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管理辦法

《深圳市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管理辦法》是2020年深圳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深圳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的管理,有效利用資源,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務水平,提升城市品質,維護智慧城市感知網路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關於加快推進新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建改發〔2020〕73號)、《廣東省推進新型基礎設施建設三年實施方案(2020-2022年)》(粵府辦〔2020〕24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提供公共管理與服務的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及掛載設備的投資、規劃、建設、驗收、運營、維護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包括多功能智慧型桿,智慧型網關、配電、通信、防雷、接地等模組和專用管線(電力、通信)、接線井、配電箱、光交箱等設施以及管理平台;不包括在多功能智慧型桿掛載的設備。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是智慧城市感知網路體系的重要載體,通過全市統一管理平台進行遠程監測、控制、管理、校時、發布信息。
  本辦法所稱多功能智慧型桿(又稱智慧型桿、智慧桿),由桿體、基礎地籠、橫臂、設備倉和智慧型門鎖等模組組成,可掛載兩種以上設備,集智慧型照明、視頻採集、移動通信、交通管理、環境監測、氣象監測、無線電監測、應急管理、緊急求助、信息互動、公共服務等功能於一體,能持續產生或接收信息流的新型基礎設施。
  第四條 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的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政府主導、統一規劃。政府統籌編制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按照相關建設標準、規範組織建設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推動政府部門和社會需求方利用多功能智慧型桿掛載設備,或使用多功能智慧型桿已掛載的設備提供服務。
  (二)統一運營、統一維護。在充分保障政府公共管理與服務的前提下,由市政府確定的運營主體負責對多功能智慧型桿進行統一運營、統一維護,並探索多功能智慧型桿運營產業化、市場化;多功能智慧型桿掛載的設備由運營主體組織統一維護。
  (三)保障安全、開放共享。在確保全全可靠以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受損害的前提下,多功能智慧型桿向政府和社會需求方開放共享,運營主體依法有效利用通過多功能智慧型桿取得的數據信息。
  第五條 在新建、改擴建道路工程項目中,由市、區按現行政府投資事權劃分原則分別組織統一規劃和投資、同步建設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相關政府投資項目應按照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的要求,結合智慧城市感知網路體系的需求,統籌投資、同步建設多功能智慧型桿專用管線、接線井、配電箱、光交箱等基礎設施及預留多功能智慧型桿建設空間或建成多功能智慧型桿。
  其他提供公共管理與服務的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由運營主體組織投資建設。
  鼓勵多渠道籌措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建設資金。
  第六條 市、區政府投資建設的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及掛載設備分別由市、區主管部門持有產權,履行產權管理主體職責;運營主體投資建設的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及掛載設備,產權歸運營主體。
  法律、法規、規章對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掛載設備的產權歸屬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在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設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建立多功能智慧型桿建設和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全市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跨領域、跨部門的問題並督促整改,及時提請市政府研究解決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重點難點問題,督促各單位、各區政府(含大鵬新區管委會、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下同)落實責任分工。
  各區政府負責統籌推動轄區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組織編制轄區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詳細規劃,貫徹落實市政府及主管部門的工作部署。
  第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是本市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規定程式組織制定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政策、專項規劃、年度建設計畫以及建設、驗收和運營的相關標準、規範。
  (二)協調市發展改革、財政、國資等部門完善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投融資機制,組織推動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績效考核,擬定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相關服務費支付標準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
  (三)申請將市財政承擔的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相關服務費納入部門年度預算併購買服務、予以支付。
  (四)指導市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開展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建設,參與其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竣工驗收、移交,負責所接收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的產權檔案信息管理。
  (五)對運營主體建設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的建設方案和竣工驗收資料進行備案。
