、養殖小區;
(五)建設與防洪抗旱、改善水環境、生態保護、交通等公共設施無關的建(構)築物;
(六)挖塘開溝,圍墾河道,修建阻水道路、阻水渠道等;
(七)損毀護岸、閘站等水工程建(構)築物,以及防汛、水文、地質、水質監測、通信照明、輸電線路等設施;
(八)侵占、移動、損毀長港河管理範圍內里程碑、界碑、界樁、標示牌等設施;
(九)非法砍伐林木;
(十)其他侵占破壞堤防、影響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十九條 在長港河兩岸河口線之間的沙洲、岸坡、灘地等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種植農作物;
(二)晾曬糧食、堆放物料;
(三)違法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
(四)其他危害行洪安全、影響污染防治的行為。
第二十條 在長港河水域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船舶的殘油、廢油以及船舶垃圾等;
(二)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容器;
(三)網箱養殖、攔網養殖、投肥(糞)養殖以及養殖珍珠;
(四)放流鱷龜等不符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種;
(五)電魚、毒魚、炸魚,使用漁船抽吸、拖網捕撈螺螄和蚌類等;
(六)其他污染水體、侵害水生生物資源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在長港河管理範圍內,從事餐飲、住宿、休閒、遊樂、文化、體育等經營活動,應當符合長港河保護規劃。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長港河沿線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長港河河岸、閘站等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在各自責任區範圍內負責水面環境衛生管理,及時清理垃圾,打撈水面漂浮物,保持水面清潔。
第二十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監測河道淤積情況,根據清淤疏浚規劃和監測情況,制定河道清淤疏浚年度計畫,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河道、污水處理設施等場所產生的淤(污)泥,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置。
第二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長港河各區跨界斷面設定水質監測點,對河道水質狀況進行實時監測和預警。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自然生態河岸建設。河道兩岸河口線之間的沙洲、岸坡、灘地等區域確需硬化的,應當按照長港河保護規劃實施。
第二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態調水制度,科學確定和監測長港河的生態流量。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長港河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完善長江與梁子湖之間魚類洄游通道功能,採取增殖放流等措施,維護水生生物多樣性。
市人民政府按照長江大保護要求,適時制定長港河禁止生產性捕撈辦法。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長港河保護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長港河保護專項資金整合機制,統籌用於長港河保護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長港河保護責任制,按照長港河沿線區、鄉鎮人民政府屬地管轄範圍,以及河岸、閘站等管理或者使用單位的管理範圍劃分保護責任區,明確保護責任。
第三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長港河沿線相關政府及部門協調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長港河保護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涉河跨區域單位之間對涉河管理事項有爭議的,可以協調確定;協調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級單位確定。
第三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部門聯合執法機制,明確聯合執法任務、聯合執法頻率、牽頭單位職責等內容。
水行政、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發現影響或者破壞長港河保護行為時,應當及時制止,依法予以處理,並互相通報處置情況等。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水系、水域狀況、開發利用等基礎情況調查工作。
建立長港河基礎情況、監督管理以及執法等信息綜合平台,實現長港河保護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條 水行政、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通報涉河違法行為處置情況,並將嚴重違法信息錄入社會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四條 長港河保護實行河長制,各級河長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長港河保護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河長制實施情況納入年度目標考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在長港河管理範圍內傾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工業固體廢物等廢棄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在長港河管理範圍內違法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在長港河管理範圍內建設與防洪抗旱、改善水環境、生態保護、交通等公共設施無關的建(構)築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構)築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八項規定,侵占、移動、損毀長港河管理範圍內里程碑、界碑、界樁、標示牌等設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在長港河兩岸河口線之間的沙洲、岸坡、灘地等區域內違法設定排污口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在長港河水域範圍內進行網箱養殖、攔網養殖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養殖設施,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拆除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確定有關單位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在長港河水域範圍內電魚、毒魚、炸魚,使用漁船抽吸、拖網捕撈螺螄和蚌類等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以及用於違法活動的漁船、漁具和其他工具,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長港河保護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長港河流域的新港、薛家溝以及鄂州市域內的高橋河河道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
東溝港、車灣新港、車灣老港、拾湖港等長港河入河支流的管理範圍,由區級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其河道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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