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中心城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為改善城市環境,增強市民環保意識,推動生活垃圾處理產業化,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根據《國務院批轉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9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省發改委 省住建廳關於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制度的通知》(贛發改收費字〔2009〕171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中心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贛州市中心城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12月4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贛州市中心城區(章貢區、贛州經開區、蓉江新區、南康區、贛縣區)的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不包括建築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和醫療垃圾、渣土、餐廚廢棄物。
本辦法所徵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用於補償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所發生的費用。
第三條  根據“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和“誰產生、誰付費”原則,建立垃圾處理費用補償機制,實行財政補貼與收費補償相結合,多渠道籌措資金,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正常運行。
凡在贛州市中心城區各街道辦事處、鄉(鎮)實行了城市化管理範圍內(具體範圍由章貢區、贛州經開區、蓉江新區、南康區、贛縣區根據事權自主界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政府、單位、個人共同承擔。
第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根據“簡便、有效、易操作”原則,自來水用戶委託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合併收取;非自來水用戶、工業企業、以自來水為生產原料的用戶、集貿市場以及自行收集、運輸至垃圾中轉站、垃圾終端處理場的用戶,由城市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徵收。
第五條  由供水企業代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使用水費發票,其他均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第六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標準分居民類和非居民類。居民類實行定額徵收,非居民類實行計量徵收。
(一)居民類
1.物業管理類居民生活垃圾由物業公司承擔清掃、保潔和收集,按每戶每月2元的標準徵收。
2.無物業管理類居民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部門承擔清掃、保潔和收集,按每戶每月3元的標準徵收。
(二)非居民類
1.自來水用戶(工業企業除外)按實際抄表數每噸水0.2元的標準徵收。
2.非自來水用戶、以自來水為生產原料的用戶、集貿市場按下列標準徵收:
(1)由城市管理部門收集垃圾並運輸到垃圾終端處理場的,按實際垃圾量每噸90元的標準徵收。
(2)單位(個人)自行收集垃圾並運輸到垃圾終端處理場的,按實際垃圾量每噸45元的標準徵收。
(3)單位(個人)自行收集垃圾並運輸到垃圾中轉站的,按實際垃圾量每噸60元的標準徵收。
3.為減輕工業企業負擔,工業企業可自主選擇按用水量由供水企業收取水費時合併收取或按實際垃圾量由城市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計量徵收。
第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減免政策
(一)持民政部門有效證明的城市困難家庭(特困人員家庭、低保對象家庭和支出型低收入貧困家庭)免徵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公辦福利事業單位的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管理站,免徵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其他公辦福利事業單位(老年活動中心等)減半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三)殘疾人企業、享受失業保險居民家庭(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減半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符合上述條款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可憑有效檔案資料,報城市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辦理減免手續。
第八條  對於非“一戶一表”的合表居民,由城市管理部門按分表數或實際戶數核定後委託供水企業代收。
第九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供水企業代收或城市管理部門及委託機構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月繳入當地財政專戶。其中,市供水企業代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繳入市財政專戶,由市財政按市區事權予以分配。
第十條  單位或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市物價、財政、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垃圾處理費徵收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後,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相關的服務收費停止徵收。

印發的通知

贛市府辦發〔2018〕43號
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贛州市中心城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章貢區、贛縣區、南康區人民政府,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贛州蓉江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市屬、駐市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贛州市中心城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8年12月4日