  (六)監督、檢查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運營、維護與安全生產工作,指導運營主體制定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七)統籌、協調和督促市、區相關單位在多功能智慧型桿掛載設備或使用設備服務並予以備案,建立運營主體和設備掛載單位、設備服務使用單位的工作協調機制。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市政府明確的其他職責。
  區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在各自轄區內履行如下職責:
  (一)負責推動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績效考核。
  (二)申請將區財政承擔的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相關服務費納入部門年度預算併購買服務、予以支付。
  (三)指導區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開展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建設,參與其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竣工驗收、移交,負責所接收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的產權檔案信息管理。
  (四)監督、檢查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運營、維護與安全生產工作。
  (五)統籌、協調和督促區相關單位在多功能智慧型桿掛載設備或使用設備服務並予以備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區政府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在新建、改擴建道路等政府投資項目中落實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在政府投資管理領域推動以新型基礎設施為牽引帶動傳統基礎設施最佳化提升。
  公安機關負責多功能智慧型桿掛載的公安監控、與其職能相關的交通管理等設備的監督管理,負責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公共信息網路安全保衛和安全監察;負責依法查處損毀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等違法行為。
  財政部門負責配合完善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投融資模式,按政府要求做好資金保障。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配合編制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指導各區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詳細規劃的編制,將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全市“多規合一”信息平台。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多功能智慧型桿掛載的生態環境監測設備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5G基站電磁輻射科普宣傳教育。
  住房建設部門負責按職責分工對隨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履行質量和安全監管職責。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按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相關規劃要求,在本部門建設的道路工程項目中同步建設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將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畫中涉及道路挖掘事項納入道路挖掘年度計畫,採取批量報批方式,簡化行政許可手續;負責多功能智慧型桿掛載的與其職能相關的交通管理設施的監督管理。
  水務部門負責支持在水庫、河道、堤防、河口灘涂、滯洪區、積水易澇點等區域按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相關規劃同步建設多功能智慧型桿專用管線、接線井、配電箱、光交箱等基礎設施及預留多功能智慧型桿建設空間或建成多功能智慧型桿,配合開發防洪排澇、積水易澇監測等防災功能場景套用。
  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負責依法對利用多功能智慧型桿開展文化體育藝術、廣播電視、旅遊等運營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應急管理部門督促主管部門指導運營主體制定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國資部門負責根據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投融資需要,對涉及國有企業的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等經營性資產處置事項辦理相應國有資產管理手續,依法對運營主體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監管職責;依託國資國企綜合改革試驗指導運營主體有序推動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市場化、商業化運營。
  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將多功能智慧型桿納入城市部件管理體系,查處擅自在多功能智慧型桿桿址控制範圍內新設桿塔的行為;按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相關規劃同步建設多功能智慧型桿專用管線、接線井、配電箱、光交箱等基礎設施及預留多功能智慧型桿建設空間或建成多功能智慧型桿;負責多功能智慧型桿掛載的城市照明設施的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和監督指導多功能智慧型桿廣告設施設定管理工作;指導運營主體開展與城市照明、戶外廣告設施有關的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管理、維護和應急搶險工作;採取批量報批方式,簡化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涉及遷移或砍伐城市樹木、占用城市綠地的行政許可手續。
  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將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納入全市統一物聯感知體系;指導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綜合管理平台與全市統一物聯感知平台的關聯協同,構建城市感知平台跨部門信息共享機制;支持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建設,將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年度建設計畫納入智慧城市、數字政府有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
  氣象部門負責多功能智慧型桿掛載的氣象監測設備的監督管理,指導氣象監測設備建設工作。
