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烏魯木齊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是烏魯木齊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6年12月4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6年12月30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公布 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烏魯木齊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廢棄物。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不含物業管理企記臘姜業接受委託實施物業服務相應收取的服務費用)。
第四條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市價格、歸戒地財政、民政、公安、行政綜合執法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按量收費與定額收費相結合的收費原則。
第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按程式報批。
第八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可免繳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 單位或個人自願一次性繳清半年或全年城市生活祖臘垃圾處理費的,可分別優惠5%或10%。
第十條 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須持有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收費人員須佩戴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製作的收費工作證,並出具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發票。否則,當事人有權拒繳並舉報。
第十一條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年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率達到100%的代收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代收單位按時足額向委託寒紙恥踏部門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可從收取的總費用中按規定比例提取代辦手續費。
第十二條 市、區二級財政對實際收繳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比例分配使用。
第十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專項用於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財務收支管理工作,應當接受價格、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繳納或者弄虛作假少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逾期之日起,戰敬符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並可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費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持規定證件收費的;
(二)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十六條 拒絕、阻礙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工作人員或行政綜合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臭奔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宙疊付厚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費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持規定證件收費的;
(二)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十六條 拒絕、阻礙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工作人員或行政綜合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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