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全服務管理辦法

《深圳市保全服務管理辦法》在2008.03.20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保全服務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03.20
  • 實施時間:2008.05.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保全服務企業,第三章 自行聘用保全員的單位,第四章 保全員,第五章 保全服務,第六章 保全培訓,第七章 監督管理,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從事保全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監督管理,促進保全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提高社會安全防範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深圳市(以下簡稱本市)內從事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人力護衛,押運守護,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的安裝、保養、維修或者提供安全諮詢等保全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保全服務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尊重社會公德。
單位和個人應當理解、支持和尊重保全工作。
聘用保全員的單位應當依法維護保全員的合法權益。鼓勵聘用保全員的單位為保全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條 依法設立的保全服務企業方可接受其他單位委託提供有償保全服務經營活動。
第五條 保全服務企業和保全員有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義務。
發生危害公共安全與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時,市、區公安機關可以調用保全服務企業保全員或者徵用保全裝備,市、區公安機關調用保全服務企業保全員和徵用保全裝備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六條 市公安機關是市保全服務業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對全市保全服務業實施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區公安機關負責對本轄區內的保全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工商(物價)、稅務、勞動保障、教育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對保全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保全服務企業

第七條 保全服務企業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設立保全服務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省級公安機關批准,並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
第八條 保全服務企業依法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團體、居民住宅區、集貿市場、證券交易所、機場、碼頭、車站、倉庫等場所的人力護衛,財產、人身安全保衛以及大型活動的人力護衛;
(二)貨幣、有價證券、金銀珠寶、文物、藝術品及其他貴重物品的押運守護;
(三)安裝、保養、維修安全技術防範設施;
(四)保全防範諮詢和評估;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事的其他保全服務項目。
第九條 非本市註冊登記的保全服務企業(以下簡稱市外的保全服務企業)在本市開展保全服務經營活動的,應當從在本市提供保全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下列材料報送市公安機關備案:
(一)經營證照複印件;
(二)機構設定情況及各項規章制度;
(三)單位法定代表人及在本市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任職檔案和身份證件複印件;
(四)保全員身份證和資格證複印件;
(五)保全服務契約複印件。
第十條 保全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照保全服務契約提供保全服務;
(二)負責保全員的教育、培訓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定期監督檢查外派保全員的服務情況;
(四)協助有關部門維護社會秩序,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保全服務企業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為保全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並依法保護所聘保全員的下列權利:
(一)享有保全員依法履行職責所必要的條件;
(二)參加聘用保全員的單位提供的培訓;
(三)依法參加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
(四)依照有關規定獲得表彰和獎勵;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保全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包括下列檔案資料的保全信息系統,並與市公安機關的保全監管信息系統聯通:
(一)保全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場地等基本情況;
(二)保全員的個人電子檔案數據;
(三)安全防衛器械和武裝押運服務防爆槍枝的資料及其配備情況;
(四)保全員的教育培訓、持有保全員資格證情況;
(五)保全服務事故、案件發生情況。
前款規定的內容發生變更的,保全服務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報送市公安機關。
第十三條 保全服務企業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超範圍經營;
(二)為未經依法成立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提供保全服務;
(三)接受他人委託參與處理民事糾紛、經濟糾紛或者勞動爭議;
(四)未經批准守護、押運違禁物品;
(五)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 從事各類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安裝、運營、維修和保養的保全服務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法安裝監控設施;
(二)泄露客戶單位安全技術防範工程技術秘密;
(三)違法使用報警記錄、監控影像資料;
(四)其他影響安全技術防範工程有效使用的行為。