  通信管理部門負責指導運營主體開展信息通信相關業務以及網路安全運行、防護等工作。
  市、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支持、配合主管部門和運營主體對存量桿塔改造為多功能智慧型桿,結合工作實際統籌利用多功能智慧型桿掛載設備或使用多功能智慧型桿已掛載設備提供的服務,依據職責分工配合支持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條 供電單位負責保障多功能智慧型桿供電,支持開展電力市場交易、直供電改造等,強化集約建設、資源共享與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相關規劃做好銜接,按照市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要求,在確需增容的情況下,建設小容量公用變壓器、配電箱、電力線路等設施,並配合建設主體協調解決供電設施用地、通道,合力確保及時接入;支持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建設,簡化用電報裝手續。
  通信運營單位負責在5G建設等通信基礎設施建設、運營過程中統籌利用多功能智慧型桿掛載設備或使用多功能智慧型桿已掛載設備提供的服務,加強與運營主體在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建設和信息通信、車聯網、物聯網等領域的業務合作,保障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搶險救災應急處置的通信暢通。
  運營主體承擔運營範圍內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資產安全和生產安全責任,協助主管部門開展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建設與移交相關具體工作,成立專業化公司具體負責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運營、維護等工作,組織探索充電樁運營、廣告服務、設備掛載租賃、通信網路合作運營、車聯網、物聯網、大數據服務等依法可開展的商業化、市場化服務。
  第三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 市主管部門負責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通信管理、相關設備掛載或使用單位等部門組織編制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並及時修訂。
  各區政府應當根據市政府批准的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結合各區實際,組織編制各區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詳細規劃。
  各區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詳細規劃可以根據智慧城市感知網路體系的建設需要,增加或局部調整多功能智慧型桿桿址及基礎設施等規劃內容,並申請納入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
  第十二條 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應與智慧城市、地下管線、地下綜合管廊、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道路交通、城市照明、供電設施等專項規劃相互銜接,並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全市“多規合一”信息平台。
  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的多功能智慧型桿桿址以及供電設施用地、配電箱、光交箱、專用(電力、通信)管線等基礎設施納入市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
  市主管部門適時組織智慧型桿專項規劃的實施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推動智慧型桿專項規劃的完善。
  第十三條 根據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相關規劃、各單位上報的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建設建議,市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市區兩級、相關行業所涉道路改擴建、存量桿塔改造等需求,組織編制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畫;市、區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劃要求應當建設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的,須上報列入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畫。
  因政府投資計畫變更或新增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建設任務,經市主管部門同意後可對年度建設計畫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對納入年度建設計畫的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經市主管部門提出,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將其納入道路挖掘年度計畫或及時調整。
  第十五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已建成的多功能智慧型桿桿址,依規定程式申報納入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全市“多規合一”信息平台。
  第十六條 在已建多功能智慧型桿或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年度建設計畫規定的桿址控制範圍內新設桿塔的,應當符合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年度建設計畫的規定。
  在已建多功能智慧型桿的桿址控制範圍內,新增設備應當在多功能智慧型桿掛載,存量桿塔掛載設備應當根據設備更新周期、存量桿塔設計使用年限等情況逐步遷移至多功能智慧型桿掛載。
  第十七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部門以及市主管部門按照共建共享、資源統籌的總體部署,通過“多規合一”等措施,在相應部門的配合下,組織通信、供電、管線等市政基礎設施單位科學合理開展建設,將通信管道、電纜溝、變壓器、配電箱、電纜或光纜接口等配置到利於多功能智慧型桿接入的範圍,同步做好標準化接口等建設預留,在實現“多桿合一”的同時統籌推動變壓器、配電箱等“多箱合一”。
  城市照明設施、地下綜合管廊、市政配電變壓器等市政基礎設施單位應當為多功能智慧型桿供電、通信等基礎設施接入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全市新建、改擴建道路等政府投資項目同步建設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的,由主體工程建設單位辦理報建手續,在項目建議書階段通過全市“多規合一”信息平台落實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建設需求,在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向主管部門、運營主體及相關設備掛載或使用單位徵求關於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進行主體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應當審查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相關規劃。
