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支持金融企業發展的若干措施

《深圳市支持金融企業發展的若干措施》是為進一步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體系,吸引集聚優質金融資源,推動全市金融業可持續均衡發展,加快建設全球金融創新中心,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的措施。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於2022年4月7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支持金融企業發展的若干措施
  • 印發機關: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 印發日期:2022年4月7日
  • 發文字號:深金監規〔2022〕2號
印發信息,政策全文,

印發信息

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深圳市支持金融企業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金監規〔2022〕2號
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深圳市支持金融企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2年4月7日

政策全文

深圳市支持金融企業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進一步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體系,吸引集聚優質金融資源,推動全市金融業可持續均衡發展,加快建設全球金融創新中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堅持服務導向,最佳化金融政策環境
  (一)充分發揮政府引導和推動作用。堅持服務導向,不斷最佳化金融政策環境,為金融企業在深集聚發展創造良好條件。各區(大鵬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有關部門要全力支持金融業改革創新發展,積極主動提供政策支持與服務。
  (二)充分發揮深圳市金融發展決策諮詢委員會的建言獻策、咨政輔政作用。深圳市金融發展決策諮詢委員會委員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在徵求各駐深金融監管部門、各行業協會意見的基礎上提名,報市政府審定後,以市政府名義聘任,每屆任期3年。
  (三)充分發揮深圳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深圳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用於吸引優秀金融人才,引進金融企業,鼓勵和支持金融企業開展組織、產品、業務和模式創新等金融業發展事項。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市有關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提升專項資金輻射帶動作用。
  (四)充分發揮金融創新獎的創新激勵作用。金融創新獎每年對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活動成果顯著的金融企業、金融監管機構及有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牽頭另行擬定金融創新獎評選辦法,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五)充分發揮金融論壇凝聚共識、共商良策的平台作用。支持在深圳舉辦有影響力的專業高端金融論壇,促進境內外金融企業深化交流合作,推動完善深港金融合作長效機制,引導金融服務國家戰略實施。
  (六)充分發揮行業組織聚集行業資源、構建和維護市場秩序的作用。有關部門應加大對市各金融行業協會工作的支持力度,支持市各金融行業協會按規定參與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
  (七)市相關部門應當簡化辦事程式,為守法誠信的金融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政府服務,開展守信聯合激勵。經認定符合條件的金融企業可享受大企業便利直通車和重大項目便利直通車服務,具體認定條件另行規定。金融企業因業務需要,須出國及赴香港、澳門的,市公安機關、外事部門應為其提供便利;為金融企業向省公安廳申辦兩地車牌照提供支持和服務。
  (八)各區(大鵬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要結合轄區金融發展實際,積極參與深圳金融發展服務工作,探索創新制定轄區支持金融企業發展政策,在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指導下,逐步建立健全市區聯動工作機制和政策體系。
  二、發展金融總部經濟,鼓勵金融企業總部做大做強
  (九)大力發展金融總部經濟,吸引金融企業在深設立法人總部,不斷增強深圳金融業的集聚力和輻射力。
  在深圳新註冊設立的金融企業總部,實收資本在2億元以下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在5億元以下、2億元(含)以上的,給予8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在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給予10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達到10億元(含)的,給予20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對實收資本10億元以上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億元增加100萬元的獎勵,單個企業一次性落戶獎勵最高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
  新遷入深圳的金融企業總部,除一次性落戶獎勵外,市政府參照其一次性落戶獎勵標準,給予搬遷費用補貼,單個企業一次性落戶獎勵與搬遷費用補貼合計不超過5000萬元。
  (十)鼓勵有條件的大型企業集團成立財務公司,提高資金運用效率和水平;支持金融企業、民間資本在深發起設立村鎮銀行,為社區、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金融服務。
  對在深圳新註冊設立的財務公司、村鎮銀行,實收資本2億元(含)以上、5億元以下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達到5億元(含)以上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
  (十一)引導支持在深金融企業增強資本實力,提高市場競爭力、風險承擔能力和綜合經營水平。
  在深圳註冊設立的銀行、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總部,已獲得一次性落戶獎勵的,其增資後累計實收資本達到高一級實收資本規模的,補足落戶獎勵差額部分。
  在深圳註冊設立且增資後實收資本達到40億元以上的銀行、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總部,其實收資本滿足金融監管規定的要求後,因業務發展需要增加的實收資本金部分,給予增資獎勵:實收資本金增加3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0萬元;增加30億元以下、2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500萬元;增加20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200萬元;增加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萬元。
  (十二)支持有條件的金融企業跨地區併購和市場化重組,實現金融資源最佳化整合和外溢發展。