第三章 自行聘用保全員的單位

第十五條 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安全工作需要依照本辦法規定聘用取得保全員資格證的保全員進行本單位保全服務。
第十六條 單位招聘保全員的,應當在聘用保全員之日起七日內將保全員身份證和資格證複印件等資料報送所在地區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設立內部保全組織。內部保全組織負責人應當為本單位工作人員且具有相應法律知識和保全管理工作經驗,未受過行政拘留、強制戒毒、勞動教養或者刑事處罰。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設立內部保全組織,應當在成立該組織之日起七日內將下列資料報送所在地區公安機關備案,區公安機關應當在備案後的三日內將備案情況通報市公安機關:
(一)辦公場所證明複印件;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及內部保全組織負責人任職檔案和身份證複印件;
(三)保全員身份證和資格證複印件;
(四)內部保全組織的管理制度複印件。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是指關係本市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單位。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由市公安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報市政府確定。
第十八條 單位內部保全組織和自行聘用的保全員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對外營利性保全服務項目;
(二)武裝押運保全工作。

第四章 保全員

第十九條 保全員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經培訓合格取得市公安機關頒發的保全員資格證書,方可從事保全服務。申請保全員資格證應當提交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居委會出具的身份證明和無犯罪記錄證明,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無刑事處罰、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強制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的記錄;
(三)身體健康;
(四)具有國中以上學歷;
(五)須經專門培訓,並經公安機關組織的考試合格;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批准從事武裝押運護衛的相關專業保全員除滿足前款規定,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保全員工資不得低於市勞動保障部門制定的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的低位數。
第二十一條 保全員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壯烈犧牲的,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為烈士。
第二十二條 保全員根據契約要求,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維護服務場所正常秩序,保護服務對象人身、財產權益;
(二)提供保全服務時,應當舉止文明、禮貌大方、服務熱情、儀表整潔;
(三)辦理出入服務區域的車輛、物品的登記手續。對不按規定辦理或者拒絕辦理登記手續的人員、車輛、物品,可拒絕出入保護區域或場所;
(四)對在服務區域內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將違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機關;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報警並通知客戶單位,同時採取措施保護現場,協助人民警察處理;
(五)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的保全員應當嚴格遵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枝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使用器械,並可根據執行任務的需要,設立臨時安全隔離區,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六)落實防火、防盜、防爆炸、防破壞等治安防範措施,發現服務區域內的治安隱患,立即報告客戶單位和有關部門,並做好前期處置工作;
(七)按照要求提供安全諮詢及安裝、保養、維修安全技術防範設施;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保全員提供服務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配備與保全工作有關的保全防衛器械。押運守護人員可依法配備防爆槍枝和其他必要的裝備器械。
保全員應當依法保管和使用保全防衛器械。
第二十四條 保全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二)侮辱、毆打他人或者教唆、指使侮辱、毆打他人;
(三)搜查他人身體,扣押他人合法證件、合法財物;
(四)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五)侵犯、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六)為謀取經濟利益以保全員身份參與處理民事糾紛、經濟糾紛或者勞動爭議;
(七)私自為他人提供保全服務;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章 保全服務

第二十五條 鼓勵單位依法委託保全服務企業提供保全服務。
向公眾開放的娛樂場所、大型網咖、桑拿按摩、洗浴場所,應當從保全服務企業聘請保全員為其提供保全服務,不得私自招聘保全員。
前款規定的公共場所應當按照廣東省規定的標準配備一定數量的保全員。
保全服務企業派駐上述公共場所的保全員,應當每六個月輪崗一次。
第二十六條 單位聘請保全服務企業提供保全服務的,雙方應當依法簽訂並全面履行保全服務契約。保全服務契約應載明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服務期限、違約責任、損害賠償、解除契約條件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保全服務企業、自行聘用保全員的單位和客戶單位指令保全員從事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保全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全員所屬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保全員的勞動契約。
第二十八條 保全員提供服務時應當按規定統一穿著制式保全員服裝、佩帶相應證件及保全標誌。保全員服裝、證件及標誌的式樣由市公安機關統一制定。保全員夏服統一工作應當在本辦法實施起一年內完成,保全員春秋服和冬服的統一工作應當在二年內完成。特殊困難企業,經公安機關同意,統一服裝工作可以適當延長至三年完成。
非保全員不得穿著保全員服裝或者佩帶保全證件和標誌。
安全技術防範、諮詢服務人員可不著統一服裝,但應當佩戴保全標識。
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本單位保全員的服裝。
保全服裝應當與人民警察、人民解放軍及其他國家機關制式服裝有明顯區別。
第二十九條 提供保全服務使用的技術防範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的產品質量要求;技術防範設施的設計、安裝,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行業標準,滿足風險評級和防護級別的要求。
第三十條 保全服務企業應當正當使用因提供保全服務而獲知的客戶信息,並對客戶提供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要求保密的資料、技術等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三十一條 保全服務企業和自行聘用保全員的單位的報警記錄、監控影像資料應當留存兩年,其間不得進行刪除、修改或者銷毀。
嚴禁違法使用報警記錄、監控影像資料。

