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實施意見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實施意見》是2019年深圳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實施意見
  • 發你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印發的《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銀髮〔2016〕228號)要求,進一步深化我市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構建綠色金融體系,創新綠色金融服務,促進深圳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重要意義和總體要求
  (一)重要意義。構建綠色金融體系,是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當前,深圳正處於踐行綠色發展理念,推動創新發展、提升深圳質量,努力打造美麗中國深圳樣本的攻堅階段。構建獨具深圳特色的綠色金融體系,創新綠色金融產品,實施綠色金融工程,發揮金融對節能減排、低碳環保等綠色產業和戰略新興產業的支撐作用,有利於推動我市經濟發展方式向綠色化轉型,加快建設更高水平的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和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
  (二)總體要求。以踐行綠色發展理念推動產業結構轉型升級為主線,深化金融體制機制改革,構建綠色金融組織體系、產品服務體系、配套政策體系。到2020年,綠色信貸增量占各項貸款增量的比重逐年提升、居全國前列;綠色債券、綠色股權融資等直接融資規模不斷擴大。綠色產業投資基金、綠色保險等規模和資金利用率逐年增加,綠色產業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顯著增強,生態環境持續保持全國領先,城市發展競爭力躋身全球一流水平。
二、支持綠色信貸創新發展
  (三)鼓勵綠色信貸產品和服務創新。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開展綠色信貸業務,開發綠色信貸管理系統,開闢綠色信貸快速審批通道,配套綠色信貸專項規模,探索碳排放權、排污權、節能量(用能權)質押融資貸款,信用貸款和其他非抵押類信貸產品的持續創新。
  (四)最佳化綠色信貸風險分擔機制。充分運用風險補償資金池政策,對合作銀行向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庫內綠色低碳企業發放信用貸款,單筆最高按照實際貸款本金損失的50%給予合作銀行補貼;按照其貸款項目實際支付利息的50%給予企業貼息,相關經費按照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政策給予支持。
  (五)完善綠色信貸增信機制。對合作銀行向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庫內綠色低碳企業發放由合作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貸款,單筆最高可按照擔保機構承擔擔保責任所發生的代償金額的50%給予補償;對已獲得擔保貸款的綠色低碳企業,按其貸款項目實際支付利息的50%給予貼息,按實際發生擔保費用的50%給予融資擔保補貼,相關經費按照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政策給予支持。
  三、鼓勵資本市場支持綠色產業發展
  (六)支持綠色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加大綠色企業上市培育力度,重點支持一批市場前景好、綜合效益高、核心競爭力強的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或掛牌。鼓勵中小型綠色企業到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對在我市區域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並接受培訓諮詢、登記託管、債券融資、場外投行等資本市場培育服務,且符合《關於支持企業提升競爭力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相關條件的綠色企業給予每家10萬元的財政補貼,相關經費從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鼓勵已上市綠色企業在資本市場上以增發形式再融資。
  (七)開展綠色債券業務試點。探索發行國際綠色市政債。支持轄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綠色債券,包括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綠色公司債、綠色企業債等,鼓勵企業創新發行綠色可續期債券和項目收益債券等結構化綠色債券產品。對成功發行綠色債券的我市企業,按照發行規模的2%,給予單個項目單個企業最高50萬元的補貼,相關經費從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鼓勵各類金融機構、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他投資性產品、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社會公益基金、企事業單位等機構投資者投資綠色債券。
  (八)推動綠色債券市場雙向互動。引導轄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積極參與“一帶一路”等政府鼓勵的對外投資項目,加強項目的環境風險管理,通過在境外發行綠色債券籌集項目建設資金。發揮深港合作優勢,引導長期、穩定的外資投資我市綠色債券、綠色股票和其他綠色金融資產。
