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辦法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辦法》是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辦法
  • 公布時間:2016年12月1日
  • 門類:政紀、監察
  • 發布單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的活動,支持和保障代表履行職責、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約見,是指代表對閉會期間參加省人大常委會統一安排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和代表小組活動中發現的重要問題,按照規定的程式以個人或者聯名的方式,向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當面進行詢問、提出問題,被約見人予以答覆或者解決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國家機關負責人,是指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負責人,省高級人民法院及其直屬人民法院負責人,省人民檢察院及其直屬檢察分院負責人,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負責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負責人,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
第三條 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項提出約見:
(一)憲法、法律、法規的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二)本級及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三)全省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問題;
(四)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
(五)代表認為確有必要且屬於代表履職範圍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代表不宜對下列事項提出約見:
(一)僅涉及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親屬個人利益的;
(二)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司法機關處理,或者已經進入司法程式的;
(三)其他不屬於代表履職範圍的事項。
第五條 代表約見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提出申請。約見申請應當主題明確,簡明扼要,寫明約見的對象和主要內容。
第六條 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根據代表約見申請的內容,及時聯繫協調相關機關,制定約見方案,組織安排約見;不宜安排約見的,應當在收到約見申請後七個工作日內向代表作出說明。多位代表同時對同一國家機關負責人提出約見的,可以合併安排。
根據約見內容,約見活動可以邀請省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和有關新聞媒體參加。
第七條 代表約見活動的組織工作,可以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開展。約見對象為省級國家機關負責人的,由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組織;約見對象為下級國家機關負責人的,由省人大常委會委託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大常委會負責組織;特殊原因需同時約見多級國家機關負責人的,由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組織。
第八條 被約見的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根據代表提出約見的內容做好相關準備,按時參加約見活動,不得拖延、推諉和迴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約見活動的,應當向組織約見活動的人大常委會提出延期舉行的申請,並說明情況,但最長延期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天。
第九條 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由組織約見活動的人大常委會或者其相關工作機構負責人主持。被約見的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由其委託的負責人員應當積極回應代表提出的問題,認真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在三個月內將處理情況書面答覆提出約見的代表,同時抄送組織約見活動的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

修訂信息

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二百一十一號公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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