第六章 保全培訓

第三十二條 保全員必須經過法律知識、保全業務及保全技能的專業培訓,並經市公安機關統一組織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從業。
第三十三條 保全員每年應當在依法設立的保全培訓機構參加三十學時的培訓,聘用保全員的單位應當為保全員培訓提供經費,安排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對保全員培訓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四條 鼓勵保全員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職業技能鑑定培訓和考核,獲取相應的職業資格。
第三十五條 保全培訓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具有與其性質和規模相適應的名稱、組織機構、企業章程和相應的師資力量。
未經許可,各類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不得開展保全培訓業務。
第三十六條 保全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保全員培訓大綱、保全員國家職業標準的要求,制定培訓內容和培訓計畫,對培訓的人員進行法制、專業技術和職業道德培訓。培訓內容、培訓計畫以及自編培訓教材應向市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保全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費。任何培訓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標準收費。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區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保全監管信息系統,信息系統信息應當包括保全服務企業、自行聘用保全員的單位及其保全員的基本信息及獎懲情況。
第三十九條 保全服務企業、自行聘用保全員的單位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材料不齊的,市區公安機關應噹噹即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備案材料齊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發給備案回執。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受理對保全服務企業和保全員的投訴,及時處理在保全服務活動中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
公安機關應當在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對保全服務企業、保全培訓機構及其他自行聘用保全員單位的檢查、監督和業務指導,及時查處並糾正保全服務、保全培訓中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保全服務企業、保全培訓機構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的,應當將核查材料報送作出許可決定的省公安機關並提出撤銷許可證的建議。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從事對外保全服務或者保全培訓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保全器材,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保全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可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保全服務企業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招聘保全員;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為保全員配備制式服裝、標誌和器械;
(三)超出經營範圍經營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保全員進行培訓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將有關信息報公安機關備案的;
(六)未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留存報警記錄、監控影像資料的。
第四十五條 保全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出現第十三條第(二)、(三)、(四)、(五)、(六)項、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情節嚴重的保全服務企業,可以建議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保全服務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六條 市外的保全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市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通報該企業屬地市公安機關。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聘請保全員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自行聘用保全員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為保全員配備制式服裝、標誌和器械;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保全員進行培訓的。
自行聘用保全員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招聘保全員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違法招聘人數每人一千元處以罰款。
自行聘用保全員的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將有關內部保全組織機構設定和保全員配備情況向公安機關備案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罰款。
自行聘用保全員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保全器材,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聘用保全員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工資的,由市勞動保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條 保全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吊銷其資格證書;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保全員有違法行為受到行政拘留、強制戒毒、勞動教養或者刑事處罰的,吊銷資格證書,並且三年內不得從事保全服務工作。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發放保全員資格證的;
(二)發現保全服務違法行為,不及時依法處理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
公安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犯保全服務企業、自行聘用保全員的單位以及保全員合法權益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單位”,是指法人和其他依法設立的組織。
(二)“聘用保全員的單位”,包括保全服務企業和自行聘用保全員的單位。
(三)“保全服務企業”,是指專門從事有償保全服務,維護服務目標安全的企業。
(四)“自行聘用保全員的單位”,是指以本單位名義與保全員簽訂勞動契約,聘用保全員為本單位提供保全服務的單位。
(五)“客戶單位”,是指依法與保全服務企業簽訂保全服務契約,委託保全服務企業為本單位提供保全服務的單位。
(六)“保全員”,是指由單位聘用,從事保全服務工作的人員。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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