  (九)發展綠色資產證券化。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開展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支持綠色產業中優質的、具有穩定現金流的存量資產開展企業證券化業務。鼓勵綠色產業PPP(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資產證券化創新業務。探索高效、低成本抵質押權變更登記方式。
(十)鼓勵中小企業發行綠色集合債。探索開發中小企業綠色集合債。完善配套增信機制,將中小企業綠色集合債納入我市集合發債再擔保範圍。
  (十一)探索設立綠色產業投資基金。在現行市政府投資引導基金政策框架下探索設立綠色產業投資基金,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放大效應,吸引有實力的機構投資者和社會資本向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綠色交通和綠色建築等領域的企業、項目進行投資。優先支持、參股符合國家綠色基金相關標準、綠色投資相關指引的綠色類子基金。政府出資的綠色發展基金要在確保執行國家綠色發展戰略及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場化方式進行投資管理。對綠色產業引導基金支持的、以PPP模式操作的綠色項目,優先推薦給發展改革部門、證券交易所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
  四、推動保險市場支持綠色產業發展
  (十二)創新綠色保險產品和服務。穩步推進涉及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鉛蓄電池和再生鉛等高環境風險行業的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鼓勵保險機構持續推進環境污染責任險、大型環保及資源綜合利用裝備保險、綠色產業產品質量責任險,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及其他類型的創新型責任險等綠色保險。進一步最佳化巨災保險制度,完善以保障自然災害風險和重大事故風險的巨災保障體系。探索建立巨災保險共保體。
  (十三)實施綠色保險保費補貼。市財政對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業給予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相關經費從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中列支。
  (十四)完善綠色保險增信機制。鼓勵發展針對中小型綠色企業的信用保險和貸款保證保險。大力發展前海再保險中心,支持再保險機構開展跨境人民幣再保險和全球保單分入業務,引導國際資本為巨災保險、特殊風險轉移提供再保險支持。
  五、支持區域性環境權益交易市場發展
  (十五)創新碳金融產品與服務。支持金融機構發行碳基金、碳債券等投融資產品,開展碳租賃、碳資產證券化等創新業務,探索碳指數開發及套用。鼓勵轄區內金融機構開展各類基於碳排放權資產的抵質押、回購業務。
  (十六)完善碳金融增信擔保機制。支持我市碳市場增信擔保方式創新,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專業化碳市場融資擔保機構。充分發揮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將我市開展碳金融增信擔保業務的融資擔保機構納入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風險補償範圍。
  六、最佳化綠色金融發展基礎環境
  (十七)鼓勵金融特色機構、專業團隊和第三方專業機構發展。推動一批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設立綠色金融特色機構或專業團隊。推動行業監管機構、行業協會加快建立綠色評估、評級標準。鼓勵會計師事務所、環境諮詢類公司、學術類研究機構提供綠色認證、綠色評估、綠色評級等專業服務。探索成立綠色金融產業聯盟,提供綠色諮詢、培訓、技術研發、檢測認證等綠色配套服務。對金融機構和各類平台組織舉辦的符合政策導向且具備公益性質的綠色金融活動或項目予以支持。
  (十八)健全企業信用信息共享機制。產業主管部門與金融行業監管部門加強企業環保信息監測,將企業環境違法違規、安全生產、節能減排等信息納入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台等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金融信用信息資料庫,實現企業環境信息的共享,建立守信聯合激勵與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七、建立綠色金融體系的保障機制
  (十九)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充分發揮深圳經濟特區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的溝通協調作用,由其協助相關責任部門制定具體操作規程,並協助做好綠色政策的宣講、引導及落地工作。
  (二十)加大宣傳引導力度。通過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加大對我市綠色金融創新發展情況的宣傳推廣力度,營造良好的綠色金融創新發展氛圍。發揮各類成果交易會的平台、視窗作用,引導各類優質綠色產業項目、資金、技術、人才等要素集聚深圳。
  (二十一)其他。鼓勵各區依據本實施意見出台配套的扶持政策。本實施意見自2019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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