解讀

一、起草依據和過程
(一)起草依據
1.《國務院批轉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9號)規定:“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和‘誰產生、誰付費’原則,推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規定:“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3.《國家發改委關於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指出:“2020年底前,全國城市及建制鎮全面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鼓勵各地創新垃圾處理收費模式,提高收繳率”。
4.《省發改委省住建廳關於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的通知》(贛發改收費字〔2009〕1719號)規定:“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凡是已建成了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的城市,應立即開徵垃圾處理費;正在興建垃圾處理設施的城市,可以提前預收生活垃圾處理費,但必須在3年內建成垃圾處理設施並投入運營。”同時還規定:“積極探索符合當地實際的垃圾處理收費方式,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試行垃圾處理費與水費合併收取的方式”。
(二)起草過程
1.根據市長曾文明同志在《南昌市物價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南昌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改革方案的通知》上作出的“請市物價局、市城管局認真研究”的批示精神,市物價局與市城管局組織相關人員到南昌市專題學習考察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工作。學習南昌經驗,結合我市實際,市物價局、市城管局就我市中心城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開徵工作做了大量前期工作。
2.根據相關程式,開徵新的收費項目,應當履行成本調查、影響性分析、風險評估等環節。2018年3月,市物價局完成《關於贛州市中心城區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的調查報告》;2018年4月至5月,市物價局、市城管局分別完成《贛州市中心城區開徵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方案影響性分析報告》《贛州市中心城區開徵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風險評估報告》。在此基礎上,研究擬訂了《贛州市中心城區開徵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方案(初稿)》,並按規定將方案要點在贛南日報上進行公告。隨後,結合各方意見,將修改完善後的方案與其他相關材料形成彙編,於聽證會前發至各聽證會參加人審閱。
3.2018年5月8日,市物價局、市城管局召開了贛州市中心城區開徵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聽證會,參會人員一致同意在贛州市中心城區開徵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並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會後,市物價局牽頭進行梳理匯總,將合理的意見和建議充實完善,形成徵求意見稿,並對未採納的意見和建議,作出了說明。
4.2018年5月至6月,將徵求意見稿發至章貢區、贛縣區、南康區人民政府,贛州經開區、蓉江新區管委會,以及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政府法制辦、市城鄉建設局、市環保局、市商務局、市工信委、市政公用集團徵求意見和建議,並對其中合理的意見予以採納。
5.在完成上述工作之後,市物價局分別向市長曾文明同志、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劉文華同志、市委常委、副市長徐新宇同志以及市政府副秘書長林長茂同志作了專題匯報。對領導提出的修改意見,市物價局牽頭會同市城管局等相關單位進行了認真研究,對文稿不斷修改完善。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十三條。需會議重點審議內容如下:
(一)徵收範圍。為加快推進五區一體化聯動發展,完善市政公共服務水平,助力改善城區面貌和人居環境,市中心城區(章貢區、贛州經開區、蓉江新區、南康區、贛縣區)統一開徵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徵收方式。實行“掛水”徵收(垃圾處理費與水費合併收取,委託掛靠供水企業代收)為主,其他方式為輔。實行“掛水”徵收的政策依據是2009年《省發改委省住建廳關於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的通知》提出的“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試行垃圾處理費與水費合併收取的方式”,符合國家、省提出的“創新垃圾處理收費模式”工作要求,簡便、易操作,並能有效提高收繳率,降低收費成本。
(三)徵收標準。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和“誰產生、誰付費”原則,在學習借鑑南昌等城市做法的基礎上,經成本測算,制定統一徵收標準。徵收類別分為居民類和非居民類。居民類實行“掛水”定額徵收;非居民類的自來水用戶(工業企業除外)實行按用水量“掛水”徵收;非自來水用戶、以自來水為生產原料的用戶、集貿市場實行按實際垃圾量計量徵收。
1.居民類
(1)物業管理類居民生活垃圾由物業公司承擔清掃、保潔和收集,按每戶每月2元的標準徵收。
(2)無物業管理類居民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部門承擔清掃、保潔和收集,按每戶每月3元的標準徵收。
2.非居民類
(1)自來水用戶(工業企業除外)按實際抄表數每噸水0.2元的標準徵收。
(2)非自來水用戶、以自來水為生產原料的用戶、集貿市場按下列標準徵收:一是由城市管理部門收集垃圾並運輸到垃圾終端處理場的,按實際垃圾量每噸90元的標準徵收。二是單位(個人)自行收集垃圾並運輸到垃圾終端處理場的,按實際垃圾量每噸45元的標準徵收。三是單位(個人)自行收集垃圾並運輸到垃圾中轉站的,按實際垃圾量每噸60元的標準徵收。
(3)為減輕工業企業負擔,工業企業可自主選擇按用水量“掛水”徵收或按實際垃圾量計量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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