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在2006.10.17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6年10月17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簡介,具體辦法,

簡介

經市政府四屆三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十月十七日

具體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循環經濟促進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範圍內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居民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以下簡稱垃圾處理費)。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中的單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本辦法所稱的垃圾處理費是指採用焚燒、填埋或者其他技術手段處理城市生活垃圾而發生的費用。
第三條 市城市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垃圾處理費的徵收工作,並具體組織徵收特區範圍內的垃圾處理費。
寶安區、龍崗區城市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城管部門)負責組織徵收本轄區範圍內的垃圾處理費。
財政、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垃圾處理費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區城管部門可以委託供水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代收其用戶的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 市、區城管部門委託收費的,應當與代收單位簽訂書面委託協定。委託協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託單位和代收單位的名稱;
(二)收費項目、標準和期限;
(三)代收手續費用的標準;
(四)代收的垃圾處理費上繳財政專戶的程式;
(五)代催、代收欠費的義務;
(六)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
第六條 垃圾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其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城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對按照前款規定的收費標準徵收垃圾處理費確有困難的,市物價部門可以按照已確定的收費標準,結合相應的徵收方式,確定折算標準。
第七條 市城管部門確定特區範圍內的不同用戶按照收費標準或者折算標準徵收垃圾處理費。
寶安區、龍崗區人民政府確定本轄區範圍內的不同用戶按照收費標準或者折算標準徵收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 市、區城管部門委託單位代收垃圾處理費的,代收單位應當按照市物價部門確定的收費標準或者折算標準代收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及福利院、養老院、殘疾人企業,免繳垃圾處理費。
申請免繳垃圾處理費的家庭或者單位憑有效證明材料到市、區城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市、區城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應當將免繳垃圾處理費的家庭或者單位書面告知代收單位。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徵收的垃圾處理費,應當及時、足額上繳財政。財政部門應當設立專戶管理垃圾處理費,專款專用。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垃圾處理費。
上繳的垃圾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垃圾處理實際所需費用的,不足部分,特區內由市財政補貼,特區外由所在區財政補貼。
第十一條 市、區城管部門委託單位代收垃圾處理費的,應當向受委託單位支付手續費。
手續費由財政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返還代收單位。
第十二條 支付給垃圾處理單位的垃圾處理費用標準,專營協定已有明確規定的,從其約定;無專營協定的,由財政部門會同城管部門、物價部門核定支付標準。
第十三條 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實際垃圾處理量申報垃圾處理費。
市、區城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垃圾處理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指標、垃圾處理量和支付標準,出具垃圾處理費用撥付意見書,並分別報市、區財政部門審核。
財政部門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向垃圾處理單位撥付垃圾處理費用。
第十四條 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季度將垃圾處理情況、垃圾處理費用使用情況書面報告市、區城管部門。
第十五條 代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繳代收的垃圾處理費,不得隱瞞、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垃圾處理費的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繳付及時。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居民未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的,由市、區城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按日加收應繳納垃圾處理費的3‰的滯納金。逾期60日未繳納的,由市、區城管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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