  運營主體建設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按照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畫和相關標準、規範要求編制建設方案報市主管部門備案後,按照小散工程或零星作業辦理安全生產備案以及社會投資項目備案,無須辦理規劃用地和施工許可手續。涉及占用挖掘道路、遷移或砍伐城市樹木、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取得相應許可檔案。
  第十九條 由政府投資的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通知主管部門、運營主體及相關設備掛載或使用單位參與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竣工驗收備案回執30日內與主管部門辦理移交手續;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整改,經驗收合格,方可辦理移交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將多功能智慧型桿桿址、所建基礎設施納入竣工測繪資料和建設項目城建檔案資料,並在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按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工程檔案資料。
  建設單位與主管部門應當簽訂移交接收證明書,載明所移交的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掛載設備、城建檔案資料及移交歸檔證明檔案等。主管部門應當通知運營主體到場參與,同步完成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的委託運營手續。
  第二十條 由運營主體建設的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項目,經市主管部門指導並參與竣工驗收後,將竣工驗收報告報市主管部門備案。
  運營主體應當將多功能智慧型桿桿址、所建基礎設施納入竣工測繪資料和建設項目城建檔案資料,並在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按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工程檔案資料。
  第二十一條 向主管部門移交及委託運營主體的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設計方案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二)具備納入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綜合管理平台的技術和安全條件。
  (三)竣工驗收合格並具有完整的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建設竣工資料。
  (四)具備安全通電運行條件。
  (五)已結清電費並承諾完成過戶等用電變更手續。
  (六)市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託具備檢測能力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參與移交。受託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以及相關技術標準、規範出具檢測報告。
  第二十二條 對交通桿、監控桿、通信桿、路燈桿等各類存量桿塔改造為多功能智慧型桿的,原桿塔及配套設施、掛載設備由原產權或管理單位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予以處置;原掛載設備繼續在多功能智慧型桿掛載的,由原掛載單位持有產權。
  運營主體應當在改造實施前,將經市主管部門備案的建設方案書面徵求原桿塔及配套設施、掛載設備的原產權或管理單位的意見;原產權或管理單位應當配合改造工作,不得拒絕改造或拖延改造進度,但可預留不超過48小時的調整時間。
  運營主體應當確保改造完成後掛載設備滿足相關標準、規範。
  第四章 運營和維護
  第二十三條 市、區政府投資建設的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由市、區主管部門分別委託運營主體統一運營、統一維護。
  在多功能智慧型桿掛載設備的政府相關部門,應當與運營主體簽署掛載證明書,明確維護規範,由運營主體對掛載設備進行維護,作為主管部門委託運營主體對掛載設備日常維護的依據。
  使用運營主體掛載設備提供服務的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明確服務需求,作為主管部門委託運營主體提供服務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相關服務費由市、區主管部門申請納入部門預算後購買服務;服務費標準由市主管部門擬定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後,供購買服務協商價格時參考。
  利用市、區政府投資建設的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取得的服務費收入中符合非稅收入相關規定的,按其規定管理。其他服務費收入,按“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處理。
  服務費標準施行之前的相關服務費,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氣象等法律、法規、規章對設備掛載管理有特殊要求的,運營主體應當提請主管部門徵詢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氣象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後掛載。
  政府部門需要在已建成多功能智慧型桿新增掛載設備的,運營主體應予配合,並按季度匯總情況報市主管部門備案。
  政府部門委託運營主體開發並提供設備場景套用、投資購置掛載設備等屬投資項目範疇的,按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列支。
  第二十六條 簡化用電報裝流程,運營主體可以憑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移交接收證明書或市主管部門備案回執向供電單位辦理用電報裝。
  運營主體應當及時將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相關規劃、年度建設計畫報送供電單位,與供電單位協調一致、進行集中統一報裝。
  第二十七條 運營主體在市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建設全市統一的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綜合管理平台,並將多功能智慧型桿及掛載設備相關信息及時互動至市、區政務數據平台和各使用單位管理平台。
  通過多功能智慧型桿採集和利用數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接受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不得違法泄露數據信息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與個人隱私,不得發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違背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信息。
