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道路設施移交接養管理辦法

《深圳市道路設施移交接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規範道路移交的流程,使全市道路皆能建有所用、質有所保、環環擔責,保障我市道路後期養護規範順暢、降本增效、減少隱患。

主要內容,管理辦法,

主要內容

《辦法》主要包括適用範圍、工作職責、道路移入條件和流程、道路移出條件和規定等。
(一)適用範圍。
《辦法》明確了適用範圍,包括列入了城市道路和公路路網規劃的道路設施,或市政府明確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養的道路設施;明確了適用類型,照明、管線、綠化、給水、排水、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及掛載設備等不屬於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養職責範圍的道路設施不適用於本辦法。
(二)工作職責。
《辦法》中明確了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的具體職責。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包括,做好養護經費的編報和執行、對建設單位提交的道路設施設計資料提出審查意見、參與核驗實物和資料、監督建設單位移交過程合規性、提出整改意見和督促整改等。建設單位主要職責包括,按期提出移交申請、承擔道路設施移入前的管養責任、開展工程質量問題的整改等。
(三)道路移入條件和流程。
《辦法》中明確了道路設施移入條件,列清了規劃、質量、驗收等方面的具體要求。明確了移入的三種類型,及對應的管理規定。考慮到道路設施由建設單位移入情況較多,特列清了建設單位移入的辦理流程。
(四)道路移出條件和規定。
《辦法》中明確了道路設施移出條件,以及對應條件下的辦理規定。並明確了建設單位需占用挖掘道路設施的,應承擔被占用挖掘道路設施和相關交通疏解道路的管養責任。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深圳市道路設施移交接養行為,明確移交單位、接養單位的責任和權利,提高道路設施維護管理效率,科學合理降低綜合養護成本,使移交接養手續更規範嚴密,結合深圳市、區道路管理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深圳市範圍內的道路設施移交,深汕特別合作區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設施,是指列入城市道路和公路路網規劃的城市道路和公路,或市政府明確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養的其他道路設施。
本辦法所稱的現狀未接養道路設施,是指已承擔社會交通功能,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外的其他單位管理或無明確責任管理單位的現有道路設施。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設施類型,包含路基、路面、橋涵、隧道、橋樑及隧道等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人行道、非機動車道、通道、邊坡、擋土牆、防撞牆、隔音牆(屏)、風雨連廊、限高架、防爬網、標牌、標誌、標線、護欄等。按政府部門職能劃分,不屬於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養職責範圍的照明、管線、綠化、給水、市政排水、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及掛載設備等,按照深圳市其他有關制度執行。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設施移交,是指道路設施產權的移交,包括道路設施實物移交、資料變更和資產賬務移交等,分為道路設施移入和道路設施移出。
道路設施移入,是指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接收道路設施的過程。相關手續含實物移入、CIM/BIM等數字資料移入、道路設施資料登記、資產賬務登記等。道路設施移入包括由建設單位移入和現狀未接養道路設施的移入。
道路設施移出,是指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移出道路設施的過程。相關手續含移出實物,變更或註銷道路設施登記資料、資產賬務移出等。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負責制定深圳市道路設施移交接養管理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全市道路設施的移交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包括:
(一)匯總計畫移入的道路設施量,做好年度管養經費預算的編報和執行;
(二)對建設單位在辦理道路設施工程設計相關審批時提交的道路設施設計資料,按照道路設施建設管養相關標準和規定,提出審查意見;
(三)參與核驗將要移交的道路設施的實物及資料;
(四)監督建設單位道路設施移交事項辦理過程的合規性,對不合規事項進行核實及記錄,並抄送相關管理部門;
(五)在辦理道路設施移入時,對不符合接養條件事項提出整改意見;
(六)督促建設單位修復道路設施移入後質量保修期內的工程質量缺陷;
(七)對道路設施移入後發現的資料弄虛作假,或出現的因工程建設本身導致的質量事故等問題,依法追究相關單位責任。
第七條 建設單位負責按規範程式及規定,進行道路設施移入,具體包括:
(一)按期提出道路設施移入申請,組織道路設施移入的現場核查;
(二)在道路設施移入之前,負責道路設施的管養,承擔因道路擅自開通導致的責任;
(三)對道路設施移入前不符合接養條件事項及時整改;
(四)修復道路設施移入後質量保修期內的工程質量缺陷;
(五)對道路設施移入後發現的資料弄虛作假,或出現的因工程建設本身導致的質量事故等問題及時整改。
第八條 申請移入的道路設施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規劃許可證、紅線圖、用地規劃等可證明已符合規劃的有效證明檔案之一;
(二)具有工程建設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報告(如已由質量監督部門實施了質量監督,但無法對外提供報告的,需提供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竣工驗收備案回執及建設單位出具的相應情況說明;如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無需由質量監督部門開展質量監督的,需提供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三)具有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證明並具備社會車輛和人員的安全自由通行條件;
(四)新建、改建、擴建高速公路,新建快速路、主幹道、城市隧道和橋樑工程,須提供環境影響、水土保持報告書或報告表,以及生態環境部門、水務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批覆或備案回執;
(五)建設過程中涉及河道和水源保護區的,須提供有關部門驗收合格證明材料;
(六)按要求完成CIM/BIM等數字模型建設,且符合有關部門的行業標準;
(七)具有工程概算、結算、決算等造價批覆檔案。
對不完全符合上述所列條件,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具體要求、留存相應材料並做好統計工作。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道路設施,已具備上述條件的,經市或區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報移入。
第九條 由建設單位移入道路設施按以下程式辦理,可與竣工聯合(現場)驗收合併或同步開展:
(一)移入申請。建設單位應於工程驗收前90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送移入計畫,對工程計畫工期少於90日的,應於開工前報送移入計畫。建設單位應自驗收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各項資料以及道路設施移入管養申請。
(二)移入受理。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報送的移入資料、CIM/BIM等數字模型資料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將不符合事項反饋至建設單位,並明確相關材料的形式、格式及提交時限。
(三)現場核查。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現場移入核查工作,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現場核查的結果認定。核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現場向建設單位提出整改要求,議定整改期限,並於現場核查後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整改意見。
(四)辦理登記。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確定道路設施資料和資產賬務登記工作要求並辦理登記。登記工作完成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始道路設施管養工作。
第十條 針對現狀未接養道路設施移入的辦理規定:
(一)對於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管理的道路設施,已滿足本辦法第八條所列移入條件的,由當前管理單位組織辦理移入;尚未達到移入條件的,由當前管理單位整改合格後再辦理移入;未列入城市道路和公路路網規劃的,繼續由當前管理單位組織管養。
(二)對於無明確責任管理單位的道路設施,已滿足本辦法第八條所列移入條件的,由各區政府組織辦理移入;尚未達到移入條件的,由各區政府整改合格後再辦理移入;未列入城市道路和公路路網規劃的,統一由各區政府組織管養。
第十一條道路設施的移出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已確定需由其他部門接管的;
(二)已確定要拆除的;
(三)已確定廢棄的或已滅失的。
第十二條 道路設施移出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已確定由其他部門接管的,由接管單位會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移出手續;
(二)已確定要拆除的道路設施,由實施拆除的建設單位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報移出申請,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移出手續;
(三)已確定廢棄的或已滅失的道路設施,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實後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三條 需占用挖掘道路設施的建設單位,應承擔被占用挖掘的道路設施和相關交通疏解道路設施的管養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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