  銀行、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理財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併購重組深圳市外金融企業,且重組後的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經營活動地在深圳的,給予併購獎勵:併購交易額達到5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0萬元;併購交易金額在50億元以下、3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500萬元;併購交易金額在30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200萬元。
  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總部併購重組深圳市外金融企業,且重組後的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經營活動地在深圳的,給予併購獎勵:併購交易額達到3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0萬元;併購交易額在30億元以下、2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500萬元;併購交易額在20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200萬元;併購交易額在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萬元。
  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總部併購重組深圳市外金融企業,且重組後的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經營活動地在深圳的,給予併購獎勵:併購交易額達到5億元(含)以上的,獎勵500萬元;併購交易額在5億元以下、2億元(含)以上的,獎勵200萬元;併購交易額在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萬元。
  (十三)促進金融發展空間的合理布局,支持有條件的金融企業按規定申請購地建設本部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
  申請購買金融總部項目用地條件按照市政府有關總部企業聯合或獨立建設總部大廈條件執行。
  (十四)在深圳註冊設立的金融企業總部需要購置或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給予必要的資助。
  在深圳無自有辦公用房的金融企業總部,首次購置本部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按購房房價的1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獲得補貼的辦公用房10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在深圳註冊設立的金融企業總部,其本部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註冊後5年內給予租房補貼,其中前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賃參考價格的30%給予補貼,後2年按房屋租賃參考價格的15%給予補貼。對入駐經市政府認定的產業基地或金融重點樓宇的金融企業總部,註冊後5年內給予租房補貼,其中前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賃參考價格的50%給予補貼,後2年按房屋租賃參考價格的25%給予補貼。若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價格低於房屋租賃參考價格,則以實際租價為基準,按上述方式和比例給予租房補貼。
  在深圳註冊設立的中小金融企業總部辦公用房納入全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保障範疇,具體辦法按照我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政策執行。
  (十五)鼓勵金融企業開展綜合化經營,支持金融控股公司集聚發展。
  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且註冊地在深圳的金融控股公司,給予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上述金融控股公司控股或實際控制的金融企業總部中,需有兩家或以上不同類型金融企業總部註冊地和主要經營活動地在深圳。
  已獲得上述一次性獎勵的金融控股公司,可參照金融企業總部享受除一次性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三、支持金融企業分支機構落戶布局,鼓勵精細化發展
  (十六)支持金融企業在深設立分支機構,引導金融資源加大原特區外布局,助推全市域高質量一體化發展。
  在深圳新註冊設立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在深圳新註冊設立的其他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給予5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
  在深圳註冊設立的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首次購置本部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按購房房價的3%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獲得補貼的辦公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在深圳註冊設立的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其本部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註冊後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賃參考價格的30%給予補貼。對入駐經市政府認定的產業基地或金融重點樓宇的,註冊後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賃參考價格的40%給予補貼。若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價格低於房屋租賃參考價格,則以實際租價為基準,按上述方式和比例給予租房補貼。
  在深圳註冊設立的全國性金融行業協會,經市政府批准,可參照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享受一次性落戶獎勵、租房補貼政策。
  (十七)推動商業銀行、金融租賃公司設立專營機構或專業子公司,發揮專業化、差異化經營優勢。
  經中國銀保監會批准,在深圳新設或新遷入的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給予5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並參照金融企業總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經中國銀保監會批准,在深圳新設或新遷入的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實收資本3億元(含)以上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3億元以下的,給予3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並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十八)鼓勵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設立專業子公司,積極發展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實現金融服務特色化、精細化、品牌化。