  第二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當與運營主體約定下列維護要求:
  (一)遵守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掛載設備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並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二)建立值班、檢查、檔案資料等維護管理制度,配備結構、機電等專業技術人員,落實安全監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
  (三)負責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以及已委託運營主體維護的掛載設備的巡檢、養護和維修工作,保障其正常運轉,並建立巡檢、維修檔案;對需要更換掛載設備的,及時組織更換。
  (四)組織制訂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應急預案,發生颱風、雷雨等自然災害或事故破壞等人為原因導致的險情時,採取應急應對措施或搶修。
  (五)定期對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運行狀況進行檢測評定和安全評估,負責多功能智慧型桿公共信息網路安全保衛和安全監察,發現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等部門依法查處。
  (六)對可能影響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以及掛載設備安全的施工行為予以制止,及時報告市主管部門以及施工行為的監管部門。
  (七)對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維護過程所破壞的城市綠地、電纜、路面等進行恢復。
  (八)保障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安全運行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條 多功能智慧型桿設備掛載單位應當遵循設備掛載的下列要求:
  (一)承擔掛載設備質量的安全責任,配合主管部門及運營主體做好掛載設備的安全運行。
  (二)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程自行維護或委託運營主體維護掛載設備並依法使用,將可獲取的設備狀態信息實時傳輸至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綜合管理平台。
  (三)配合主管部門制定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應急預案以及多功能智慧型桿掛載設備運行維護規範。
  (四)保障掛載設備安全運行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條 禁止下列妨礙或損壞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掛載設備的行為:
  (一)在多功能智慧型桿上刻劃、塗污、張貼、晾曬。
  (二)在多功能智慧型桿底座堆放或傾倒腐蝕物、易燃易爆物品,或未經批准在多功能智慧型桿底座從事打樁、挖掘、鑽探、地下頂進、爆破、架設、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業。
  (三)擅自在多功能智慧型桿架設管線或安置其他設施。
  (四)擅自操作多功能智慧型桿配電箱等基礎設施或改變其運行方式。
  (五)擅自遷移、拆除、改動多功能智慧型桿,或在多功能智慧型桿連線的地下管線上方從事打樁、挖掘、鑽探、地下頂進、爆破、架設、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業。
  (六)擅自從多功能智慧型桿接電。
  (七)擅自在多功能智慧型桿上設定廣告或裝飾物。
  (八)竊取、破壞多功能智慧型桿掛載設備,或擅自實施影響掛載設備正常運行的行為。
  (九)擅自在多功能智慧型桿桿址控制範圍內新設桿塔。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三十一條 因工程建設確需遷移、拆除、改動多功能智慧型桿,或在多功能智慧型桿連線的地下管線上方開挖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安全防範及實施方案,提請主管部門組織協調,並按協調要求在工程竣工時恢復或新建多功能智慧型桿,或協商支付相關費用。
  確因應急搶險需要無法按前款規定提請協調的,應急搶險單位應當按主管部門的要求處理。
  第三十二條 舉行重大節日慶典活動,市相關部門確需在多功能智慧型桿上臨時設定公益廣告或裝飾物的,運營主體應積極配合併不收取任何費用,舉辦方或實施方對設定物的安全使用負責,並應及時拆除、清理設定物,恢復多功能智慧型桿原狀。
  第三十三條 綠化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多功能智慧型桿的設定科學合理選擇綠化樹種,綠化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及時修剪樹枝。
  因颱風、暴雨、地震等不可抗力危及多功能智慧型桿安全運行的,運營主體可以先行修剪、砍伐樹木。修剪樹木的,應當在險情排除後24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報告綠化主管部門和綠化養護責任人;遷移、砍伐樹木或臨時占用公共綠地的,應當在險情排除後5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到綠化管理部門補辦相關手續。
  現有城市道路未達到本條第一款要求的,綠化管理部門應當逐步改造完善。
  第三十四條 因交通事故等人為因素損壞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掛載設備的,事故責任人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立即通知運營主體,依法賠償損失。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市、區主管部門和各掛載設備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掛載設備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主管部門及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加強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涉及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情況納入市、區政府績效考核,對各區政府、市和區有關職能部門貫徹落實本辦法以及相關政策要求、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相關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的情況進行考核。
  市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運營主體開展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並出具考核意見。運營主體應當貫徹落實考核意見。
