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維修行業管理辦法

1996年11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57號發布,根據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維修行業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8.26
  • 實施時間:2004.08.26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維修企業的權利義務,第三章 維修企業管理,第四章 維修行業協會,第五章 罰則,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維修行業的監督管理,提高維修服務質量,保護維修企業、維修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維修企業)、用戶和消費者(以下統稱客戶)的合法權益,維護維修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維修行業是指機電設備、家用電器、醫療器具、燃氣器具、通訊設備、辦公自動化用具、光學儀器及其他產品的維修業。
第三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是特區維修行業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
區人民政府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在市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維修行業管理工作。
政府公安、勞動、運輸及其他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消防器材、電梯和鍋爐壓力容器、機動車輛、船舶等產品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維修行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政措施;
(二)制定維修企業技術資格等級標準、評審辦法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三)負責維修企業的技術資格等級評審及發證工作;
(四)對維修行業協會的工作實行監督指導;
(五)負責管理有關維修質量方面的投訴,對維修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主管部門設立維修行業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維修行業管理機構)具體承擔維修行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區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維修行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政措施;
(二)根據市主管部門的委託在其轄區內負責維修企業的技術資格等級評審及發證工作;
(三)負責管理轄區內有關維修質量方面的投訴,對維修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維修行業協會對維修行業實施自律管理。
客戶、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和大眾傳播媒介對維修質量、維修收費實行社會監督。

第二章 維修企業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 維修企業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客戶說明產品故障現象;
(二)獲得維修報酬;
(三)對客戶的投訴進行申辯;
(四)申請加入行業協會。
第八條 維修企業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必須向客戶明示質量承諾條款;
(二)保證維修後的產品能正常使用;
(三)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所引起的責任;
(四)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妥善保管維修產品,對遺失維修的產品應依法賠償;
(六)對維修服務項目實行明碼標價;
(七)不得誇大故障,欺騙客戶,牟取非法利益;
(八)接受客戶對有關產品維修質量的查詢;
(九)出具接受產品的清單;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維修企業必須保證維修質量,建立和健全質量檢測制度。
維修企業應對維修的同一產品的同一故障規定合理的保修期限,最短不得少於3個月。保修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維修企業必須免費維修,但維修不得超過3次。維修企業維修超過3次,其產品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維修企業應退回維修費用,造成客戶經濟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第十條 除當場維修的以外,維修企業在維修產品時應與顧客簽訂書面維修契約,維修契約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維修產品的名稱或項目、數量及產品型號;
(二)維修材料的規格、數量、質量;
(三)故障現象及維修歷史、維修時間;
(四)維修收費標準,結算方式,開戶銀行、帳號;
(五)驗收標準及方法;
(六)違約責任及仲裁條款;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一條 維修企業從事產品維修活動,不得侵占道路,影響市容衛生。
第十二條 維修企業應遵守治安管理法律、法規,不得為贓物提供改裝服務或其他銷贓便利條件。

第三章 維修企業管理

第十三條 凡提供維修服務的企業,可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向市維修行業管理機構申領《維修企業技術等級證書》。
市維修行業管理機構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維修企業評審,並頒發《維修企業技術等級證書》。
第十四條 《維修企業技術等級證書》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市維修行業管理機構應根據主管部門制定的維修企業技術資格等級標準,在頒發《維修企業技術等級證書》時,具體確定維修企業的技術等級。
第十五條 獲得較低級的《維修企業技術等級證書》的企業,自獲得《維修企業技術等級證書》之日起滿1年以上的,可向市維修行業管理機構申請晉級。市維修行業管理機構應自接到晉級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維修企業進行審查,並作出審查結論。
第十六條 申請《維修企業技術等級證書》,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備與維修業務項目相適應的維修、檢測設備和維修場所;
(二)具有與維修業務項目及其規模相適應的維修技術人員,維修技術人員必須持有市、區勞動管理部門頒發或認可的上崗資格證書;
(三)具有保證維修服務質量的內部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四)作業場地必須符合消防、環保和城管的規定要求。
申請晉級的,除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還必須有良好的服務記錄,並在申請之日前1年內沒有被處罰記錄。
第十七條 主管部門應接受對維修服務質量的投訴,對維修企業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查處違反本辦法的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根據客戶的投訴,調解客戶與維修企業之間的糾紛,對維修企業的維修活動進行社會監督。
大眾傳播媒介可公布維修企業的違法行為,對維修企業的維修活動進行社會輿論監督。

第四章 維修行業協會

第十九條 市維修行業協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對維修行業進行自律管理的社會團體。
第二十條 市維修行業協會的產生,以及理事、常務理事的選舉和任免,根據市維修行業協會章程辦理。
第二十一條 市維修行業協會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維修行業自律規則和服務公約;
(二)按照優質優價的原則對列入《維修產品管理目錄》的維修服務提出收費標準報市價格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
(三)保障維修企業依法經營,維護維修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對維修企業從業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五)對維修企業從業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
(六)提供維修技術標準、維修質量的諮詢服務;
(七)接受投訴,調解客戶和維修企業之間的爭議;
(八)開展維修行業的對外交流活動;
(九)辦理市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維修企業應加入維修行業協會。
第二十三條 維修行業協會會員依照市維修行業協會章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維修後的產品不能正常使用,且不符合有關安全、衛生標準,可能造成人體健康、人身或財產安全損害的,可處以維修費2倍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維修企業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主管部門可責令限期改正;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使用零配件的,按《深圳經濟特區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六項規定,對維修服務項目不實行明碼標價的,按《深圳經濟特區價格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七項規定,誇大產品故障,欺騙客戶,牟取非法利益的,按《深圳經濟特區制止牟取暴利規定》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侵占道路,影響市容的,按《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為贓物提供改裝服務或其他銷贓便利條件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主管部門可收回《維修企業技術等級證書》。
第三十條 依照本辦法1年累計被處罰2次以上者,應按年度考核不合格處理,主管部門可降低《維修企業技術等級證書》的等級或收回《維修企業技術等級證書》。
第三十一條 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市政府申請複議;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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