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設在港口行使航務行政管理權的機關。主要任務是管理引航、信號、安全秩序、處理海事、防止水域污染,以及監督沿海航行進出港口和港內航行或停泊的本國和外國船舶有無違反國家法令政策、規章制度等工作,以維護國家主權,保障港內安全航行和航道暢通。
國家設在港口行使航務行政管理權的機關。主要任務是管理引航、信號、安全秩序、處理海事、防止水域污染,以及監督沿海航行進出港口和港內航行或停泊的本國和外國船舶有無違反國家法令政策、規章制度等工作,以維護國家主權,保障港內安全航行和航道暢通。
國家設在港口行使航務行政管理權的機關。主要任務是管理引航、信號、安全秩序、處理海事、防止水域污染,以及監督沿海航行進出港口和港內航行或停泊的本國和外國船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harbour supervision)是我國水上交通安全監督和港口事物管理的行政機關,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港航(務)監督是20世紀60年代初,山東省在省轄地方港口及諸水系航運管理部門內設定的海事管理機構。其中有對外貿易業務的稱港務監督,余則稱為港航監督。其上級主管...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人民法院審理港務監督行政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在2000.11.01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頒布。...
煙臺港航監督成立於1985年。此前青島港航監督經省交通廳批准於1980年在煙臺港設立青島港航監督煙臺辦事處,工作人員1名,實際僅負責對山東省青島海運局船舶實施船舶檢驗...
港務管理收人是指對海河港口企業的港務管理收入的帳務處理。企業的核算港務管理收入,應設定“港務管理收入”科目。本科目核算海河港口企業的港務管理收入,包括港務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安全監督管理規則》是1997年09月15日由交通部頒布的一項規則。為加強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護水域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監督管理處罰規定(試行)》在1990.09.24由交通部頒布。...... 第三條 港務監督或港航監督機構是依據本規定對違反海上交通監督管理行為的當...
環境行政監督是指以國家環境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為依據,圍繞國家環保工作中心,結合地方環保工作重點,運用國家法律賦予的權力和地方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許可權,以環保...
《中國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門地區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在1990.09.24由交通部頒布。...
交通部關於修改《中國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門地區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在1996.01.01由交通部頒布。...
第一百零四條 本規定中的“船籍港登記機關”是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確定了管轄範圍,具體實施船舶登記的港監機構,又稱船舶登記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指1998年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的基礎上合併組建而成的交通部直屬機構。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其主要職能是...
建國後歷任上海港務監督長顧問,中國海商法起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1979年榮獲上海市勞動模範光榮稱號。著有《共同海損規則條文解釋》、《海商法》、《1906年英國海上...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統一管理全國的船舶安全檢查工作。各港務(航)監督負責對進出本港的中國籍船舶實施安全檢查。對外國籍船舶的安全檢查,由中華人民...
第六條 船方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船舶預計抵達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駛離上一口岸時),填寫《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申請書》,報請抵達口岸的港務監督機構審批。...
第十八條 船員必須經過消防業務知識和基本技能培訓並取得港務監督部門頒發的《船舶消防》培訓證書。第十九條 船舶所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防火負責人,實行逐級...
第三十九條 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條例,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船舶,港務監督可以現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費,賠償國家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按...
船舶長度為12米以上未滿20米的客渡輪是否設定標誌圖形,由主管當地水域的港務監督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標誌圖形採用國家標準GB5845·8-86中的輪渡標誌,圖形中L、D...
第三條 海員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或其授權的港務監督(下稱頒發機關)頒發。 海員證在國外的延期和補發,由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