  第三十七條 主管部門及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由相關掛載設備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泄露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或掛載設備所取得、形成的數據信息的,由相關掛載設備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由政府投資且已建成的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施行前市政府已確定的運營主體,除市政府另有規定外,根據本辦法繼續履行運營主體職責。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為認真落實好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新基建”和智慧城市建設的工作要求,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圳經濟特區建立40周年慶祝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按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加快推進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
  國家、省均未有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的投資、規劃、建設、運營、維護等具體管理政策,運營主體、設備掛載或使用單位、其他第三方等各自的責權利尚無明確界定,不利於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建設任務的實現和有效安全使用。為此,極有必要制定《辦法》,推動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的建設,規範管理,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建設過程中先行先試。
二、《辦法》的適用範圍
  多功能智慧型桿作為新型基礎設施,是智慧城市感知網路的重要載體。從實際情況看,深圳市用於公共管理和服務的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是當前需要管理規範的主要對象,為此,《辦法》適用於提供公共管理與服務的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及掛載設備。
三、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的建設方式
  第一,在新建、改擴建道路工程項目中,由市、區按現行政府投資事權劃分原則分別組織統一規劃和投資、同步建設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相關政府投資項目應按照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的要求,結合智慧城市感知網路體系的需求,統籌投資、同步建設多功能智慧型桿專用管線、接線井、配電箱、光交箱等基礎設施及預留多功能智慧型桿建設空間或建成多功能智慧型桿。
  第二,其他提供公共管理與服務的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由運營主體組織投資建設。
四、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的管理職責分工
  第一,綜合協調方面。在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設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建立多功能智慧型桿建設和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全市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部門分工方面。明確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作為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的市主管部門,主要承擔政策制定(訂)、推進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日常監督管理三個方面的職責。區層面則由區政府指定的部門行使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管理職責。其他相關職能部門配合做好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的規劃、投資、建設,共同推動多功能智慧型桿的綜合利用。
五、建設計畫與桿址效力
  第一,計畫編制與調整。根據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相關規劃、各單位上報的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建設建議,市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市區兩級、相關行業所涉道路改擴建、存量桿塔改造等需求,組織編制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畫。因政府投資計畫變更或新增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建設任務,經市主管部門同意後可對年度建設計畫進行調整。
  第二,桿址法定化。已建成的多功能智慧型桿桿址,將依規定程式申報納入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全市“多規合一”信息平台。在已建多功能智慧型桿或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年度建設計畫規定的桿址控制範圍內新設桿塔的,應當符合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年度建設計畫的規定。在已建多功能智慧型桿桿址控制範圍內,新增設備應當在多功能智慧型桿掛載,存量桿塔掛載設備應當逐步遷移至多功能智慧型桿掛載。
六、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的建設流程
  第一,隨政府投資項目同步建設的,由主體工程建設單位辦理報建手續。政府投資項目同步建設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的,在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設計階段和竣工驗收階段,主體工程建設單位需邀請主管部門、運營主體及相關設備掛載或使用單位參與。
  第二,對運營主體組織建設的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根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繼續深化若干規劃用地改革事項的通知》(粵自然資函〔2020〕552號),由運營主體按照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畫編制建設方案報市主管部門備案後,按照小散工程或零星作業辦理安全生產備案以及社會投資項目備案。涉及道路占用挖掘、遷移或砍伐城市樹木、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取得相應許可檔案。
七、統一運營維護機制
  為節省財政支出,全市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務的多功能智慧型桿基礎設施由運營主體統一運營、統一維護;在多功能智慧型桿掛載的設備,由運營主體統一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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