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或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經紀業務、承銷保薦、另類投資等專業子公司,實收資本2億元(含)以上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並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或備案,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獨立銷售等專業子公司以及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實收資本1億元(含)以上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1億元以下、30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並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經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等全國性金融行業協會備案,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期貨公司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等專業子公司,以及基金業務外包服務等專業公司,實收資本50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5000萬元以下、20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並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同一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企業在深圳註冊設立多家專業子公司的,申請獲得相關支持政策的子公司原則上不超過3家。
  (十九)積極推進保險經紀、公估、代理、銷售公司發展,提升深圳保險市場專業化水平。
  經中國銀保監會批准,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全國性保險經紀、保險公估、保險代理和保險銷售公司(含網路銷售、電話銷售),實收資本2億元(含)以上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在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在1億元以下、50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
  已在深圳註冊且符合上述條件的保險中介機構,可參照金融企業總部一級分支機構申請除一次性落戶獎勵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保險中介服務集團如擁有3家以上在深圳註冊的保險中介子公司,可參照金融企業總部申請享受除一次性獎勵外其他相關支持政策。
  四、規範發展地方金融業態,豐富金融市場層級
  (二十)引導各類地方金融組織規範有序發展,努力營造地方金融業態良好發展環境。
  有關部門對地方金融組織從事商事登記、資產核銷、土地房產抵押及動產和其他權利質押等業務,按照金融機構性質給予同等待遇。
  對在深圳註冊設立3年以上且運營規範的地方金融組織,其實收資本滿足金融監管規定的要求後,因業務發展需要增加的實收資本金部分,經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批准認定,給予增資獎勵:實收資本金增加3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0萬元;增加30億元以下、2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500萬元;增加20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200萬元;增加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萬元。
  五、培育引進創新型金融機構,完善配套金融支持體系
  (二十一)支持有實力的金融企業在深布局開展金融創新試點,提高業務拓展能力。
  對隸屬於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總部且獨立運作、有利於提升深圳金融創新能力的全國性產品研發中心、創新實驗室等,其研發的產品、服務在國內同業產生重大示範引領作用的,經市政府批准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隸屬於保險公司總部且獨立運作、產生的保費收入計入深圳市總部或分支機構的全國性網際網路業務中心(含政策發布之前在深註冊設立的保險企業全國性網際網路業務中心),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新設或新遷入的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註冊資本5億元(含)以上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5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
  對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創新型網路金融機構、電商機構、網際網路金融研發中心等,參照除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以外其他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享受本市相關政策。
  在全國有重要影響、為豐富和完善深圳金融市場體系功能做出特殊貢獻的徵信、資信評估(評級)、造幣、金融押運、金融媒體、保險配套服務等方面專業法人機構,經市政府批准,可參照金融企業總部或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申請除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六、加強事中事後管理,引導金融企業增強履約責任
  (二十二)已購買金融總部項目用地的金融企業,不再享受購房、租房補貼;金融企業享受購房補貼的,不再享受租房補貼;金融企業租購市級政府以優惠價格提供的產業及總部用房,不再享受本政策的租購房補貼。
  (二十三)金融企業總部、金融企業設立的各類專業子公司、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申請金融總部項目用地及本措施規定的獎勵、補貼、補助的,應承諾自獲取獎勵、補貼、補助起15年內不遷離深圳。提前搬遷的,按年度平均分攤追回剩餘承諾年度的獎勵、補貼、補助及法定利息;提前搬遷後再回遷深圳的,3年內不得申請本措施所規定的獎勵、補貼或其他資金資助。在申請過程中,如有弄虛作假,行賄,騙取獎勵、補貼、補助的行為,將追回已獲得的獎勵、補貼、補助及法定利息,並取消其申請資格,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同時抄報相關監管部門,涉嫌違法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十四)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以及駐深金融監管部門等相關單位,應根據國家金融改革部署和深圳金融發展實際需要,適時調整金融政策的支持範圍、支持對象和支持標準等,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十五)在深圳註冊設立的金融企業,符合深圳市其他產業政策支持條件的,經市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可按其規定申請其他政策支持,但市級同類型優惠政策不得重複享受。金融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責任主體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期間,依照有關規定不得享受本措施規定的各項資金補貼和扶持措施。
  (二十六)本措施有關獎勵補貼支出根據市財政年度資金預算安排撥付。
  (二十七)本措施自2022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扶持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規〔2018〕26號)同時廢止。按照深府規〔2018〕26號文規定申請相關資助的事項,在本措施生效後未完成資金審核及撥付的,其政策依據仍為深府規〔2018〕26號文。其他有關規定與本措施內容不一致的,以本措施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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