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暫行辦法

為了規範湛江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市人大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活動,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湛江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暫行辦法
  • 通過時間:2013年10月24日
辦法全文
(2013年10月24日湛江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於市人大代表約見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負責人的活動。
第三條市人大代表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統一安排,對本級或下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工作進行視察時,可以個人或聯名提出約見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負責人。
第四條市人大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的事項主要是本行政區域內的以下內容:
(一)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情況;
(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
(三)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列入年度監督工作計畫的相關內容;
(四)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
(五)市人大代表的議案以及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
(六)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問題。
凡涉及與市人大代表本人、或其近親屬、或其單位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事項,不得列入約見範圍。
第五條市人大代表要通過視察、調查研究、走訪選民、召開座談會等形式,了解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為開展約見活動做好準備。
第六條市人大代表認為需要約見本級或下級國家機關負責人時,應以書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會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提出要求。約見要求應當實事求是,簡明扼要,具體包括約見的對象、約見的內容以及相關的建議、意見等。
第七條市人大常委會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負責辦理約見的具體事宜。在接到市人大代表的約見要求後,應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匯報,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後,通知被約見的國家機關負責人,要求他們根據市人大代表擬在約見中提出的詢問、反映的問題,做好相關的準備工作,並落實好約見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等。
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市人大代表約見活動的有關工作。
第八條市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時,被約見的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親自參加約見活動,支持代表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拖延、推諉和迴避。如確因特殊原因不能與代表見面的,應委託其他負責人員參加,並說明情況。
第九條市人大代表約見活動由市人大常委會領導主持。約見活動開始時,由市人大代表就所約見的事項向相關國家機關負責人進行詢問,並提出意見、建議。被約見的國家機關負責人應認真聽取市人大代表反映的問題,如實回答代表的詢問,積極辦理代表所提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十條被約見的國家機關負責人對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能解決的問題應當場表態解決;情況複雜一時解決不了的問題,應向市人大代表說明情況,並確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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